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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離婚的法律知識范文

時間:2023-10-12 09:39:16

序論:在您撰寫關于離婚的法律知識時,參考他人的優(yōu)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fā)您的創(chuàng)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chuàng)作高度。

關于離婚的法律知識

第1篇

    現將國務院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國發(fā)〔1983〕128號文批準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和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國務院僑辦聯合發(fā)的《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轉發(fā)你處,請轉發(fā)所屬辦理涉外公證的公證處,供辦證時參考。

    附件一:民政部關于頒布《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的通知

    (1983年8月26日、民〔1983〕民9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國務院已于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國發(fā)〔1983〕128號文批準,現予頒布實行。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

    一、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僑民)在中國境內自愿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規(guī)定的有關條款。

    三、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甲、中國公民:

    (一)本人的戶籍證明;

    (二)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yè)、企業(yè)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下同)、職業(yè)、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乙、外國人:

    (一)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二)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fā)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三)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丙、外國僑民:

    (一)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二)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國人居留證》;

    (三)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yè)、企業(yè)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職業(yè)、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y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四、下列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一)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

    (二)正在接受勞動教養(yǎng)和服刑的人。

    五、凡證件齊全、符合本規(guī)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規(guī)定的準予登記,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xù),發(fā)給結婚證。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鋼?。?。

    六、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有關規(guī)定,向該管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要求復婚的,按結婚辦理。

    七、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xù)費。所需翻譯費由本人自理。

    八、本規(guī)定經國務院批準后施行,過去有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

    附件二: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1983年11月28日、(83)部領二字第261號)

    近年來,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辦理結婚和離婚登記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這類案件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顧到他們居住在國外的實際情況,加以妥善處理。為此特作如下規(guī)定:

    一、華僑結婚

    1.為了方便華僑在居住國結婚,我們鼓勵華僑按居住國的法律在當地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如當地有關當局為此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的意見,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1)如該婚姻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我可應其要求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與×××申請結婚,其婚姻的締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結婚的規(guī)定”。

    (2)如該婚姻除年齡和禁止近親通婚的規(guī)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規(guī)定,我也可應其要求,根據情況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鑒于×××與×××已在××國定居,如××國有關當局依照當地法律準許他們結婚,我們不表示異議”。

    (3)目前有些使領館應駐在國有關當局的要求,為合乎本條(1)、(2)情況的婚姻出具的證明,雖同上述兩種證明的措詞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為駐在國有關當局所接受者,可將所出具證明的格式和案例報外交部領事司轉民政部民政司備案后,仍按過去慣用格式辦理。

    (4)如該婚姻違反我婚姻法關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規(guī)定,我既不能承認該婚姻為有效,也不能為其出具任何證明。

    (5)華僑與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申請結婚登記,我使領館不受理。如當地有關當局要求我使館出具證明時,我可根據情況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中國籍人×××與××國籍人×××申請結婚,我們不表示異議”。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結婚申請,我使領館不宜受理:

    (1)駐在國法律不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為有效;

    (2)不符合我婚姻法關于結婚的規(guī)定。

    3.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均是華僑,且符合我婚姻法的規(guī)定者,如駐在國法律允許,雙方又堅持要我使領館為其辦理結婚登記的,我使領館可以為其辦理結婚登記,并頒發(fā)結婚證書。如駐在國有關當局要求,我也可為該證書出具譯文,并證明其與原本相符。

    二、華僑離婚

    1.鑒于離婚案件比較復雜,我駐外使領館原則上不受理華僑申請離婚的案件。

    2.夫妻一方居住在國外,另一方居住在國內,如雙方自愿要求離婚,對撫養(yǎng)子女、贍養(yǎng)父母和處理財產等均無爭議,可按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在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離婚手續(xù)。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雙方對離婚有爭議,不論那一方提起訴訟,均應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如居住在國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居住國內一方可根據情況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驟。對此,我駐外使領館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3.夫婦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他們要求離婚,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xù)。

    如他們原先是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現因某種原因,居所地有關機關不受理時,雙方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申辦離婚。如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當事人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為人代為辦理,并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人民法院審理。委托書和意見書均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上述委托書和意見書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如他們原在我駐外使領館登記結婚的,申請離婚的,雙方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辦理離婚手續(xù);雙方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前最后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已遷居其他國仍按以上規(guī)定辦理,但有關法律文書需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已回國定居,其離婚申請則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們原是在外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的,他們的離婚案件國內不受理。如他們已回國定居而要求離婚,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4.居住在國外的華僑與其配偶(包括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經居住國法院判決離婚的,如當事人雙方對判決無異議,我可不干預。如該判決不違反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當事人雙方對該判決又無異議,我也可承認它對雙方當事人在法律上均有拘束力。如該判決書要在我國內執(zhí)行,應根據我國民訴法第204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

