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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傳播權論文范文

時間:2022-04-02 23:14:12

序論:在您撰寫網絡傳播權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yōu)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fā)您的創(chuàng)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chuàng)作高度。

網絡傳播權論文

第1篇

[關鍵詞]信息網絡傳播權相關權利比較研究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我國《著作權法》在2001年修訂時新增的一種著作權,它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1]這一權利的規(guī)定,迎接了網絡技術發(fā)展給著作權法律關系帶來的沖擊與挑戰(zhàn),彌補了原《著作權法》缺乏專門調整網絡著作權法律關系的空白,[2]堪稱是“與時俱進”之作。但是由于該權利在法律中規(guī)定甚為簡略,尚有許多問題值得從學理上進一步探討,其中之一便是信息網絡傳播權與相關著作權的關系。

信息網絡傳播權主要是為調整作品的網上傳播產生的法律關系而設計的。一般而言,作品的網上傳播大致涉及以下幾個步驟:首先,是傳統(tǒng)作品(指非數(shù)字化的作品,下同)的數(shù)字化;其次,是數(shù)字化作品上網即上載進入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的計算機系統(tǒng);最后,是社會公眾成員通過與ISP相連的計算機終端瀏覽或下載數(shù)字化作品。這個過程涉及傳統(tǒng)作品的數(shù)字化、上載、傳輸、下載幾個環(huán)節(jié),這幾個環(huán)節(jié),分別類似于傳統(tǒng)作品的翻譯、發(fā)行或廣播、復制。因此,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相關的權利主要有翻譯權、發(fā)行權、廣播權、復制權。將信息網絡傳播權與這些權利進行深入比較研究,不僅有助于加深我們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認識,而且有助于加深我們對相關著作權的理解。

一、信息網絡傳播權與翻譯權

信息網絡傳播的第一階段往往是傳統(tǒng)作品的數(shù)字化即將傳統(tǒng)作品轉換為計算機能夠識別的適合上網的形式。[3]傳統(tǒng)作品數(shù)字化過程的實質是將以人類常用的語言文字表現(xiàn)的作品轉換為計算機能夠識別的以計算機語言記載的作品。根據我國現(xiàn)行《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翻譯是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過程。所以傳統(tǒng)作品的數(shù)字化過程表面上看就是一種“翻譯”。然而,傳統(tǒng)意義上的“語言文字‘,是指特定的人們無須借助任何儀器即理解其含義的文字符號或語言?!狈g“是指這些語言文字間的相互轉換。計算機語言不能為人們直接理解,必須通過計算機轉換成傳統(tǒng)意義上的語言文字方可為人們所理解,所以計算機語言不是傳統(tǒng)的語言文字,將傳統(tǒng)作品轉換為數(shù)字化作品,不能算是”翻譯“。此外,根據《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翻譯產生的作品,會產生新的著作權,其著作權歸翻譯人。其原因在于”翻譯“并非一個機械的語言轉換過程,而是一個需要翻譯人運用自己的知識,在理解原作的基礎上進行創(chuàng)造性轉換的過程,它需要翻譯人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是一種”再創(chuàng)作“。傳統(tǒng)作品數(shù)字化的過程完全是由計算機運用程序完成的,是一個純機械化的轉換過程,不需要操作者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不是一種”再創(chuàng)作“,因此操作者不會也不應該享有數(shù)字化作品的著作權。事實上,數(shù)字化作品只是適合通過計算機再現(xiàn)的作品,與原作品僅發(fā)生了載體的變化。因此,信息網絡傳播過程涉及的傳統(tǒng)作品的數(shù)字化過程不屬翻譯權的”覆蓋“范圍,信息網絡傳播權與翻譯權應為相互獨立的權利。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與發(fā)行權

根據我國現(xiàn)行《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發(fā)行權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4]修訂前的《著作權法》未明確規(guī)定發(fā)行的含義,而是由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其義為“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shù)量的作品復制件”。[5]可見“發(fā)行”指的是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制件的行為。無論是有償提供(出售或出租)還是無償提供(贈與),其結果都是使公眾獲得了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但問題是何謂“原件”,何謂“復制件”?修訂前和修訂后的《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均未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筆者以為,所謂作品“原件”通常是指首次完整記載作品內容的載體,包括紙張、膠卷、錄音磁帶、計算機磁盤等等;所謂作品“復制件”是指原件以外的能夠傳達與原件相同信息的載體,同樣包括紙張、書籍膠卷、錄音磁帶、磁盤、光盤等等。

傳統(tǒng)知識產權法理論認為,作品的發(fā)行必須包括作品載體(原件或復制件)的轉移,即書籍、報刊、磁盤、光盤等記載作品的“物質材料”的轉移。[6]僅能為公眾感知,而不向他們提供復制件的行為不構成發(fā)行。[7]作品經數(shù)字化以后,在網絡上傳播,僅為作品的數(shù)字化傳輸,經計算機終端轉換再現(xiàn)作品內容,從而為公眾欣賞,并未發(fā)生作品載體的轉移,因此,有學者認為,要把傳輸歸入發(fā)行的概念之中,恐怕很難。[8]然而,在國外也存在這樣一種觀點,認為計算機程序從一臺計算機傳輸?shù)蕉嗯_計算機,當傳輸結束時,盡管計算機程序的原件仍然保留在發(fā)送該程序的計算機中,但是接收了傳輸?shù)挠嬎銠C內存或存儲裝置中卻各形成了一份該程序的復制件。因此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和以其他更傳統(tǒng)的形式向公眾發(fā)行作品沒有區(qū)別,最終的結果都是讓公眾獲得了作品的有形(tangible)復制件。[9]這一觀點,雖然有對“發(fā)行”作擴張性解釋之嫌疑,將其解釋為“讓公眾獲得作品的有形復制件”。然而這一擴張性解釋并沒有不可調和的邏輯矛盾。如果對“載體”作這樣的理解即載體是指能夠記載作品并且無論是否借助儀器均可再現(xiàn)的物質材料,那么就可將計算機內存或其他存儲裝置視為載體,首次完整記載作品內容的計算機存儲裝置就是作品的數(shù)字化原件,此外的記載裝置就是作品的數(shù)字化復制件。盡管發(fā)送作品的計算機存儲裝置沒有發(fā)生位移,但作品信息通過網絡發(fā)生了位移,以運動的相對性原理可以理解為作品載體發(fā)生了轉移。因此,數(shù)字化作品在網絡上的傳播可以理解為是一種發(fā)行。

2000年11月29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雖然規(guī)定“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但修訂前的《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包括“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fā)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那么,網絡傳播是其中一種呢,還是與這些使用方式并列的一種呢?如果是其中一種,是哪一種呢?《解釋》語焉不詳。從本質特征上分析,網絡傳播更多地類似于發(fā)行(關于網絡傳播與播放的關系,下文將進行分析)。因此,在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以前,我國司法實踐如果類推適用發(fā)行權“覆蓋”信息網絡傳播并未出現(xiàn)法律適用錯誤。[10]

三、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廣播權

《著作權法》修訂以前,規(guī)范廣播作品產生的法律關系的權利被規(guī)定為“播放權”,其義為“通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系統(tǒng)傳播作品”的權利?!安シ拧笔亲髌返氖褂梅绞街?,特指以無線電波或者有線電視系統(tǒng)傳播作品。很明顯,“播放”不包括網絡傳輸,因為其僅限于有線電視系統(tǒng),而網絡通常不包括有線電視系統(tǒng)。因此,修訂前的《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中的“播放權”不能“覆蓋”網絡傳播。

我國現(xiàn)行《著作權法》將規(guī)范廣播作品產生的法律關系的權利規(guī)定為“廣播權”,其義為“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11]從該項規(guī)定分析,廣播的形式包括:(1)以無線即電磁波方式向公眾傳播作品,公眾通過特定的接收裝置可以欣賞到作品。這是廣播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廣播可能通過音頻方式,也可能通過視頻方式。(2)以有線即電纜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適于廣播的作品。[12]這種形式的廣播在我國農村大量存在,另外,飯店、商場、公眾娛樂場所、某些交通工具等也有這種形式的廣播。(3)通過擴音器或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適于廣播的作品。這是關于廣播方式的“口袋”型規(guī)定,以備科技發(fā)展出現(xiàn)新的廣播手段而致法律不敷適用。

