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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規(guī)范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fā)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監(jiān)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組織、指揮、協(xié)調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的鐵路運輸安全監(jiān)督檢查,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yè)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guī)定,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參與、協(xié)調本轄區(qū)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組織、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鐵路運輸企業(yè)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發(fā)生。
事故發(fā)生后,鐵路運輸企業(yè)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章事故等級
第八條根據(jù)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shù)、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三)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的;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四)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第十二條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
除前款規(guī)定外,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補充規(guī)定。
第十三條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shù)。
第三章事故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xiàn)場的鐵路運輸企業(yè)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fā)生地鐵路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鐵路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并立即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鐵路管理機構還應當通報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區(qū)間(線名、公里、米)、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
(二)發(fā)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部位、計長、機車型號、牽引輛數(shù)、噸數(shù);
(三)承運旅客人數(shù)或者貨物品名、裝載情況;
(四)人員傷亡情況,機車車輛、線路設施、道路車輛的損壞情況,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六)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七)具體救援請求。
事故報告后出現(xiàn)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七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向社會公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四章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八條事故發(fā)生后,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停車,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對無法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進行處置。
為保障鐵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宜停車的,可以不停車;但是,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的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事故造成中斷鐵路行車的,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必要時,鐵路運輸調度指揮部門應當調整運輸徑路,減少事故影響。
第二十條事故發(fā)生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根據(jù)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必要時,成立現(xiàn)場應急救援機構。
第二十一條現(xiàn)場應急救援機構根據(jù)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和沿線居民的,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和轉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事故救援的實際需要,可以請求當?shù)伛v軍、武裝警察部隊參與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xiàn)場以及相關證據(jù),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相關證據(jù)移交事故調查組。因事故救援、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需要改變事故現(xiàn)場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xiàn)場示意圖、制作現(xiàn)場視聽資料,并做出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xiàn)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jù)。
第二十五條事故中死亡人員的尸體經法定機構鑒定后,應當及時通知死者家屬認領;無法查找死者家屬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發(fā)生地鐵路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根據(jù)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監(jiān)察機關等單位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事故調查,并在下列調查期限內向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30日;
(三)較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10日。
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對鐵路設備、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失狀況以及中斷鐵路行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guī)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報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同意,事故調查組工作即告結束。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事故調查組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根據(jù)事故調查報告,制作事故認定書。