    5.夫妻雙方現均系外籍華人,或一方系華僑另一方現系外籍華人,要求離婚,應向居住國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xù)。我駐外使領館一般不予受理。如他們原先是在中國或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現因某種原因,居住國有關機關不受理時,我駐外使領館可參照處理華僑離婚案件的規(guī)定精神予以受理。

    6.華僑因離婚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或不應有的損失時,使領館為維護華僑的正當權益,應視具體情況,予以關心并采取適當措施。

    三、凡本規(guī)定未涉及的較復雜的婚姻案件仍請逐案報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審批處理。

第2篇

現將民政部“關于《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的通知”轉發(fā)你處,請通知所屬公證處在辦證中參照執(zhí)行。

附:民政部關于《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的通知(1983年3月10日、民〔1983〕民20號)

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已征得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同意,現予公布實行。各地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有抵觸的,應以本規(guī)定為準。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為了便于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的婚姻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特作如下規(guī)定:

一、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結婚、雙方自愿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甲、國內公民

(一)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

(二)所在工作單位或市、鎮(zhèn)街道辦事處,農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職業(yè)和婚姻狀況證明。

乙、華僑

(一)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fā)的本人護照;

(二)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丙、港澳同胞

(一)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或海員證;

(二)我司法行政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三)澳門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我駐港澳機構的工作人員和港九工會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澳門工會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和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會員,持所在機構或社團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可免交(二)、(三)項規(guī)定的證明。

此外,華僑、港澳同胞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還須持有在國外和港澳從事的職業(yè)或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y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或原駐地、原工作單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市、鎮(zhèn)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的死亡證件;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系的協議書。

三、對于來自和我無外交關系國家(地區(qū))的華僑同國內公民之間申請結婚登記的,須持有華僑居住國(地區(qū))公證機構公證的,并經與我國和華僑居住國都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取得上述證明確有困難的,根據其國內原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國內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以及本人出具的無配偶的書面聲明,由縣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僑務部門審查后,可予辦理結婚登記。

四、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作了妥善處理的,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一方要求離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五、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申請結婚登記辦理。男女雙方持離婚后未再結婚的證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并退回離婚證。

第3篇

看到了電視的社會與法節(jié)目,講了很多法律知識。她講的那些知識,我覺得還是很有用的,我也很感興趣,我去書店看書,希望能找到一本關于法律的書,普及一下法律知識。

然而書店并沒有法律的書,我只好回家。在網上挑選了一本評價比較好的書,等待了幾天,書終于回來了。我打開書就開始翻看,書本很厚,內容也很詳細,這下子有事情可以做了。

早上早早就醒了,我伸向手機的手拿起了新買的書,看了一個小時,懂了一些法律知識,平時根本不知道這與法律有關,我還知道了,國家保護軍人,軍婚,只有軍人同意離婚,才可以離婚。法律貫穿于我們的衣食住行,如果不懂法,與盲人騎馬沒有區(qū)別。借給鄰居的錢,幾年后卻被鄰居告知這錢不用還。當你幫別人照看的物品丟失,你需要賠償時,你是否感到驚訝,是否覺得受了委屈,在如今的社會,"有理走遍天下",這句話已經過時了,只有懂法才能走遍天下。

我們常說,"不知者不為過",只是情容法不容,如果不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終將為自己的無知買單。學點法律,利人利己,做一個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第4篇

看到了電視的社會與法節(jié)目,講了很多法律知識。她講的那些知識,我覺得還是很有用的,我也很感興趣,我去書店看書,希望能找到一本關于法律的書,普及一下法律知識。

然而書店并沒有法律的書,我只好回家。在網上挑選了一本評價比較好的書,等待了幾天,書終于回來了。我打開書就開始翻看,書本很厚,內容也很詳細,這下子有事情可以做了。

早上早早就醒了,我伸向手機的手拿起了新買的書,看了一個小時,懂了一些法律知識,平時根本不知道這與法律有關,我還知道了,國家保護軍人,軍婚,只有軍人同意離婚,才可以離婚。法律貫穿于我們的衣食住行,如果不懂法,與盲人騎馬沒有區(qū)別。借給鄰居的錢,幾年后卻被鄰居告知這錢不用還。當你幫別人照看的物品丟失,你需要賠償時,你是否感到驚訝,是否覺得受了委屈,在如今的社會,"有理走遍天下",這句話已經過時了,只有懂法才能走遍天下。