從廣播的形式分析,在著作權法領域,廣播的實質是以能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適于廣播的作品。如果作這樣的理解,網絡傳播也應包括在其中,因為網絡也是能夠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網絡傳播與傳統(tǒng)廣播的區(qū)別在于前者可以讓公眾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而后者不能,公眾無法控制廣播節(jié)目的播放時間,一旦錯過節(jié)目播放時間便無法再接收到。但筆者以為,這種差異,僅僅是技術含量的差異,并無本質區(qū)別。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廣播不包括公眾能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傳播形式。因此,將網絡歸入法律規(guī)定的“類似工具”似乎無可非議。

正因為廣播與“網絡傳播”不存在不可協(xié)調的本質性的差異,所以某些國家干脆將二者合并規(guī)定,構成一種“公眾傳播”,著作權人享有的控制作品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就是所謂“公眾傳播權”。如2001年5月22日由歐洲議會通過,同年6月22日頒布實施的《關于信息社會的著作權及有關權指令》就規(guī)定了這種權利,它指著作權人享有的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專有權,包括讓公眾中的成員以個人選擇的時間和地點訪問作品的方式獲得作品的權利。[13]歐盟的這種規(guī)定,是將傳統(tǒng)的廣播(或播放)與網絡傳輸進行整合,對原廣播權內容作了明確的擴充。這種整合并非毫無道理。[14]我國現(xiàn)行《著作權法》將廣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分別進行規(guī)定,在外延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

四、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復制權

復制是指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復制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復制既包括以與原件相同或相近的形式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如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抄寫等(我們可以稱為“同形復制”),也包括以與原件完全不同的形式再現(xiàn)作品的行為,如將工程設計等平面圖形作品制作成立體的工程模型或建造成工程(我們可以稱為“異形復制”)。狹義的復制僅指“同形復制”。無論是“同形復制”還是“異形復制”,其作用都在于使人們可以欣賞到原作以外但又不丟失原作所載信息量的“作品”。所以復制的本質功能在于再現(xiàn)原作,能夠再現(xiàn)原作的行為均為復制。信息網絡傳播過程中,作品上載以后,人們通過計算機欣賞作品所獲得的信息量不會比欣賞原件獲得的信息量少(美術作品可能例外,比如運筆、著色等不如欣賞原件感受真切,但這種信息量的減少,與人們欣賞同形復制件信息量減少的程度應該大致相同)。就數(shù)字化作品的上載而言,上載在ISP的計算機系統(tǒng)內產生了作品的備份,并通過計算機可以再現(xiàn),因此上載是一種復制行為。同理,社會公眾通過計算機終端上網瀏覽(不下載)網上作品,作品在終端機屏幕上為用戶所欣賞,同樣是一種再現(xiàn),應屬于“復制”,因為此時在計算機內存中產生了作品的復制件,盡管這只是臨時復制;下載網上作品,以期通過計算機再現(xiàn),在本地計算機存儲設備中產生了作品復制件并被固定下來,更是將作品制作成“備份”的行為,是一種復制行為。有人認為,信息網絡傳播過程中的復制與傳統(tǒng)意義上的復制有區(qū)別,因為后者同時伴隨了載體的“再現(xiàn)”,而前者不會產生載體的“再生”,關機后該信息不會“再現(xiàn)”。[15]筆者以為,計算機及其存儲設備共同構成網絡作品的“載體”,如果將信息存在硬盤或其他存儲設備中,雖然關機后該信息不會“再現(xiàn)”,但這與一本書只有在打開后方可獲取其中作品的信息并無二致。網上瀏覽的確沒有將信息固定于計算機終端的存儲設備上,但可以視為終端與遠程主機共用存儲設備,只要公眾愿意,可以再次上網欣賞該作品,因此臨時的再現(xiàn)也不失為一種復制。

由此可見,信息網絡傳播過程必然涉及復制過程,網絡傳播權如果不是單指“傳輸權”,即數(shù)字化作品從一計算機傳往另一計算機的權利的話,就必然包含復制權的內容。只是權利人在權利受損時,主張了網絡傳播權,就沒有必要另行主張復制權了。

綜上所述,信息網絡傳播過程中涉及傳統(tǒng)作品的數(shù)字化、數(shù)字化作品的上載、網絡傳輸、公眾瀏覽或下載數(shù)字化作品等過程。與傳統(tǒng)的翻譯權、發(fā)行權、廣播權、復制權比較,信息網絡傳播權與翻譯權相互獨立,與復制權關系密切,與發(fā)行權和廣播權的內容非常接近,雖然也存在這樣的區(qū)別即能否讓公眾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但這種區(qū)別不是本質的。在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時,通過擴張性解釋發(fā)行權和廣播權解決涉及作品的網絡傳播糾紛不會出現(xiàn)法律適用錯誤。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將信息網絡傳播權單獨規(guī)定,顯然與發(fā)行權和廣播權有一定交叉,但還不會導致法律適用的混亂。未來我國《著作權法》再次修訂時,如果整合現(xiàn)行發(fā)行、廣播、播放、信息網絡傳播等傳播方式,創(chuàng)立一種能夠覆蓋各種傳播方式的“傳播權”,即親自或許可他人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制件,包括讓公眾中的成員以個人選擇的時間和地點訪問作品的方式獲得作品的專有權利,則著作權權利體系設計邏輯將更為周延。[16]

注釋;

[1]《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之(十二)。

[2]據統(tǒng)計,僅1998年和1999年兩年,我國發(fā)生的與網絡傳播有關的著作權糾紛案提交法院審理的就有幾十起,由于缺乏相關規(guī)定,某些法院是通過擴張解釋現(xiàn)行法律有關規(guī)定進行判決的。參見薛虹:《數(shù)字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年版,第94-98頁。

[3]對于直接通過計算機創(chuàng)作產生的作品,已是數(shù)字化作品,不需要另行數(shù)字化。

[4]參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之(六)。

[5]參見原《著作權法實施條例》》(1991年頒布,已失效)第5條之(五)。

[6]參見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頁。

[7]參見劉春田(主編):《知識產權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年版,第61頁。

[8]參見馬克·戴維生:“計算機網絡通過與美國版權法的新動向”,王源擴譯,載《外國法評譯》1996年第5期。

[9]參見薛虹:《數(shù)字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頁。

[10]典型案例可見1999年北京海濱區(qū)法院審理的王蒙等六位作家訴世紀互聯(lián)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案,該案一審判決認為,作品在國際互聯(lián)網上進行傳播,與著作權法意義上對作品的出版、發(fā)行、公開表演播放待傳播方式雖然有不同之處,但本質上者是為了實現(xiàn)作品向社會公眾的傳播使用,使觀眾或聽眾了解到作品的內容。二審法院也認為作品在國際互聯(lián)網上的使用仍屬《著作權法》規(guī)范的使用方式。簡單介紹參見胡唯嶸:“信息網絡傳播權案初探”,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11月10日第3版;詳細介紹參見薛虹:《數(shù)字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年版,第96-98頁。

[11]《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之(十一)。

[12]法律規(guī)定中“廣播的作品”一語令人費解,不知是“已被廣播的作品”,還是“適于廣播的作品”,如果是前者,則“有線廣播”不能直接使用作品,而必須使用已經廣播的作品。這似乎是說,“廣播”只有一種,即無線廣播,這顯然不符合實際情況;如果是后者,則直接用“作品‘,豈不更簡潔?本文作后一種理解。

[13]參見薛虹:《數(shù)字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頁。

[14]相反意見認為網絡傳輸問題不能簡單地通過對傳統(tǒng)版權法的擴大解釋予以解決。參見吳漢東、胡開忠等:《走向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頁。