事故認定書是事故賠償、事故處理以及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jù)。
第三十條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fā)生。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事故的處理情況,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三十二條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yè)不承擔賠償責任。
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三十三條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yè)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0元。
鐵路運輸企業(yè)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guī)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第三十四條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yè)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賠償。
第三十六條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或者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鐵路運輸企業(yè)及其職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造成事故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鐵路運輸企業(yè)及其職工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機關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干擾、阻礙事故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規(guī)范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fā)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監(jiān)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組織、指揮、協(xié)調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的鐵路運輸安全監(jiān)督檢查,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yè)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guī)定,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參與、協(xié)調本轄區(qū)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組織、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鐵路運輸企業(yè)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發(fā)生。
事故發(fā)生后,鐵路運輸企業(yè)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章事故等級
第八條根據(jù)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shù)、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三)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的;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四)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第十二條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
除前款規(guī)定外,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補充規(guī)定。
第十三條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shù)。
第三章事故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xiàn)場的鐵路運輸企業(yè)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fā)生地鐵路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鐵路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并立即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鐵路管理機構還應當通報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區(qū)間(線名、公里、米)、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
(二)發(fā)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部位、計長、機車型號、牽引輛數(shù)、噸數(shù);
(三)承運旅客人數(shù)或者貨物品名、裝載情況;
(四)人員傷亡情況,機車車輛、線路設施、道路車輛的損壞情況,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六)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七)具體救援請求。
事故報告后出現(xiàn)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七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向社會公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四章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八條事故發(fā)生后,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停車,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對無法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進行處置。
為保障鐵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宜停車的,可以不停車;但是,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的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事故造成中斷鐵路行車的,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必要時,鐵路運輸調度指揮部門應當調整運輸徑路,減少事故影響。
第二十條事故發(fā)生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根據(jù)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必要時,成立現(xiàn)場應急救援機構。