我們常說,"不知者不為過",只是情容法不容,如果不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終將為自己的無知買單。學點法律,利人利己,做一個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第5篇

結合本人審判經驗,離婚案件在審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訴訟當事人訴訟能力較低,舉證困難。大部分當事人特別是農村的當事人,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等多方面的原因,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不清楚、不了解,導致訴訟能力降低,對于可以保存下來的證據不能及時的予以保存,以至于證據滅失,不能充分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離婚訴訟中,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衡量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但當事人對該方面的證據難以收集。法院在審理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基本上都是身份證、結婚證(或結婚登記處理表)、戶口簿等最基本的證據,而對于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少之又少,基本上都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陳述。

二是缺席審理案件相對較多,送達困難。就武寧來說,經濟較之沿海城市并不發(fā)達,本地工資收入偏低,大部分人均到發(fā)達的浙江、廣東等地務工,離婚糾紛案件直接涉及人身關系及家庭的離散,送達難度比其他民事糾紛的難度更大。有的當事人離家出走多年,與家人亦沒有聯系,有的即使與家人聯系,但家人了解到是離婚的事情后也會故意隱瞞聯系方式;一方的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也存在故意隱瞞另一方聯系方式的情況;更有的夫妻一方在外成立了“新家”等等?;谝陨隙喾矫嬖?導致案件送達存在困難,故而離婚案件中有部分案件系缺席審理。

三是離婚案件的處理比較麻煩。因離婚案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債權債務承擔等問題,導致案件處理起來比較棘手。1、關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標準難以把握。前面也提到,案件當事人法律知識貶乏,難以收集證據,庭審中除了當事人自己的陳述外,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法官在認定上存在較大的困難;2、子女撫養(yǎng)權難以定奪,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男女雙方均希望子女跟隨自己生活,有的男女雙方考慮到子女跟隨了自己會對影響自己另行結婚,也有的男女雙方希望再婚后另外生育子女,導致夫妻雙方均不愿意撫養(yǎng)子女。法院判定子女由誰撫養(yǎng),要從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這又要從生活環(huán)境、教育背景、生活習慣、經濟基礎等多方面綜合考慮,所以實際處理起來存在一定難度;3、關于財產及債權債務問題,在實際生活中,雙方當事人的財產有的屬于婚前財產,有的屬于婚后財產,有的系婚前購買、婚后取得所有權的財產,有的是婚前用雙方共同賺取的錢購買、婚后取得所有權的財產,要想證明財產的歸屬,當事人在舉證上存在一定困難,特別是雙方當事人婚前在一起務工又購買了房產、房產登記一方的名字,而另一方要想證明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舉證更加的困難;同時,在離婚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隱匿財產、轉移財產、編造債務的現象時有發(fā)生。當事人提供的財產與債務的證據虛實結合,真假難辨,很難對當事人雙方的真實財產情況作出決斷。

四是離婚案件的調解難度大,索要錢款情況較多。由于部分當事人法律知識缺乏,對一些法律常識和法律制度缺乏認知,加上離婚案件當事人重風俗而輕法規(guī),就會認為離婚案件的處理結果不僅是對夫妻婚姻關系的一種裁判,也對個人甚至一個家族的名聲有很大影響,家族成員、父母、及親朋好友對案件參與意識過于強烈,導致了法官與當事人的溝通方面有一定的困難,給離婚案件的調解工作造成阻礙,難度加大。另外,對于武寧本地來說,一方當事人提出離婚,另一方當事人均會提出索要錢款的情況,且少數當事人還存在有過激行為的舉動;即使沒有任何共同財產、提訟一方沒有任何過錯,另一方也依然會做出這樣的選擇,離婚似乎成了索要錢款的籌碼。這些均給法官辦案帶來了較大的困難。

婚姻構建成家庭,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和諧會帶來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家庭的破碎會對社會的穩(wěn)定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針對現在離婚率越來越高的情況,應當引起全社會的重視和關注,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中也要做到既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做到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的解決方案、對策:

一是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引導當事人樹立正確的婚姻觀。一方面,充分利用媒體、報紙等媒介,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等與當事人切身利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另一方面,當地司法局(司法所)、法院(法庭)采取法律知識講座、發(fā)放法律宣傳冊等形式,宣傳法律,使當事人對法律知識有一個初步的認識,能夠了解相關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以便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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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

(一)協議離婚的條件

1、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fā)的結婚證;

5、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當事人持《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身份證件,即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協議離婚的程序