第2篇

網絡中最受歡迎的就是可以免費觀賞電影,尤其是一些影視大片。那么,有些網站為了能夠吸引網民,提升網頁的點擊率,就會用一些網絡大片進行宣傳,但這些一般都是影視作品的所謂的“搶先版”、“DVDscr版”,這種行為不僅是造成了嚴重的侵權行為,還有可能對影視作品本身產生一定的影響,是極其不道德。而且,有些網頁因為自身網絡維護技術的不到位,使得相應的影視作品外流,導致這些作品被大量的復制和轉載,也可以被看做是一種間接的侵權行為。

二.網絡信息傳播中版權問題出現(xiàn)的原因

面對我國網絡信息在傳播過程中存在如此嚴重的版權問題,我們要能夠深入地思考相應的原因,才能夠從根本上去解決這些問題,為健康網絡的建設打下堅實的基礎。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制度

法律的制定是解決不法現(xiàn)象的最直接、最根本的方法,然而我國網絡信息傳播的版權問題之所以如此嚴重也正是因為缺乏了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制度進行強制性的制約,使得版權問題被大家所忽視,被那些不道德的網絡傳播者鉆了空子,最終使得網絡信息傳播的版權問題越來越嚴重,甚至被當做了理所當然。

(二)版權所有者自身缺乏反抗能力

雖然在網絡信息的傳播過程中存在著較多的侵犯版權問題,這些問題也困擾著我們的版權所有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版權所有者會出面進行對抗,甚至可以說參與反抗的版權所有者少之又少。因為許多版權所有者認為這些侵權行為并沒有過多的經濟利益上的損失,不必為了一點點利益和他們對抗,這樣只會造成更大的損失,這就給許多侵權者造成了很強的僥幸心理。

(三)網絡身份難以查清

網絡世界是虛擬的世界,所以網民幾乎都會使用一個虛擬的電子身份來掩蓋自己,網絡信息的傳播者更加不例外,他們所使用的一切信息都是虛假的,那么這就給侵權犯人的尋找造成巨大的障礙。例如在網絡上進行了一些侵權文檔的上傳,網絡管理員確實可以將這些文檔因侵權問題進行刪除,也能夠封鎖上傳者的IP地址,但是卻不能夠真正的找出相應人員的真實身份,這就使得無法對這些人實施有效的責任追究,最終結果仍然是侵權信息的泛濫。

三.網絡信息傳播中版權問題的解決策略

網絡信息的傳播中存在著嚴重的侵權現(xiàn)象,我們一定要能夠注重相關的問題,以保障我們的版權所有者的權利。那么,我們要怎樣做才能夠改善現(xiàn)有的網絡信息傳播的局面呢?本人有以下幾點意見。

(一)完善相關法律的制定

造成網絡信息傳播版權問題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我們要能夠從最基本的原因進行解決,保障網絡信息發(fā)展的健康性。所以,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要能夠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要保障相關規(guī)定切實地解決了版權所有者的需求,保障了他們的利益,并能夠嚴格制定相關的處罰條例,讓這些侵權者受到應有的懲罰。

(二)提升網絡的維護技術

其實很多時候,之所以會出現(xiàn)一些私人文件被侵權傳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自身對網絡維護的工作做得不夠,使得這些信息容易被侵權者盜取并傳播。所以,為了能夠保障個人的利益,我們要能夠不斷地提升版權所有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加強對網絡進行維護的技術,以提升對網頁的保護效率,從根本上抑制了侵權者的機會,例如進行信息加密、軟件信號認證以及防擦寫等各種防護措施。

(三)要能夠構建一個合理的授權通道

版權問題的出現(xiàn)有一些是因為授權的問題,給予了那些具有侵權問題的網站權限,使得他們能夠不斷地上傳一些侵權材料,導致版權問題的泛濫。所以我們要能夠注重授權通道的建設,加強實名認證的設置,保障相應材料上傳的可信性。那么,這就需要我們能夠依據現(xiàn)代信息技術的不斷發(fā)展來完善我國的授權模式,不斷地更新對授權的要求,并且加強相應的管理力度,以減少惡意網站的出現(xiàn)。

四.總結

第3篇

1.政府網站話語權

政府網站作為少數(shù)民族事務、公布新聞的網站,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在此,以民族宗教網為例,可看出少數(shù)民族政府網站的傳播內容和話語權的表達。民族宗教網是民族委員會部門的網站,該網站主要包括“組織機構介紹、民族工作、宗教工作、政策法規(guī)、調查研究、八協(xié)工作、蒙古語文”幾個分欄,除此之外,該網站在首頁上設置了“興邊富民行動、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fā)展、民貿企業(yè)、民族團結”四個專欄和便民服務、網站滿意度反饋幾個部分。

在網站首頁從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一年的54條政府要聞中,會議新聞占22條,政府官員調研新聞19條,慰問新聞6條,表彰新聞4條,政策新聞2條??梢钥闯鲈摼W站以政府公務新聞為主,不涉及民眾新聞和批評性新聞。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少數(shù)民族網站的新聞傾向于國家政策法規(guī)的貫徹實施和地區(qū)特色工作的開展,民生新聞較少、且新聞性不強。

2.傳統(tǒng)媒體網站話語權

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起,傳統(tǒng)媒體紛紛上網,因特網開始發(fā)揮大眾傳播媒介的作用。我國大型的新聞網站有共同的特征:時效性強,頁面豐富而緊湊。下面我們以內蒙古新聞網為例,淺析傳統(tǒng)媒體網站的內容和話語權流露。內蒙古新聞網由內蒙古互聯(lián)網新聞中心創(chuàng)立,是經國務院新聞辦批準的自治區(qū)唯一一家重點新聞網站。互聯(lián)網新聞中心由自治區(qū)黨委宣傳部整建制劃歸內蒙古日報傳媒集團。該網站內容包括“內蒙古新聞、政務、國際國內、民族文化、道德法制、自然地理、文體娛樂、草原社區(qū)、影像日記”等10多個分欄,現(xiàn)有20個行業(yè)頻道、33個盟市旗縣區(qū)頻道。

在網站首頁有各地區(qū)新聞頻道的鏈接,并設有新聞搜索、地區(qū)聯(lián)盟活動展示鏈接、部分廣告和公司網站鏈接。網站表現(xiàn)形式除傳統(tǒng)的文字新聞外,兼有圖片和視頻新聞,并獨辟論壇以供網民討論。通過以上對該網站的內容分析,可以看出少數(shù)民族傳統(tǒng)媒體網站新聞內容豐富、時效性強,關注與百姓生活切實相關的新聞,將政府政策、少數(shù)民族文化以新聞背景形式傳播,并間接肯定政府對少數(shù)民族文化的重視,關注與網民的互動,有部分商業(yè)性,批評性報道較少。

3.商業(yè)網站話語權

少數(shù)民族文化傳播并不是他們的義務,但這些網站是否應該承擔部分文化傳播的任務,有待商榷和考量。在此,僅以搜狐網為例,可看出少數(shù)民族文化在商業(yè)網站傳播的內容和話語權流露。搜狐網主頁包括新聞、體育、娛樂、財經等20個分欄,在搜狐網首頁還包括“創(chuàng)業(yè)商機”、“商訊動態(tài)”等小專欄,放在分欄新聞的右側。

在首頁的上千條新聞中,沒有找到有關少數(shù)民族的新聞和“少數(shù)民族文化”的內容。由以上分析統(tǒng)計可以看出,商業(yè)網站對于少數(shù)民族傳統(tǒng)文化傳播的責任意識較弱,這些網站關心的是自身在互聯(lián)網競爭中的生存能力,并因此關心所提供信息的市場效應,因此,此類網站與本文例舉的其他傳播少數(shù)民族傳統(tǒng)文化的網絡具有本質的不同

二、結語

綜上所述,以設立者作為考量依據,這四類傳播少數(shù)民族文化的網站基本可以囊括現(xiàn)今少數(shù)民族文化網絡傳播的主要形式。這四種網站傳播特點各異,文化傳播的效果各有優(yōu)缺點。

第4篇

關鍵詞:網絡論壇 女性 話語權

網絡論壇傳播是伴隨著電腦技術的發(fā)展不斷成長起來的一種新型傳播方式,它涵蓋了多方面的信息內容,是現(xiàn)代人際傳播和大眾傳播相結合的載體。那么在網絡論壇傳播這種形勢下,女性話語權的傳播到底存在哪些問題呢?