第二十一條現(xiàn)場應急救援機構根據(jù)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和沿線居民的,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和轉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事故救援的實際需要,可以請求當?shù)伛v軍、武裝警察部隊參與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xiàn)場以及相關證據(jù),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相關證據(jù)移交事故調查組。因事故救援、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需要改變事故現(xiàn)場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xiàn)場示意圖、制作現(xiàn)場視聽資料,并做出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xiàn)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jù)。
第二十五條事故中死亡人員的尸體經法定機構鑒定后,應當及時通知死者家屬認領;無法查找死者家屬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發(fā)生地鐵路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根據(jù)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監(jiān)察機關等單位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事故調查,并在下列調查期限內向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30日;
(三)較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10日。
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對鐵路設備、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失狀況以及中斷鐵路行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guī)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報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同意,事故調查組工作即告結束。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事故調查組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根據(jù)事故調查報告,制作事故認定書。
事故認定書是事故賠償、事故處理以及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jù)。
第三十條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fā)生。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事故的處理情況,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三十二條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yè)不承擔賠償責任。
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三十三條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yè)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
鐵路運輸企業(yè)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guī)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第三十四條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yè)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賠償。
第三十六條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或者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鐵路運輸企業(yè)及其職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造成事故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鐵路運輸企業(yè)及其職工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機關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干擾、阻礙事故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規(guī)范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fā)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監(jiān)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組織、指揮、協(xié)調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 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的鐵路運輸安全監(jiān)督檢查,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yè)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guī)定,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參與、協(xié)調本轄區(qū)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組織、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yè)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發(fā)生。
事故發(fā)生后,鐵路運輸企業(yè)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章 事故等級
第八條 根據(jù)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shù)、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三)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的;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四)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第十二條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
除前款規(guī)定外,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補充規(guī)定。
第十三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shù)。
第三章 事故報告
第十四條 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xiàn)場的鐵路運輸企業(yè)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fā)生地鐵路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鐵路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并立即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鐵路管理機構還應當通報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區(qū)間(線名、公里、米)、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