《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當事人辦理協議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如果戶口已遷入新地址,到新的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戶口不在北京的當事人,如果采取協議離婚方式,只能到其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fā)證)的程序辦理: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5、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jiān)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jiān)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8、頒發(fā)離婚證。頒發(fā)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第7篇

[關鍵詞]法院調解;離婚案件;調解方法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1-094-01

離婚案件是基層法院的主要案件類型之一?;陔x婚案件的事實、權利與義務狀態(tài)和當事人爭議問題的特征,基層法院多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當前,《民事訴訟法》關于調解,內容涉及原則、組織、范圍、方式、效力等,這些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對法院調解的規(guī)定較為籠統(tǒng),沒有對調解程序予以系統(tǒng)規(guī)范。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有不同的調解機制,他們直接影響案件的調解效果。

一、我國法院離婚調解機制的現狀

我國最主要的離婚調解機制就是法院調解機制。離婚案件在法院調解過程中表現出三方面的特征:

1.當事人邀請參與調解的人員多糾紛產生于社會交往中,其解決也是在社會交往中完成的,因此社會結構或者社會形態(tài),與糾紛的產生及其解決機制有著密切的關系。不同地區(qū)的發(fā)展水平和經濟來源存在差異。

2.當事人對離婚調解法律知識的欠缺:對調解結果的法律效力缺乏認知,如擔心調解撤訴后無法離婚或調解撤訴后在不符合法定條件時再次離婚;對調解中的經濟問題計算存在錯誤認知,如子女撫養(yǎng)費、醫(yī)療費、精神損害費等。法律知識的欠缺使得當事人對調解結果存在過高期待。

3.調解的模糊狀態(tài):如對權利、義務的存在與否不清晰,或對權利和義務的內容不明確,或對如何實現權利或承擔義務的方式不清楚等。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調解普遍存在模糊的狀態(tài)。首先,調解對離婚糾紛的事實認定存在模糊。其次,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義務的認知存在模糊,這既有當事人法律知識欠缺的原因,也有法官在調解過程中闡釋不到位的原因。

二、離婚調解案件調解的必要性

離婚調解制度與審判制度相比,優(yōu)點主要有三:1.有利于消除夫妻感情上的對立。調解有利于消除雙方感情上的對立,這是由調解的本質特征決定的。調解的本質特征是始終尊重當事人意志,使當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參加調解過程,在互相理解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2.離婚調解有利實現實質性的正義。3.有利于保護子女的利益。離婚調解有利于平息激烈的爭論,因為它反映了當事人自己的選擇,滿足了自己和兒童的實際需要,從而減少了憤怒和敵意。

法官在進行了多方努力進行調解后,如果仍有一方當事人堅決要求離婚,且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可以考慮調解離婚,如果能達成離婚協議,也比判決離婚的效果要好。因此,法官也要注意調解離婚的技法,盡量讓應當判決離婚的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由于充分注重調解方法的運用,調解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一是社會效果良好。案件調解成功,化解了當事人的對立情緒,防止矛盾激化,減少糾紛的對抗性,降低上訴率和申訴率,做到案結事了。二是提高了訴訟效益。通過快速、簡便、經濟地解決糾紛,符合“能調則調、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指導思想,減輕了當事人的訟累,降低了訴訟成本。三是當事人訴權得到較好維護。通過發(fā)揮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作用,當事人通過調解中的協商和妥協,達到雙贏結果,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

三、法院調解離婚案件的技巧與方法

(一)立法原則

離婚調解即為謀求意見一致,用以實現實質性正義和個人自治。因此離婚程序應由呈現非對抗性辯論的充分性、正確法律判斷的復數可能性、含混法律價值、調解協議審查的必要性、對經濟社會變化的優(yōu)先考慮、向前看的關系調整,更徹底地實現當事人主義的特征。

(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有義務進行調解,并于案件受理后立即進行

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實。查明事實雖應提倡和重視當事人舉證,但主要由調解人員主持調查和收集證據。調查和收集證據應深入群眾,依靠有關組織,查清離婚糾紛的全部狀況,然后對問題加以分類,制訂相應的調解措施。對于當事人明顯的或本人承認的缺點與錯誤,幫助他們提高認識,端正態(tài)度。所查明事實不能作為以后訴訟的依據。

(三)離婚調解人員由受過專門科學如醫(yī)學、行為科學、教育學、社會學、心理學、法學訓練的人士組成

受過法律訓練的為主持人??梢匝堄嘘P單位和個人協助進行調解。盡可能依靠單位和親友幫助解決某些實際問題。離婚調解人員不參加調解不成后案件的審理,調解達成協議時主持人轉化為法官,制作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