(一)網絡論壇傳播下女性話語權存在的問題

在網絡論壇傳播下,女性的話語權面臨著來自商業(yè)利益和傳統(tǒng)文化的考驗以及自身對技術的運用等問題。

1、商業(yè)利益與傳統(tǒng)文化陳規(guī)的謀和

網絡論壇傳播作為大眾媒介的傳播方式之一,其自身并沒有擺脫商業(yè)化運作及其與傳統(tǒng)文化隱蔽的謀和,媒介為了其自身的生存發(fā)展需要不可避免地要服從于商業(yè)利益,而為獲取盡可能大的商業(yè)利益,媒介會利用女性來取悅男性,將女性作為“賣點”來迎合傳統(tǒng)文化中女性的附屬形象,這是中國幾千年來男權主導的傳統(tǒng)文化與現(xiàn)今商業(yè)利益共同產生的影響。在市場杠桿的作用下,包括網絡論壇傳播模式在內的媒介信息在涉及女性內容時都會更多地為人們提供消費、消遣而非闡釋、供人娛樂而非供人作出判斷的報道,在報道的形式上也更多地傾向于無思想深度但卻顯得輕松暢快的故事,營造紛繁炫目的視聽空間,所謂的“女性之美”在消費社會的結構中被經濟學法規(guī)所操縱,女性的美幻化成為商品形象。女性話語權微弱,在男權傳統(tǒng)禁錮和商業(yè)文化背景下,女性淪為“被看”、“被評論”、“被審視”的地位。

2、女性缺乏對網絡技術使用的掌握

網絡論壇傳播是基于網絡論壇使用技術的,相對于傳統(tǒng)媒介形式來講,它是一種新興的傳播方式,由于受傳統(tǒng)觀念的束縛,女性自身受教育的程度較低,在整個社會中的文盲比率較高,這就導致了女性對新興網絡技術使用的障礙,由此影響到女性對網絡論壇傳播方式的接觸和使用,盡管網絡論壇傳播提供了女性話語權施展的空間和平臺,但由于女性在技術層面的缺位,導致女性在網絡論壇中的話語權也存在危機。

3、女性自身話語權意識的缺位

網絡論壇傳播可以容納和匯聚不同的聲音,但是由于女性自身缺乏話語權意識導致了女性在信息傳播中依然處于被動地位,性別不平等的傳統(tǒng)文化評判標準滲透于社會的各個層面,受此濡染的女性受眾在網絡使用和表達上缺乏理性的反思,網絡論壇傳播模式下信息把關的缺失使得信息內容過于蕪雜,圖片和視頻等側重視覺感官傳播的方式也有意刻畫女性形象的“誘惑力”,女性的身體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文化消費的一種特殊符號充斥在網絡傳播中,以女性身體形成的對男性的“性”吸引和從屬成為主旨,這就使得女性對自身話語權的重塑意識逐漸消弭,也在無形中強化了傳統(tǒng)的男權文化,從某種意義上講,這種狀況使男女之間話語權不平等的鴻溝進一步拉大,女性在網絡論壇傳播的平臺下獲取了表達資格,但是這種表達未能形成應有的影響力,這種表達還不足以改變兩性不平衡的狀況,甚至在某些方面反而強化了傳統(tǒng)社會中對女性的刻板印象,網絡論壇傳播的這些弊端反映了產生于傳統(tǒng)媒介環(huán)境的新興媒介傳播方式在維護女性話語權上的不足。

(二)解決傳媒語境下兩性話語權差距的對策建議

話語權的積累是社會建構的結果,它的形成與知識和實踐有關[1],媒介傳播的過程也是一個建構傳播文化和權威性的過程,信息傳播由于男權中心文化的存在而處于不自由和不平衡的狀態(tài),這種不自由和不平衡具有隱秘性,因此,要改變媒介中的女性地位,必須建立強有力的女性文化,以文化為后盾,提高傳播參與者的素養(yǎng)和女性意識以及女流的活躍度。具體對策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建立強有力的女性文化

文化是一切統(tǒng)治秩序的基礎,媒介是文化的載體,也是文化的作用者,隨著媒介在社會中日益廣泛的運用,媒介與文化現(xiàn)象產生了內在的聯(lián)系機制并形成了嶄新的文化形態(tài),媒介文化的塑造制約著人們對世界的理解,這些影響也波及受眾對女性的態(tài)度和女性地位的獲得,因而,媒介中的女性地位問題也應該被視為一種文化現(xiàn)象。如何在新的媒介環(huán)境下建立自己的女性文化、如何利用新技術的發(fā)展來推進女性文化的發(fā)展是一個值得深度思考的問題,傳統(tǒng)男權文化單向控制的局面在以網絡為代表的新媒介環(huán)境下已不復存在,新興媒介有其互動性和開放性,女性文化可以借助新媒介使傳統(tǒng)的單向性轉變?yōu)槟行耘c女性的平衡。建構新的女性文化需要媒體的不懈努力,媒體可以關注社會現(xiàn)實,挖掘中國女性文化中的積極成分,有效借鑒西方女性文化成果,在自主和平等的基礎上形成適合中國女性的、積極向上的女性文化。

2、提高媒介傳播者和受眾的媒介素養(yǎng)

媒介素養(yǎng)涵蓋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受眾對于媒介的認知和媒介知識,二是媒介傳播者對于自身職業(yè)的認識和職業(yè)精神。[2]提高媒介語境下的女性地位,需要切實從這兩方面入手,只有從整體上提高了媒介參與者的媒介素養(yǎng),才能提高女性的地位,使女性話語權得到釋放。

從受眾角度看,我們將其劃分為兩個部分:男性受眾和女性受眾。男性受眾應該從接受和尊重女性文化的角度考慮,摒除將媒介作為傳播男性文化霸權載體的思想觀念,力求在新的媒介環(huán)境中與女性建立一種和諧平衡的關系。女性受眾應該提高自身的權利主體意識,充分認識到自身所處的尷尬境地,清醒認識男性文化的統(tǒng)治,逐漸消除對男性的依賴,從自身角度出發(fā),建立屬于自己的女性文化,主動運用多種媒介形式和手段傳播自己的思想,爭取足夠的話語權表達。

從媒介從業(yè)者角度講,應該改變利益至上的觀點,摒除將女性作為獲取商業(yè)利益的工具,媒介的傳播內容應客觀地服務于廣大受眾,提高信息質量,建立和諧的媒介環(huán)境,還女性與男性同等的話語權力,媒介從業(yè)者應該看到社會整體平衡發(fā)展的重要性以及女性話語權缺失的不良影響,提高自身的責任意識,為良性話語權的平衡表達做出努力,另外,社會應該鼓勵女性媒介從業(yè)者的職業(yè)發(fā)展,掃除兩性在媒體從業(yè)人員地位上的不平等,讓女性作為信息傳遞的主體爭取和發(fā)揮更大、更強的話語表達權。

3、提高女性意識和女性信息交流的活躍度

提高女性意識最重要的是需要女性的參與,這要求不僅僅有良好的女性文化和相對自由的傳播環(huán)境,更要有廣泛的女性群體參與到文化建構和信息傳播的實際行動中,只有女性真正參與到維護自身權利的行動中來才能使文化建構和媒介使用獲得現(xiàn)實意義。

參考文獻:

第5篇

【關鍵詞】著作權 網絡傳播 內容提供 技術 支持 侵權 鏈接

一、《著作權法》上的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之分

就其本質而言,著作權乃是作品傳播控制權。著作權的基本實現(xiàn)方式有二:一是權利人自己傳播作品,并由此獲益;二是權利人授權他人傳播作品,并從被授權人處獲得利益。圍繞著作品傳播又存在兩類性質不同的行為:一類是將作品本身作為最終產品的行為,可以稱之為“內容提供”;另一類是不過問作品內容,只為他人的內容提供援以技術設備輔助的行為,可以稱為“技術支持”。前者如來自電臺、電視臺、報刊社、網站、演唱會組織者的復制、發(fā)行、表演、放映、廣播、供公眾在線訪問等對外提供作品內容的行為;后者如印刷廠、快遞公司、服務器或音響設備出租商等主體所從事的業(yè)務。

雖然從純粹技術角度而言,上述兩類主體都進行傳播,但是《著作權法》上的復制、發(fā)行等僅指向前者實施的傳播行為,只有這些行為屬于“內容提供”或“作品提供”,這些行為如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實施,則構成所謂“直接侵權”。后者則一般不對內容負責,通常只有明知或應知直接侵權存在時,才就其助成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所謂“間接侵權”“幫助侵權”。

直接侵權、間接侵權概念未出現(xiàn)在我國《侵權責任法》中,在行為人為數(shù)人的情況下,應當依據本法第八至十二條有關“多數(shù)人侵權”的規(guī)定和第三十六條有關網絡服務商責任的規(guī)定處理。不過,從侵權法理論的角度來看,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區(qū)分是有意義的,它指出了一個侵權中多個行為人扮演的不同角色,從而提示人們在認定責任時,要注意行為人責任的相互依存關系。

具體來說,間接侵權的認定需要以直接侵權的存在為前提,沒有發(fā)生直接侵權,自然也談不上對侵權的教唆、引誘或幫助。此外,在認定侵權責任時,直接行為人和幫助者的過錯認定標準也往往不同。例如: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發(fā)行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合法授權或合法來源,即承擔法律責任,這是一種過錯推定責任,意味著出版者等直接傳播主體對其傳播的作品均要進行合理的事前版權審查。為作品傳播起輔助作用的人往往不承擔如此之重的注意義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第二款即規(guī)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的行為一般不負有主動審查義務。

所謂的避風港規(guī)則(Safe Harbor Rules)針對的情形就是網絡空間內的“技術設備支持”行為,而非內容提供行為。美國《數(shù)字千年版權法》(DMCA)第512節(jié)分別針對接入與傳輸、緩存、存儲及信息定位等服務規(guī)定了免責條件,即所謂責任避風港。該套制度正是基于“直接侵權/間接侵權”理論而設的。概括其內容,可以認為,滿足如下條件,服務提供者即不對第三人侵權負責:(1)無論信息的傳輸、搜索還是存儲,均由網絡用戶發(fā)起和主導,即服務提供者是被動的、從屬的,不干涉信息的流動;(2)服務提供者對信息內容不知情;(3)在接到滿足法定格式的權利人通知后,立即刪除、屏蔽相關侵權信息或斷開鏈接;(4)服務提供者實際采取了對反復侵權人(repeatinfringer)取消賬戶或訪問權限的政策(policy),并向網絡用戶明示該項政策。

經由學者的譯介,上述規(guī)則已經得到我國知識產權學界和司法實務的廣泛接受。尤其是2006年起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較為完整地移植了《數(shù)字千年版權法》中的四個責任避風港。因此,網絡服務商能否享受責任避風港待遇,關鍵在于其在作品傳播過程中扮演的角色。

二、網絡空間提供作品的服務器標準及其適用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二)款規(guī)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該規(guī)定將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特征限定于“提供行為”,但至于何種行為屬于“提供行為”,卻并未涉及。目前,實務中的主流觀點采納服務器標準。

所謂服務器標準,強調對作品存儲的實際支配。依據該標準,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表現(xiàn)為將作品上傳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該標準將《著作權法》中的“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闡釋為“通過自己的服務器向公眾提供作品”。反之,只要作品未存儲在服務商的服務器中,則不應認定服務商實施了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此處的“服務器”系廣義概念,泛指一切可存儲信息的硬件介質,既包括網站服務器,亦包括個人電腦、手機等。

目前,我國法院更多地傾向于采納服務器標準。例如:在2004年的“華納訴世紀悅博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采用了服務器標準,認為世紀悅博公司雖然以逐層遞進的方式引導用戶下載,但其不能完全控制被鏈接網站的資源,一旦被鏈接網站網址發(fā)生變化,或者網站采取加密等限制訪問措施,訪問要求就會被拒絕。世紀悅博公司沒有復制、向公眾傳播被鏈接的錄音制品,因此,世紀悅博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服務本質上依然屬于鏈接通道服務。在2007年的“泛亞訴百度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用戶在百度網頁下即可獲得涉案歌曲,而無需進入被鏈接網站頁面,但因百度網站的服務器上并未上載或儲存被鏈接的涉案歌曲。因此,其所提供的是定位和鏈接服務,并非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在2009年結的“慈文訴海南網通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論述舉證問題,暗示了服務器標準的適用。在2011年的“肇慶數(shù)字文化網數(shù)字影院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則明確指出應適用服務器標準,認為,因肇慶數(shù)字文化網數(shù)字影院所播放的涉案四部影片并未存儲在該網站的服務器上,因此,廣東省肇慶市廣電局、肇慶市圖書館向用戶提供的是相關鏈接服務。在2012年審結的“泛亞訴百度案”的二審中,最高人民法院亦對一審法院所采用的服務器標準予以認同。其指出,百度網站提供MP3下載,雖然整體過程并不脫離百度網站的頁面,但其并非我國《著作權法》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所規(guī)定的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的行為,而屬于提供信息定位服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1日頒布了《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其第三條規(guī)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guī)定的提供行為”。該規(guī)定中雖并無服務器標準的明確表態(tài),但人們普遍將“置于信息網絡中”理解為置于服務器中,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判決體現(xiàn)的立場,可以認為司法解釋同樣持服務器標準。

因此,實踐中法院審理的重點落在作品到底存儲在哪里。如果網絡服務商能夠證明,目標文件來自第三方網址,并未存儲于自己的服務器,法院即認定不構成內容提供意義上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而僅構成“鏈接服務”。例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在其最近作出的判決中,均堅持服務器標準。

三、“盜鏈”行為提出的法律問題

“盜鏈”行為的出現(xiàn)給了人們一個反思服務器標準的機會。所謂“盜鏈”,是指鏈接服務商在設置鏈接時,加入規(guī)避目標網站限制訪問措施的功能,使得用戶通過其鏈接即可接觸本來需要獲得權限方能訪問的內容,其技術架構為“鏈接指令+目標網址+破解功能”。通過這一設置,網絡用戶可以在鏈接服務商的界面訪問作品。

網絡服務商設置“盜鏈”的行為,違背了被鏈網站的意思,擅自擴大了作品的傳播范圍,如果按照服務器標準,“盜鏈”方沒有在自己的服務器中存儲作品,故僅僅屬于“信息定位”服務提供者而非傳播者。可是,被鏈網站顯然也沒有實施擴大了的傳播行為,如此一來,作品傳播范圍擴大了,就擴大的部分卻找不到傳播者。這一矛盾說明服務器標準存在著局限性。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WCT)第八條是我國著作權有關信息網絡傳播權規(guī)定的藍本,其內容是,在不損害《伯爾尼公約》第十一條第(一)款第(ii)目、第十一條之二第(一)款第(i)和(ii)目、第十一條之三第(一)款第(ii)目、第十四條第(一)款第(ii)目和第十四條之二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情況下,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可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這些作品。從這一規(guī)定中看不到有關服務器的任何表述,相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規(guī)定的重點落在“使作品可訪問”(makingavailable)上,如果硬要加上“存儲于服務器”條件,就縮小了公約的適用范圍。此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關于第八條的議定聲明表示,僅僅為傳播的實現(xiàn)和進行而提供物理設施不構成本公約或《伯爾尼公約》下的傳播。這意味著,如果不是僅僅提供物理設施,就存在著構成本條之下“向公眾傳播”的可能。最后,從本條的結構來看,所有形式的向公眾傳播,在認定上都以是否“向公眾提供”為判斷標準,是否控制初始信息源在所不論,這也說明,非要給信息網絡傳播加一個“服務器”要件是不必要的。