(二)發(fā)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部位、計長、機車型號、牽引輛數(shù)、噸數(shù);
(三)承運旅客人數(shù)或者貨物品名、裝載情況;
(四)人員傷亡情況,機車車輛、線路設施、道路車輛的損壞情況,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六)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七)具體救援請求。
事故報告后出現(xiàn)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七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向社會公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四章 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八條 事故發(fā)生后,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停車,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對無法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進行處置。
為保障鐵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宜停車的,可以不停車;但是,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的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 事故造成中斷鐵路行車的,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必要時,鐵路運輸調度指揮部門應當調整運輸徑路,減少事故影響。
第二十條 事故發(fā)生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根據(jù)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必要時,成立現(xiàn)場應急救援機構。
第二十一條 現(xiàn)場應急救援機構根據(jù)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和沿線居民的,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和轉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事故救援的實際需要,可以請求當?shù)伛v軍、武裝警察部隊參與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xiàn)場以及相關證據(jù),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相關證據(jù)移交事故調查組。因事故救援、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需要改變事故現(xiàn)場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xiàn)場示意圖、制作現(xiàn)場視聽資料,并做出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xiàn)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jù)。
第二十五條 事故中死亡人員的尸體經法定機構鑒定后,應當及時通知死者家屬認領;無法查找死者家屬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 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發(fā)生地鐵路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根據(jù)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監(jiān)察機關等單位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事故調查,并在下列調查期限內向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30日;
(三)較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10日。
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對鐵路設備、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失狀況以及中斷鐵路行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guī)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報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同意,事故調查組工作即告結束。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事故調查組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根據(jù)事故調查報告,制作事故認定書。
事故認定書是事故賠償、事故處理以及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jù)。
第三十條 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fā)生。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事故的處理情況,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事故賠償
第三十二條 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yè)不承擔賠償責任。
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三十三條 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yè)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
鐵路運輸企業(yè)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guī)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第三十四條 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yè)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除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賠償。
第三十六條 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或者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yè)及其職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造成事故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鐵路運輸企業(yè)及其職工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機關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干擾、阻礙事故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79年7月16日國務院批準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guī)定》和1994年8月13日國務院批準的《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guī)定》同時廢止。
(新華社北京訊,7月21日《經濟日報》)
【關鍵字】 隧道 鐵路交通事故 救援
合肥至武漢的鐵路客運專線是是較高速度的客運專線之一,如何在最短的時間內拯救傷員生命、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是擺在我們鐵路人面前的一道難題。
一、GSM-R鐵路通信系統(tǒng)現(xiàn)狀
1. 1 GSM-R鐵路通信系統(tǒng)現(xiàn)狀
GSM無線通信技術,是個不錯的選擇。鐵路GSM-R是結合鐵路的具體情況,對原有的GSM技術經過適當?shù)母脑於纬傻蔫F路無線通信系統(tǒng),屬于2G無線通信技術。
在GSM-R系統(tǒng)中,使用頻段為885-889MHz/930-934MHz,去除保護頻點,按頻率間隔200k來劃分,實際上、下行可用頻點各只有19個。GSM/GSM-R是基于FDMA+TDMA多址方式來工作的。
合武線每個無線基站配置2個載波單元CU,每個載波單元有1個載頻,每個載頻8個時隙,第一個載頻可用6個時隙,第二個載頻滿配置時有8個時隙可用,共計有14個時隙可用。每時隙的數(shù)據(jù)速率為14.4kbit/s,若將2個載頻完全用來捆綁成一個時隙,則最大能達到的數(shù)據(jù)傳輸速率為201.6 kbit/s,遠遠不能完成鐵路救援系統(tǒng)所需要的2Mbits/s的要求。
1.2鐵路通信救援系統(tǒng)現(xiàn)狀
鐵路通信救援系統(tǒng)采用FH-V088應急通信系統(tǒng)。通信原理如圖1。由圖1可知,救援現(xiàn)場的應急通信設備通過系統(tǒng)自帶的協(xié)議轉換器就近接入附近的通信機房,通過傳輸設備提供的2Mbit/s通信通道和指揮中心進行信息交換,把現(xiàn)場的情況通過動圖和靜圖的方式傳到指揮中心,也可以在大屏幕上顯示。
現(xiàn)場的救援設備的連接方式如圖2。其中,F(xiàn)H-V088 FA為現(xiàn)場綜合接入設備, FH-V088 PBX為現(xiàn)場無線PBX(程控用戶交換機)設備,和現(xiàn)場的幾部PBX手機配合使用,可以完成現(xiàn)場PBX手機在1公里范圍內實現(xiàn)自由移動,內部通過撥打小號即可實現(xiàn)通話,也可撥打外線,實現(xiàn)和指揮中心的通話,也可實現(xiàn)救援現(xiàn)場與中心之間的熱線電話功能。現(xiàn)場筆記本PC可訪問中心數(shù)據(jù)庫,支持郵件發(fā)送功能,支持互聯(lián)網訪問功能。FH-V088 RAV為現(xiàn)場無線影音采集設備,可以完成救援現(xiàn)場視頻信號的采集,也可以通過無線方式,在1-10公里的范圍內實現(xiàn)無線移動的拍攝,并通過FH-V088 FA上傳圖像到指揮中心。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僅憑鐵路的GSM-R難以提供應急救援系統(tǒng)所需的2Mbit/s傳輸通道。
FH-V088應急救援系統(tǒng)雖然還提供了基于野戰(zhàn)光纜的接入方式,但由于交通不方便,救援人員很難在短時間內趕到,無法快速布放光纜。若救援現(xiàn)場在隧道內,衛(wèi)星接入方式也成為一紙空談。應急通信車也無法開進隧道進行應急通信。
FH-V088應急救援系統(tǒng)的有線接入方式也可以將FH-V088 FA設備設在通信機房,使用FH-V088 RAV在1-10公里范圍內進行視頻采集,但是由于事故現(xiàn)場的不確定性,合武線的隧道又很長,無法滿足現(xiàn)場救援的需要。
然而,天無絕人之路。合武隧道內同期布放的還有中國移動、中國電信、中國聯(lián)通的無線漏泄電纜??梢岳盟麄兊臒o線通道作為應急通信救援通道。而且隨著無線技術的發(fā)展以及4G技術的應用,提供2M透明傳輸通道應該不會有什么困難。
在此,用中國聯(lián)通的設備來舉例。中國聯(lián)通公司在合武客專線隧道內的無線通信技術為WCDMA,屬于3G技術。調制方式上行為BPSK,下行為QPSK;導頻輔助的相干解調方式;適應多種速率的傳輸,同時對多速率、多媒體的業(yè)務可通過改變擴頻比和多碼并行傳送的方式來實現(xiàn);上、下行快速、高效的功率控制,提高了系統(tǒng)容量。
WCDMA技術,上行頻率為1940-1955MHZ,下行頻率為2130-2145MHZ。
WCDMA系統(tǒng)單載波理論最大下行容量為:384Kbps/碼道×7碼道=2.7Mbps。
當采用高速下行分組接入HSDPA技術時,單載波理論最大下行容量為:960Kbps/碼道×15碼道=14.4Mbps。
當采用高速上行分組接入HSUPA技術時,物理層碼片速率×調制階數(shù)/擴頻因子=384 Kbps×(2×0.25+2×0.5)=5.76 Mbps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01號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6月27日國務院第1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總理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規(guī)范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fā)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監(jiān)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組織、指揮、協(xié)調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的鐵路運輸安全監(jiān)督檢查,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yè)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guī)定,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參與、協(xié)調本轄區(qū)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組織、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鐵路運輸企業(yè)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發(fā)生。
事故發(fā)生后,鐵路運輸企業(yè)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章事故等級
第八條根據(jù)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shù)、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三)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的;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四)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第十二條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
除前款規(guī)定外,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補充規(guī)定。
第十三條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shù)。
第三章事故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xiàn)場的鐵路運輸企業(yè)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fā)生地鐵路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鐵路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并立即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鐵路管理機構還應當通報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區(qū)間(線名、公里、米)、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
(二)發(fā)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部位、計長、機車型號、牽引輛數(shù)、噸數(shù);
(三)承運旅客人數(shù)或者貨物品名、裝載情況;