雖然服務器標準仍然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主流標準,然而,已經開始有法院認為,“盜鏈”行為屬于作品提供行為。例如,在2016年的“騰訊公司訴易聯(lián)偉達公司案”中,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盜鏈”情況下,盡管相關作品仍存儲在經合法授權的被鏈網站的服務器中,但設鏈網站卻可通過自己的網站域名向不同的用戶群體提供。影視聚合平臺采取I鏈措施繞開被鏈網站采取的禁鏈措施,使得用戶可在其平臺上獲取禁鏈網站上相關影視作品的播放等服務,屬于商業(yè)使用作品的性質,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

在2016年的“樂視公司訴千杉公司案”中,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上傳到網絡服務器的行為,不是唯一可能的提供行為。隨著網絡技術和經營模式的不斷發(fā)展,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提供行為也不斷更新、變化、變換。被告雖然沒有將涉案作品存儲在其服務器上,但其行為顯然是將他人的服務器作為向用戶提供視頻資源的存儲來源,達到了向用戶提供視頻資源的目的,構成了對樂視公司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害,屬于直接侵權。

上述法院的立場與德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某案中的態(tài)度一致。在該案判決中,德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指出,如果權利人采取了技術措施,確保訪問者只能通過首頁進入網站,那么繞過該措施而對網站上的作品設置深層鏈接則構成侵犯使公眾可接觸權(即我國所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第6篇

一、比較對象的選擇

比較對象的選取是對比中外頂級科技期刊網絡傳播效果的前提,為此本文設置了四個遴選原則:(1)同時擁有,即對比雙方均有自己獨立的網站,依托數(shù)刊聯(lián)合網、主辦單位網、學科信息網、數(shù)據庫平臺設立的期刊網頁予以排除;(2)同一時期,即選取2014年最具影響力的科技期刊對應的網站;(3)同一領域,即參與對比的科技期刊所處的學科領域相同;(4)級別對等,即影響因子均處于同類期刊前列,國外期刊選取“JournalCitationReports(ScienceEdition)”影響因子在專業(yè)排名前5的科技期刊對應的網站,國內期刊選取“TheHighestInternationalImpactAcademicJournalsofChina(2014)”影響因子在專業(yè)排名前5的科技期刊對應的網站。通過篩選,最終梳理10種國際頂級期刊網站以及對應的國內10種頂級期刊網站作為本次的比較對象,詳見表1。

二、對比維度分析

1.關于網絡傳播途徑科技期刊除自辦網站外,還可通過專業(yè)科技類網站、綜合類門戶網站、社交網絡、移動終端無線網絡等多種方式,傳播科技信息,實現(xiàn)論文資源共享,提高本刊影響力。國外科技期刊比較注重開拓社交網絡的應用,[9]如EnvironmentalScienceandTechnology期刊網站上就有Facebook社交入口鏈接、Nature期刊網站上有Blogs入口鏈接,用戶可點擊鏈接進入相關主題討論。從單純的新聞媒體與社交網絡的傳播優(yōu)先順序來看,國外科技期刊論文更傾向于借助媒體的優(yōu)勢進行內容公開,并依托媒體的社交網絡工具實現(xiàn)與公眾的互動;而國內的科技論文在選擇網絡傳播方式時,更傾向于在作者自我控制力較強的微博、博客、微信等社交網絡工具首先進行公開,獲取廣泛影響力后再轉入新聞媒體的轉播視野。移動終端閱讀作為一種節(jié)能環(huán)保、經濟的綠色閱讀方式正受到期刊網站的青睞,Cell的導航條即具有Mobile功能,用戶可以通過此下載移動客戶端,ChineseMedicalJournal也支持iPad閱讀功能,但總體上科技期刊網站支持移動終端閱讀的比例較低。在論文新聞化方面,國外期刊如Science、Nature等除通過自己的官方網站科技新聞外,還定期向各大門戶網站及各科技網站推送自己依據科技論文轉化的科技新聞,而國內的期刊網站在這方面做得相對不夠。近幾年,國內科技期刊與新聞媒體逐步聯(lián)手構建最新科研成果大眾化傳播的有效機制,實現(xiàn)多方共贏,但相對于國外多渠道的網絡傳播機制,目前國內的期刊與期刊、期刊與媒體、期刊與網絡出版商的合作形式總體上還處于較低水平。為鼓勵公眾參與,國外期刊網站一般都設有論壇、群組、留言板等一系列的互動功能,公眾參與度也較高,如在Nature的用戶交流頁面中,用戶可以暢快地泡論壇,自如地添加標簽,快捷地找到自己感興趣的話題或資料,而國內期刊網站的相關功能有擺設之嫌。

2.關于主頁內容安排上述國內外頂級期刊網站主頁均居中分布,網頁布局總體分上、中、下三層:最上層大多放置反映期刊特色的logo與導航條;中間層是各功能分區(qū),主要包括期刊介紹區(qū)、新聞公告區(qū)、檢索瀏覽區(qū)、用戶登錄區(qū)、友情鏈接區(qū)及其他擴展功能,內容最為豐富;最下層主要是期刊版權聲明、聯(lián)系方式、幫助等提示性欄目。在個性化要求日益突出的今天,上述三層之分也非嚴格限定,最上層有時也放置相對重要的信息,如廣告條、重大公告等。國內頂級期刊網站中間功能區(qū)從左至右分兩至三個豎條,具體內容排版由期刊根據自身特色設定,如ChinesePhysicsLetters期刊網站將通知公告放在左列,而JournalofMolecularCellBiology將事件公告放在右列。國內頂級期刊網站的當期文章目錄與摘要占據整個網頁的絕大部分,如ChineseChemicalLetters期刊網頁幾乎全是論文的簡明目錄,由于過多強調期刊網站主體功能容易導致其他相關功能的不足,布局略顯單調、呆板,風格上也缺少國外期刊網站那種隨和與自然。頁面的底部區(qū)域,國內的科技期刊網站一般設有ICP備號、地址、郵編、聯(lián)系方式等本土特色鮮明的信息,在設計上應當考慮增強網頁內容的整體視覺效果、減少結尾部分的突兀感。需要說明的是,上述10個外國期刊網站中,Nature、NatureNanotechnology、NatureBiotechnology、NatureMaterials是同一出版機構下屬的多種期刊,其主頁布局風格十分相似,說明同一出版機構下屬的各期刊傾向于采用相同的網站設計團隊,而這種模式可大大降低網站的建設成本。

3.關于頁面形式設計可視化圖像比文字更容易吸引人們的注意,借助視覺形式動力指引人們目光移動的順序,[11]最快速、直接地向大眾解讀所要傳達的主題信息。國內期刊網頁在可視化程度上明顯比國外期刊網頁低,除期刊封面、廣告位圖外,整個網頁中很少有其他圖片,論文內容可視化更是不足,10個國內頂級科技期刊網頁,只有NanoResearch期刊網站在數(shù)字刊目推介中配有相應的圖片,以輔助理解論文內容。而國外期刊網頁,圖像占比率相當高,如Cell期刊網頁充滿各種圖片,即便是通俗易懂的內容也傾向于用相應圖片展示。從設計學的角度看,國外期刊網頁的圖片質量較高,如Science期刊網站將2014年11月14日的封面懸掛其上,把閃電與城市的大小比例無限放大,給人們展現(xiàn)一種非常規(guī)的視覺體驗,整個城市被一層紅色的濃霧籠罩,閃電從空中畫出一道道痕跡,畫面以紅色系的冷色調給人一種警示、恐懼的效果,通過視覺語言有力地詮釋出全球變暖對閃電活動的影響,見圖1;而ChineseScienceBulletin期刊2014年11月的封面則以專業(yè)化極強的學術圖片搭配紅色的抽象背景,普通大眾很難通過視覺語言解讀封面故事,見圖2。國外期刊網頁除有圖片外,還有音頻和視頻內容,如TheLancet期刊網站專門設有“Multime-dia”一欄,提供各種視頻、音頻;而對應的ChinesePhysicsLetters期刊網站幾乎沒有一幅圖片,更不用說視頻、音頻。此外,也有國外期刊網頁將大尺寸、高清晰的圖像專門存放在相關鏈接中,如Science論文頁面中有專門的“Viewlargerversion”鏈接,可點擊查看高清圖片,并可以教學幻燈片形式下載。