(四)人員傷亡情況,機車車輛、線路設施、道路車輛的損壞情況,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六)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七)具體救援請求。
事故報告后出現(xiàn)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七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向社會公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四章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八條事故發(fā)生后,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停車,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對無法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進行處置。
為保障鐵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宜停車的,可以不停車;但是,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的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事故造成中斷鐵路行車的,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必要時,鐵路運輸調度指揮部門應當調整運輸徑路,減少事故影響。
第二十條事故發(fā)生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根據(jù)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必要時,成立現(xiàn)場應急救援機構。
第二十一條現(xiàn)場應急救援機構根據(jù)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和沿線居民的,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和轉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事故救援的實際需要,可以請求當?shù)伛v軍、武裝警察部隊參與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xiàn)場以及相關證據(jù),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相關證據(jù)移交事故調查組。因事故救援、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需要改變事故現(xiàn)場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xiàn)場示意圖、制作現(xiàn)場視聽資料,并做出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xiàn)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jù)。
第二十五條事故中死亡人員的尸體經法定機構鑒定后,應當及時通知死者家屬認領;無法查找死者家屬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發(fā)生地鐵路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根據(jù)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監(jiān)察機關等單位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事故調查,并在下列調查期限內向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30日;
(三)較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10日。
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對鐵路設備、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失狀況以及中斷鐵路行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guī)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報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同意,事故調查組工作即告結束。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事故調查組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根據(jù)事故調查報告,制作事故認定書。
事故認定書是事故賠償、事故處理以及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jù)。
第三十條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fā)生。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事故的處理情況,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三十二條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yè)不承擔賠償責任。
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三十三條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yè)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
鐵路運輸企業(yè)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guī)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第三十四條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yè)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賠償。
第三十六條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或者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鐵路運輸企業(yè)及其職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造成事故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鐵路運輸企業(yè)及其職工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機關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干擾、阻礙事故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摘要:重大鐵道交通事故應急警務屬于公共安全危機管理的范疇,研究的框架設計主要包括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述評及研究意義、研究的主要內容及思路、創(chuàng)新程度及應用價值。在公共安全危機管理的基礎理論上探討鐵道交通事故警務應急處置預案、機制、程序與技能及處置中的虛擬社會管理研究等方面的內容。在建設中原經濟區(qū)視野下,河南省的綜合交通樞紐地位進一步加強,鐵路在河南交通中的比重凸顯,鐵路交通事故警務應急機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實戰(zhàn)應用和服務中原經濟區(qū)發(fā)展的價值。
關鍵詞:鐵道交通事故; 應急警務; 研究框架
一、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述評及研究意義
國內關于公共安全問題的研究,伴隨著國家《緊急狀態(tài)應對法》的出臺07年前后達到了,主要體現(xiàn)在危機管理與應急處置方面,一般直接借鑒美國與日本經驗。一般認為國外在危機管理理論與實踐層面都比我們豐富,特別是國外的危機預防方面的理論,涉及管理學、政治學、社會學等多學科交叉的公共安全事件預防研究越來越深入。最近幾年我國理論界和政府實務部門主要代表人物有顧林生、郭太生等,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有《事故對策學》、《危機管理》等書。“事凡預則立,不預則廢。”一般看來實務部門側重于處置的研究,社會學者側重于預防的研究,最近幾年與維穩(wěn)相關的宏觀管理角度研究者也側重于預防、預警的研究。但伴隨著社會的迅猛發(fā)展,人與自然都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巨變,公共安全事件防不勝防,處置不可防性重大安全事件引發(fā)的社會危機更加考驗政府的執(zhí)政服務能力。美國“9.11”、“05年法國騷亂”、“日本3.11地震”,三國雖然都有非常豐富的經驗,日本具有最先進的減災理念與技術,但擺在世人面前的仍然是令人嘆息的現(xiàn)實世界。所以,世界上最先進的國家在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面前仍然有很多未能破解的問題,因為這是全球化的今天人類共同面對的問題。
隨著我國鐵路路網密度的增加,目前我國進入了史無前例的鐵道交通事故高發(fā)期,僅2008年上半年我國安徽蕪湖、山東淄博等地相繼就發(fā)生重大鐵路交通事故多起,特別是“ 4.28”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與2011年溫州“7.23”動車事故,其傷亡之巨大、損失之嚴重,影響之惡劣,是近二十年來罕見!這些交通事故給沿線原居民的生產、生活造成了極大的不便,給線路治安帶來巨大的壓力,鐵路公安機關線路和諧的目標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特別是鐵路經過六次大面積提速后,鐵路運輸?shù)摹袄h不利近”性特點日益凸顯,加上沿線居民權利意識的勃興,對鐵路交通事故應急警務和調查處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及時有效地配合鐵路交通事故主管機關開展有關應急救援工作,準確地調查鐵路交通事故原因和處理鐵路交通事故,促進鐵路交通事業(yè)更好、更快的發(fā)展,迫切需要在總結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實踐經驗基礎上,進一步研究符合當前鐵路路情、警情發(fā)展變化需求的警務應急措施與警務技能。
鐵路運輸具有軌道性、網絡性,一旦發(fā)生鐵路交通事故,就會對區(qū)域性或者全國性運輸網絡產生影響,可以說其影響是災難性的,高鐵更甚。為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很有必要對鐵路交通事故應急警務處置加強研究。
伴隨著中國集約治理模式的崛起,中國高鐵取得了世人矚目的成就,運營速度和運營里程均居世界第一。但伴隨著這種高速的是揮之不去的08年4.28膠濟高鐵重大鐵道交通事故與11年7·23事故的夢魘,可防的鐵路運營硬件環(huán)境與不可防的鐵路運營軟環(huán)境交織在現(xiàn)實世界里,技術與事故,維穩(wěn)與反恐,等等問題時刻侵襲著我國點多線長的鐵路運輸,特別是高鐵運營,一旦出事就是災難。高鐵安全運輸問題是世界前沿問題,08年以來國內研究鐵路安全事件的較少,主要是以北京交通大學為代表從運輸管理危機應急的角度在進行研究,較新的研究成果是2010年西南交通大學徐建光的碩士論文《我國鐵路突發(fā)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研究》及山東大學孫丹的碩士論文《鐵路突發(fā)公共安全事件處置研究》,屬于框架性的研究,與復雜的鐵路行業(yè)及龐大的關聯(lián)部門嵌入度相差甚遠,但從警務應急的角度還有很多空白地帶,這就為完善公共安全事件預防與應急處置研究打開了一個不可或缺的視角。特別是“7·23”事故后的政治重要性,不僅僅是因為其起了全民的關注和參與,更為重要的是官方對此的反應?!?·23”溫州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包括事故發(fā)生后的虛擬社會管理)也給我們提供了深刻的教訓及研究案例,值得我們進一步深思。
二、本研究的主要內容、基本思路、研究方法
擬運用實證調查的方法,理論分析的方法,比較的方法等,立足于中國國情結合世界各國有關緊急狀態(tài)立法、交通事故緊急救援處置、現(xiàn)代警務快速反應機制的有關理論及系統(tǒng)論的基礎理論,與我國目前鐵道交通事故高發(fā)區(qū)的實戰(zhàn)部門聯(lián)合攻關,研究切實可行、安全高效的滿足未來一定時期鐵路路情、警情發(fā)展需求的應急處置警務措施,力促實現(xiàn)保障鐵路運輸和諧、高效、安全、暢通的警務目標。
項目組擬從鐵道交通事故應急警務基礎理論研究、鐵道交通事故警務應急處置預案研究、鐵道交通事故警務應急處置機制研究、鐵道交通事故警務應急處置程序與技能研究、鐵道交通事故警務應急處置中的虛擬社會管理研究等方面進行全面研究。
在鐵道交通事故應急警務基礎理論研究上主要涉及三個方面:1.鐵路公安機關處置在處置鐵道交通事故中的執(zhí)法地位;2.應急處置鐵道交通事故的基本原則;3.警務快速反應機制基礎理論。在鐵道交通事故警務應急處置預案研究上主要涉及預案的制定、方案設計、啟動等方面。在鐵道交通事故警務應急處置機制研究方面主要涉及組織、指揮、保障三個方面。在鐵道交通事故警務應急處置程序與技能研究的研究上主要涉及四類問題:1.現(xiàn)場處置;2。事故調查;3.應急保障;4.特殊類型交通事故處置。在鐵道交通事故警務應急處置中的虛擬社會管理研究上主要涉及四個環(huán)節(jié):1.信息公開;2.媒體應對;3.輿論引導;4.公共參與等。
三、本研究的重點難點、創(chuàng)新程度、應用價值
由于我國鐵路運輸無論日常運營還是特情調圖處置都是由鐵路主管部門統(tǒng)一負責,發(fā)生事故后也是由鐵路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協(xié)調處理,實行的是集中統(tǒng)一調度指揮的體制,加上事故的調查涉及面較廣,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加上受制于現(xiàn)有的鐵路公安體制,鐵路民警執(zhí)法主體地位,獨立性難以保障等因素的制約;即使是現(xiàn)行的《鐵道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也仍未能跳出固有的先天不足性因素的制約。這一切,給目前的鐵道交通事故警務應急處置造成了很大的不利,與地方公安機關相比,無論是從事故處置的執(zhí)法地位還是應急警務活動程序上都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具有自身的特點。
重大鐵道交通事故應急處置警務措施研究目前屬于國內空白,高鐵安全運輸問題是世界前沿問題,08年以來國內主要是以北京交通大學為代表從運輸管理危機應急的角度在進行研究,但從警務應急的角度還有很多空白地帶,這就為完善公共安全事件預防與應急處置研究打開了一個不可或缺的視角?!?·23”溫州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問題,社會給我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研究初步認為,現(xiàn)行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未能解決鐵路公安機關合理科學的執(zhí)法定位問題,目前急需確保警方在處理事故時具有實質性的獨立執(zhí)法權。救援處置缺乏理念指導,應基于救援的過程需要與結合鐵道警務特點把握應急處置鐵道交通事故的基本原則。現(xiàn)代警務機制運行效果不佳,信息社會下應按照警務快速反應機制的內在要求,建設常態(tài)化的救援平臺及快速反應機制。
【關鍵詞】公共安全 鐵道應急警務 執(zhí)法地位
研究背景分析
對于我國的鐵路運輸,一方面,無論是日常運營還是特情調圖處置,都是由鐵路主管部門統(tǒng)一負責,發(fā)生事故后也是由鐵路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協(xié)調處理,實行的是集中統(tǒng)一調度指揮的體制。另一方面,因為事故調查涉及面較廣,專業(yè)性和技術性較強,加之現(xiàn)行的鐵路公安體制等因素的制約,即使是現(xiàn)行的《鐵道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下文簡稱《條例》),也未能跳出這些制約因素,因此不能為鐵道交通事故處理提供全面科學的指導。這對目前的鐵道警務應急處置造成了很多不利的影響。與地方公安機關相比,無論是在事故處置的執(zhí)法地位還是在應急警務活動程序上,二者都存在著很大的差異。