4.關于主體功能外的擴展服務與增值服務科技期刊網站的主要目的在于推介本刊的重要科技論文,由此衍生出諸多擴展服務與增值服務,如RSSFeeds、E-mailAlert、ProfitService等。國內期刊網頁大多設有“訂閱指南”,提供相關紙質本的訂閱信息,很少有RSS鏈接;而國外期刊網站RSS訂閱已成共性,訂閱內容的分類方式也不盡相同,JournaloftheAmeri-canChemicalSociety期刊訂閱內容分為JournalArticle、CASSection兩類,Nature期刊有ScientificAmerican、NatureResearchJournals、NatureReviewsJournals、Na-turePublishingGroupJournals、NewsServices等多種類別。如今,期刊網站以E-mailAlert(電子期刊派發(fā))方式可對自立身產品進行營銷推薦,并可根據用戶的需求自動地發(fā)送信息(如雜志的當期目錄、摘要等),Na-ture郵件提醒服務細化了服務內容,依出版物A-Z字母索引,按用戶的個性選擇予以提供;而提供E-mailAlert服務的國內期刊網站只有ChineseMedicalJournal、ChinesePhysicsLetters、ChineseChemicalLetters三家。在期刊網站運營盈利方面,國內期刊網站盈利水平較低,大多處于無收入狀態(tài),而國外科技期刊網站的運營經驗則較豐富,如NaturePublishingGroup為作者提供有償英語語言編輯服務和黑白或彩色抽印本訂購服務;Science為企業(yè)提供信息服務和網頁廣告收入等。雖然“會員制”服務模式被國內外期刊網站普遍采用,但國內大多數(shù)期刊網站在實踐層面較為膚淺,注冊會員除閱讀電子期刊外,很少能享受到其他特色服務;國外期刊網站的“會員制”服務,則較為全面,如JournaloftheAmericanChemicalSociety期刊網站除上述功能外,還為會員提供來自學會的教育、培訓機會,給予項目基金資助,推送行業(yè)信息報告,組織就業(yè)指導培訓,會員的求職信息等。

三、改進策略

1.增加科技期刊網絡建設評價指標,促使期刊重視網絡傳播科技期刊的傳統(tǒng)評價體系主要是基于中國科技論文統(tǒng)計源期刊,選取總被引頻次、影響因子等重要指標進行科學統(tǒng)計與分析,將各期刊排序在相應學科下,作為期刊質量的衡量標準。近年來,又增加了基金論文比、地區(qū)分布數(shù)、他引率等修正指標,改進了期刊評價工作,每年均出臺新的《中國科技期刊引證報告》(含核心版與擴展版),但該評價體系尚未引入科技期刊的網絡建設因素。因此,可將期刊網絡影響力作為單獨的一項評價指標,并在期刊評價總指標體系下進行相應的賦權。一套融合了網絡傳播指標的評價體系,對期刊網站建設具有重要導向作用,激勵各期刊加大網站建設投入,努力爭取較高評分。而且,在當前發(fā)展“互聯(lián)網+經濟形態(tài)”的風口,“互聯(lián)網+期刊”建設更應受到重視,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信息咨詢和知識交易可通過科技期刊網站這一載體進行。

2.拓展科技期刊網絡增值服務,樹立為用戶服務的理念在網絡信息資源爆炸時代,科技期刊提供科技文獻的目次、摘要、全文以及期刊介紹等信息的基本服務與科技信息自身價值的實現(xiàn)之間存在巨大的鴻溝,也無法應對用戶多層次、差異化、定制式的信息需求。期刊網站當務之急是要以科技期刊論文為核心開發(fā)豐富多樣的服務項目,如在科技期刊網站設置用戶交流社區(qū)、內容推介區(qū)、圖書情報機構專家在線咨詢、文獻計量統(tǒng)計分析模塊等等,[12]通過樹立為用戶服務的理念,在注重內容學術性的同時,也關注內容服務的高容量性、新穎性、時效性、趣味性,使用戶擁有更多的選擇的同時更愿跟蹤了解學科最前沿信息,增加用戶體驗、提高互動效果,轉優(yōu)勢為增值服務。期刊數(shù)據庫,如知網、維普、萬方等,可通過適當降低使用費用、降低集中式授權比例、靈活采用分散式授權方式、與信息分析單位合作,為用戶提供除單純論文下載外的情報分析信息。

3.發(fā)揮編輯的作用,提升期刊網站的管理運營能力科技期刊網絡傳播涉及網絡科技新聞的傳播、科技論文在社交網絡中的傳播、移動終端電子期刊的傳播等各種傳播途徑,每一種傳播途徑的開拓與維護都需要相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13]前述科技期刊網站的內容組織與形式設計都需期刊編輯的積極參與,也對編輯各方面素質提出更高要求。先前是期刊編輯將內容進行選排后由網站設計公司進行線上傳輸,而今要求編輯對即將出版的論文進行篩選和推薦,并對重點論文進行精辟點評、概括及配圖,這就要求編輯具有良好的專業(yè)知識背景和明晰的新聞傳播意識。此外,多樣化的文章體裁、多指向的超鏈接等,要求編輯做好統(tǒng)籌安排,嚴格把關層級結構關系。編輯個人的風格偏好將密切影響期刊網站相關模塊甚至是整體的風格,其應當建立起與可視化圖形圖像設計者的密切聯(lián)系,借用他人新穎的頁面設計、契合的動靜圖像組合將嚴肅的科技期刊及其網站辦得生動、活潑,實現(xiàn)協(xié)同管理。

四、結語

第7篇

關鍵詞:網絡發(fā)表;科技論文;版權保護;技術措施

中圖分類號:G64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4-0256-02

隨著計算機和互聯(lián)網應用的不斷發(fā)展,高校科技論文的網絡發(fā)表和共享也得到逐步的發(fā)展。高校科技論文的網絡發(fā)表與共享打破了高校以往的只能通過傳統(tǒng)紙質期刊發(fā)表科技論文的程序,減少了科技的時間,使高校的科研人員學術交流更加方便、快捷;在推動高校科技信息和知識的快速傳播以及科技成果迅速得到共享和應用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萍冀j發(fā)表和共享平臺在中國還是一個新的事物,相關的制度和機制還沒有健全 [1],在版權保護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萍冀j發(fā)表與共享平臺的高度共享性使得版權保護的難度增大,如何有效保護高??萍冀j發(fā)表與共享平臺作者的版權是目前首要解決的問題。

一、科技論文的網絡發(fā)表與傳統(tǒng)科技的版權比較

(一)網絡科技論文與傳統(tǒng)科技論文版權保護的復雜度

網絡侵權與傳統(tǒng)版權侵權相比,傳統(tǒng)版權侵權是紙質為載體的,是看得見摸得著的,網絡侵權是通過網絡發(fā)表與共享平臺實施的,侵權完成的速度快,復制、下載、傳輸行為變得簡單易行,同時侵權確認的難度大。與傳統(tǒng)版權保護相比,網絡版權保護變得更加復雜,版權保護的主體、客體及地域性的范圍加大。傳統(tǒng)版權保護的主體是作者、出版者及其用戶。網絡發(fā)表與共享平臺下的版權保護主體包括科技論文擁有者、科技論文傳播者、網絡服務開發(fā)商以及科技絡的使用者。另一方面,版權保護的客體范圍擴大;同時由于互聯(lián)網的無國界,一旦有侵權行為發(fā)生,版權保護就十分復雜。如表1所示,二者的侵權復雜程度比較。