在理論上,重大鐵道交通事故屬于公共安全危機事件,國外對于公共安全危機的研究已經較為成熟?!捌湓谖鞣絿沂且粋€日臻成熟的學科,基本理論原則己經形成,核心是全面緊急事態(tài)管理原則,在此之下包括全危險方法、綜合緊急事態(tài)管理系統(tǒng)、緊急事態(tài)管理的生命周期或四個階段理論以及有準備的社區(qū)理論。它們構成了西方國家公共安全管理理論的基本框架,廣泛應用于公共安全治理。這些理論原則主要由美國創(chuàng)立,為西方國家所采納,成為西方公共安全管理的理論原則。”①
在西方國家公共安全管理理論的影響下,我國在《緊急狀態(tài)應對法》出臺后,從國家到各部門、各行業(yè)基本都結合自身工作特點研究制定了應對緊急事態(tài)的預案。鐵道部遵循公共危機應急管理的四階段理論,對鐵路應急管理在突發(fā)事件預防預警、應急準備、應急響應、恢復各個階段的業(yè)務進行了詳細分析,并結合我國突發(fā)公共危機應急管理的研究成果,建立了鐵路部門應急管理體系框架,初步構建了包括《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規(guī)則》(下文簡稱《規(guī)則》)在內的應急管理制度體系,這標志著我國鐵道部門應對緊急狀態(tài)的工作已經基本上升到了制度層面,但這些框架性的制度在2008年山東“4·28”事故,特別是2011年溫州“7·23”事故處理中捉襟見肘。在2011年溫州“7·23”事故救援過程中甚至出現(xiàn)了“溫州特警與鐵道官方部門語調不一致、救援步調不一致”事件,因此引起了民憤。所以,對于警方在應急處置鐵道交通事故中的執(zhí)法地位、基本原則、警務快速反應機制等基本理論,需要深入研究,而從依法行政、科學用警的角度看,執(zhí)法地位則是研究的基礎,是進一步解決問題的關鍵。
鐵路公安機關在處置鐵道交通事故中的角色分析
在國務院的《條例》中,并未詳細規(guī)定公安機關的職責,涉及公安機關的職責主要是事故報告、事故調查、法律責任三個部分,而事故救援環(huán)節(jié)則較為模糊。
在事故報告環(huán)節(jié),《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xiàn)場的鐵路運輸企業(yè)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fā)生地鐵路管理機構。”這說明公安機關是接受事故報警的機關和處理警情的機關,接受后不是自己自主處理而是需要向事故發(fā)生地鐵路管理機構報告,等待指令。
在事故應急救援的環(huán)節(jié),《條例》并未明確界定公安機關(包括地方)的這個職責。按照其第十八條規(guī)定,事故發(fā)生后首先采取措施的是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如果車長無法處置的才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進行處置。只有在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應急預案啟動的情形出現(xiàn)后,地方公安機關才會隨著地方政府的應急預案而啟動參與救援。在第十九條的情況下鐵路公安機關仿佛沒有責任,仿佛沒有工作可做,其實乘警是在車長的指揮下參與處置,按照現(xiàn)有體制緊急處置啟動權則由車長承擔。乘警是聽車長絕對指揮還是自我獨立決策友好協(xié)作成為緊急情況下的一個問題。這涉及到救援的協(xié)作力度、效率、責任承擔主體等方面。這樣就不利于積極警務的展開,特別是救援。
在事故調查環(huán)節(jié),《條例》第二十六條雖然明確了公安機關是事故調查主體之一,但由于鐵路公安的行業(yè)警察體制問題,調查的獨立性無法保障,公正性先天缺陷,因此導致質疑不斷,公信力不足。
在追究法律責任環(huán)節(jié),雖然《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钡捎谏鲜鲂袠I(yè)警察身份的問題,其自由裁量幅度、暗箱操作的空間特別大,追究力度有限,不能做到公開通明。
總之,《條例》并未解決鐵路公安機關合理科學的執(zhí)法定位問題。不過,鐵道部的《規(guī)則》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在鐵路交通事故中應急救援的職責問題。《規(guī)則》總則第六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參與事故應急救援,負責保護事故現(xiàn)場,維護現(xiàn)場治安秩序,進行現(xiàn)場勘察和調查取證,依法查處違法犯罪嫌疑人,協(xié)助搶救遇險人員?!?/p>
在報告環(huán)節(jié),其要求與《條例》基本一致,《規(guī)則》第九條規(guī)定:“事故發(fā)生后,現(xiàn)場鐵路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公安機關或者相關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部門應當根據(jù)需要立即通知救援隊和救援列車?!边@明確了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也可以自己決策通知救援隊伍。
在現(xiàn)場救援環(huán)節(jié),《規(guī)則》補充了《條例》的不足,其第三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組織解救和疏散遇險人員,設置現(xiàn)場警戒區(qū)域,阻止未經批準人員進入現(xiàn)場,指定專人進行現(xiàn)場勘查取證,必要時實施現(xiàn)場交通管制,負責事故現(xiàn)場旅客、貨物及沿線滯留列車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边@條規(guī)定明顯加重了總則第六條“協(xié)助搶救遇險人員”的角色。公安機關成為現(xiàn)場救人指揮者。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等于把《條例》規(guī)定的救援中的救人指揮權從鐵路企業(yè)手中轉移給公權力部門—公安機關。但鐵路警察屬于行業(yè)(企業(yè))公安,該種轉移意義不大,對外實際上仍然是權責不清。
《規(guī)則》增加了善后處理環(huán)節(jié)。其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由縣級或者相當于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批準處理尸體;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是對事故現(xiàn)場遺留的財物,事故善后處理工作組或者公安部門應當進行清點、登記并妥善保管,即尸體和現(xiàn)場遺留的財物處理權屬于公安機關。這是對《條例》的具體補充,也符合公安機關的本職。在罰則部分,其與《條例》的規(guī)定基本一致。
問題與對策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在鐵道交通事故緊急救援中的職責已經由國務院《條例》中的不甚明確,變成了《規(guī)則》中組織救人的主角,同時還負有維護現(xiàn)場秩序、現(xiàn)場保護、責任調查、善后處理及沿線滯留旅客的安全保衛(wèi)等職責。
雖然職責明確,但由于《規(guī)則》屬于鐵道部的規(guī)章,因此其效力有限,其規(guī)定公安機關的救援職責合法性也經不起推敲。如規(guī)定救援職責在鐵路公安機關,實際上僅僅在公安機關系統(tǒng)就出現(xiàn)了兩種不同的指揮權(鐵路和地方),這樣就會導致權責不清、協(xié)作不力及指揮不暢等問題。目前需要確保警方在處理事故時具有獨立的實質性的執(zhí)法權。只有這樣才能解決救援時指揮決策的問題,保證合同作戰(zhàn)的有效性,才能解決調查處理階段的公正性、公信力等問題,才能解決善后工作中的合法性等問題。
解決警方執(zhí)法權獨立性問題,目前至少需要在兩個方面進行改革:一是要把《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規(guī)則》中規(guī)定的警方職權至少上升為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二是要從體制上解決行業(yè)公安自身執(zhí)法的相對獨立性問題。前者在技術上很好操作,是立法層次提升問題;后者則需要國家進一步加快推進包括鐵路公安機關在內的鐵路司法改革。因此,難點在于后者。目前的鐵路司法改革,法院與檢察院方面較為徹底,但有關鐵路公安的改革還不甚明朗,尚沒有成熟的方案。建議隨鐵路法院與檢察院的移交把鐵路公安隊伍全部移交地方屬地管理,從而破解行業(yè)公安的弊端,建立以地方為主的符合現(xiàn)代警務科學的體制與機制。
(作者單位:鄭州大學;本文系2011年河南省社科聯(lián)“完善公共安全事件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體系研究—以重大鐵道交通運輸安全事件應急警務為視角”階段性研究成果,項目編號:SKL-20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