(二)網絡科技論文與傳統(tǒng)科技論文著作權比較

1.發(fā)表權和修改權。發(fā)表權包含的內容很多,包括是否發(fā)表,何時發(fā)表,在何刊物發(fā)表等。所有這些都應由作者自己來決定,任何他人未經作者授權或委托,都不得擅自決定。但是由于傳統(tǒng)期刊需要經過投稿、審稿等漫長的過程,發(fā)表的周期很長。所有這些發(fā)表權版權人無法自己決定,一旦投稿就沒法修改,甚至有些出版社自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 [2]。而網絡發(fā)表與共享平臺下的科技論文可以隨時發(fā)表。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這表明,作品可由作者自己修改,也可由取得授權的其他人修改。

2.保護作品完整權。傳統(tǒng)紙質期刊發(fā)表的論文,科技論文的完整性有時會被忽視,比如對于論文稿件,經專家審稿后,認為論文的內容很好,但由于版面限制等因素,就會對論文進行大量的修改和刪除,此種做法就侵犯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然而相對于網絡科技論文,由于作其發(fā)表的載體為網頁沒有任何篇幅和尺寸上的限制,科技時完全可以從其內容本身的完整性編排內容。

3.信息網絡傳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中國2001年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增加的一項權利,保護通過互聯(lián)網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是由于互聯(lián)網技術的發(fā)展,而出現(xiàn)的新的著作權權利是網絡科技論文傳播的一項重要權利。傳統(tǒng)科技論文則沒有此項權利。

二、高??萍冀j發(fā)表與共享的版權侵權分析

1.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有些網絡發(fā)表與共享平臺未經版權人的同意或許可,擅自將其作品在網絡上發(fā)表,傳播。比如有些網絡平臺擅自把一些作者的博客作品在其網站上發(fā)表并予以共享,在網絡上使用他人作品時,擅自對作品進行修改、刪節(jié)等;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明確將此種行為定性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2.科技論文作者權益侵權??萍冀j發(fā)表和共享使得復制、盜版和修改變得更加容易,以中國科技論文在線發(fā)表與共享平臺為例,作者發(fā)表的論文根據文責自負的原則,只要作者所投論文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有一定學術水平,符合其網站的基本投稿要求,就可以發(fā)表??萍颊撐脑诰€允許文章在發(fā)表前,甚至審稿前首先在網上,科技論文在線采用的這種先公開,后評審的論文評價方法使得作者一旦上載的作品沒有經過授權或許可,通過科技論文在線進行傳播就會存在很大的版權風險。

通過對廣西某幾所高校的一些科研人員調查發(fā)現(xiàn),80% 的科研人員不愿意在網絡平臺上發(fā)表及共享其科研成果。40%的被訪者認為如果網絡上發(fā)表共享其論文,再次向正規(guī)期刊投稿難度會增加,甚至一些正規(guī)期刊不接受這樣的投稿。20.7% 的認為將會導致盜版現(xiàn)象;7.3% 的認為可能會被用于商業(yè)目的;12%的認為可能會損害文章的完整性和署名權;只有20% 的人考慮過將自己的文章公布在網絡平臺上。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存在不少版權糾紛的問題。所以說科技論文在線發(fā)表與共享應妥善處理好網絡版權侵權。

三、高校科技絡發(fā)表與共享版權保護的建議措施

(一)科技絡著作權人采取的措施

1.增強高校著作權人的版權保護意識。在目前網絡版權保護方面還不夠完善的情況下,樹立高校科研人員的版權保護意識更為重要。目前,高??蒲腥藛T科技絡發(fā)表的著作權意識還比較淡薄。即使自己的作品被侵權,很多作者沒有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從而導致現(xiàn)實生活中任意轉載、改編等方式使用科技論文的現(xiàn)象很普遍。因此要通過各種方式,開展版權教育,增強版權自我保護意識。高校應加強版權保護這方面的宣傳,在網絡發(fā)表與共享平臺上登載相關著作權保護知識,利用一切可能的媒介和渠道宣傳版權保護的相關知識。

2.采取技術措施。版權的保護措施是指版權人主動采取的,能有效控制進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并對版權人權利進行有效保護,防止侵犯其合法權利的設備、產品或方法 [3]。目前,在現(xiàn)有的技術條件下應對網絡中的侵權現(xiàn)象,版權人采取的技術措施通常包括采用反復制設備、訪問控制技術、數(shù)字水印、數(shù)字簽名或數(shù)字指紋技術等保護網絡科技論文的版權。

(1)反復制設備(anti-cope devices);由于網絡作品的復制非常容易,目前版權人一般采取反復制設備就是阻止復制作品的設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SCMS”系統(tǒng)(serial copy management systems),該系統(tǒng)的最大特點就在于它不僅可以控制作品的第一次復制,而且可以控制作品的再次復制,避免數(shù)字化作品的復制件被作為數(shù)字化主盤。(2)訪問控制技術;即控制進入受保護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如登錄密碼)。它允許用戶對其常用的信息庫進行適當權利的訪問,限制用戶隨意刪除、修改或拷貝信息文件。(3)數(shù)字水印、數(shù)字簽名及數(shù)字指紋技術;為了防止網絡作品的易修改,易盜版現(xiàn)象出現(xiàn)了數(shù)字水印、數(shù)字簽名或數(shù)字指紋版權保護技術。數(shù)字水印是利用數(shù)字內嵌的方法隱藏在數(shù)字圖像、聲音、文檔、圖書、視頻等數(shù)字產品中,使得用戶只能在屏幕上閱讀,而無法復制。這種技術可以用以證明原創(chuàng)作者對其作品的所有權,并作為鑒定、非法侵權的證據。數(shù)字指紋是指同時在數(shù)字作品中嵌入的是作品傳播者和使用者的標識信,和數(shù)字水印技術相反,當某個用戶將其拷貝非法的傳播到外界,版權所有者就可以通過提取拷貝中的指紋來追蹤非法用戶。數(shù)字簽名技術即進行身份認證的技術,防止偽造,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其他技術措施比如防火墻技術、認證技術(CA)、追蹤系統(tǒng)、標準系統(tǒng)、電子版權管理系統(tǒng)等。

(二)完善版權保護法律制度

中國在著作權的網絡立法方面,其法律文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保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互聯(lián)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等一系列涉及網絡版權保護的文件,為技術措施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其中《互聯(lián)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是2005年由國家版權局與信息產業(yè)部聯(lián)合實施的,對網絡環(huán)境下的科技論文版權保護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國法律法規(guī)還不夠健全,政府應加快對《著作權法》的修改、完善,并制定保護網絡著作權的專項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法律保護是一種事后控制的手段,即只有在發(fā)現(xiàn)侵權行為之后,法律才能進行干預,一旦有版權侵權,高校科研人員應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網絡發(fā)表與共享平臺加大版權保護力度

網絡發(fā)表與共享平臺應增強維權意識,對抄襲剽竊他人論文成果侵犯版權的行為予以嚴懲。以中國科技論文在線為例,其網站上設有學術監(jiān)督欄,對一些侵犯版權的作者取消已發(fā)表的論文,收回刊載證明,在中國科技論文在線網站上予以譴責,并禁止三年內在其網站上,對維護版權所有者的權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這對于網站在保護版權方面還是不夠的。對于一些復制、盜版其網站上的論文在其他網絡平臺上發(fā)表或者在科技期刊上發(fā)表,則沒有相關的政策。網絡發(fā)表與共享平臺應當充分重視作者的論文版權保護需求,保護作者的著作權權益。

高??萍冀j發(fā)表與共享版權保護要得到增強,首先要增強高校版權人的版權保護意識;其次則必須及時更新、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快網絡版權保護的立法,最后要提高網絡發(fā)表與共享平臺的技術保護水平。只有作者的版權得到有效的保護,才能提高科技論文的發(fā)表數(shù)量和質量,推動高??萍颊撐牡木W絡發(fā)表與共享。

參考文獻:

[1]金勇,王小東.網絡科技論文共享平臺建設研究:第35卷[J].湖南農機,2008,(11):147-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