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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社會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4 15:20:37

序論:在您撰寫法學社會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yōu)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fā)您的創(chuàng)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chuàng)作高度。

法學社會論文

第1篇

論文關鍵詞】:銀行不良資產;成因分析;風險管理;法律規(guī)制

一、金觸不良資產之現狀與成因

(一)金觸不良資產現狀

1999年底,國家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華融、信達、長城和東方,目的在于協助消化四大國有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的19001)億元不良貸款。2001年底,時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戴相龍指出,四大銀行的不良資產已達18001〕億元左右。截至2003年底,四大銀行的不良貸款已達20001〕億元。據統計,四大國有商業(yè)銀行的不良信貸資產,1990年為2952億元,1996年達9500元億,6年間增加了兩倍多。至1999年高達18001〕億,3年間幾乎又翻了一番。國有銀行在近五年間消化了將近15001〕億元不良貸款(尤其是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經過長期不懈的努力),但新出現的不良貸款總量幾乎保持在原有水平上。國務院批準成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是我國借鑒國際經驗和方法,處理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重大舉措。但是,五年過去了,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總量卻有增無減,這使得我們不得不從多角度、深層次分析金融不良資產的成因。

(二)金融不良資產現狀的成因

1.國家所有“虛位”、具體責任“真空”、金融風險意識淡薄、銀行經營管理不善。

2.銀行體制弊端、金融監(jiān)控缺漏、銀行職員素養(yǎng)缺失、金融犯罪問題嚴重。

3.銀行有法不依—法治觀念淡薄。

4.國企效益低下—債務轉嫁銀行。

5.誠信觀念缺失—逃廢金融債務。

6.人情關系文化滲透—銀行借貸關系扭曲。

二、金觸不良資產之法律規(guī)制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我們應認真學習、研究和借鑒西方銀行管理經驗,健全完善風險管理機制。

(一)巴塞爾原則及經臉

巴塞爾銀行監(jiān)管委員會于1988年7月通過、于1997年4月補充修訂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通稱《巴塞爾協議》)規(guī)定: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最低目標標準比率為896,其中核心資本成分至少為496。該協議出臺之后,德國為首的歐共體各國紛紛響應,英國、日本等國銀行均嚴格達標。美國銀行不僅確保資本充足標準,并創(chuàng)造性地建立了資本風險預替系統,從而保障監(jiān)管機構防患于未然,有力地促進了美國金融業(yè)的穩(wěn)健運行。1997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有效銀行監(jiān)管的核心原則》,規(guī)定了有效銀行監(jiān)管的條件、審批程序、持續(xù)監(jiān)管手段以及監(jiān)管權力等有關方面的25項原則。巴塞爾委員會于1998年9月針對銀行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頒布的《銀行內控制度的基本原則》,先后在內控文化、風險識別評價、內控措施與責任、信息及其溝通和內控制度監(jiān)測等方面,規(guī)定了13項原則。同時,巴塞爾委員會在吸取一些銀行沉痛教訓的基礎上,了《關于操作風險管理的報告)(關于銀行透明度的建設》等文件。巴塞爾銀行監(jiān)管委員會的上述一系列原則之所以日益得到其成員國與眾多的非成員國的高度重視并適用,就在于這些規(guī)則和要求是巴塞爾委員會聚集了大批業(yè)內專家,針對銀行金融業(yè)務數年開展過程中的突出問題深人研究的結論、對策和成果,符合國際商業(yè)銀行發(fā)展的趨勢,具有內在的科學性和外在的權威性,是巴塞爾委員會與許多國家和國際性組織共同合作的結晶。

(二)西方銀行風險管理

金融業(yè)高度發(fā)達的西方國家對風險管理理論和實踐的不懈探討和深人研究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經驗。20世紀30年代由美國建立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力地促進和穩(wěn)定了美國銀行制度,亦先后為日本、聯邦德國、英國等國家所借鑒。目前,許多國家均建立并完善了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的創(chuàng)立和完善,豐富和發(fā)展了銀行監(jiān)管體系,已成為防范金融風險的行之有效的舉措。

德國商業(yè)銀行在風險管理中的VAR(ValueatRisk)風險度量法以及綜合運用風險規(guī)避、風險分散、風險轉嫁、風險補償等多管齊下的策略,加強金融監(jiān)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風險。

我國商業(yè)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yè)銀行,真正步人金融市場可謂是剛剛踏上征程。我國加入WTO之后,商業(yè)銀行無疑要在經濟全球化的大市場中運作、經營和發(fā)展。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控制、減少、避免不良資產,應當認真汲取和借鑒西方發(fā)達國家商業(yè)銀行的管理經驗和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對我國商業(yè)銀行的監(jiān)督管理水平和我國商業(yè)銀行風險管理水平。

(三)確立風險防范理念

學習和借鑒西方商業(yè)銀行管理經驗,牢固樹立風險防范理念。金融風險防范應是整個國家、銀行系統和銀行全體職員共同的事業(yè)。風險管理、風險防范、風險控制的觀念和意識,應根植于整個銀行系統內的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位職員的靈魂深處。正如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銀行內控制度的基本原則”的報告所要求的,董事會、管理層與全體員工應該在銀行內部營造一種“內控文化”。銀行的所有職員都應該了解各自在內控制度中的作用,全面投人內控制度建設。

第2篇

關鍵詞:憲法,憲法學,社會,價值,體系

一。憲法現象與憲法學

憲法學是研究憲法現象產生、存在與發(fā)展規(guī)律的知識體系。作為法學知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學首先具有社會科學的性質。憲法學性質決定了憲法學不同于其它學科的研究對象、范圍與方法,同時直接體現憲法學體系的完整性。憲法現象是憲法學存在的基礎,客觀上反映了憲法學的社會功能與基本特征。在社會生活中,通過憲法調整而形成的社會現象都可納入到憲法學研究范圍。憲法現象通常具有四個要素,即憲法規(guī)范、憲法制度、憲法意識與憲法秩序。通過憲法規(guī)范的功能形成人類社會的憲法制度,而憲法制度的運行需要社會主體對憲法的理解與信任,最后通過各種社會不同力量的合力,建立和諧而穩(wěn)定的憲法秩序。

憲法現象是綜合性的社會現象,包含著事實與價值、規(guī)范與現實之間的相互關系,需要運用綜合性的知識給予解釋和說明。由于知識的分化與社會結構的急劇變化,各國憲法學都面臨著如何合理地建立解釋憲法現象的體系問題。憲法現象存在形式的多樣性,實際上給我們提出了不斷更新憲法研究方法的客觀必要性。在解釋憲法現象時,學術界經常采用的基本思路有兩種:一種是從憲法看社會,另一種是從社會看憲法。按照第一種思路,人們習慣于在憲法規(guī)范中體驗其憲法的價值,并把主觀的憲法價值落實到客觀的憲法世界中,主要依賴于對憲法的規(guī)范性的分析。但研究方法上可能存在的問題是,有可能限制人們觀察憲法問題的思維空間,以過于實證主義化的眼光分析多樣化的憲法問題。按照第二種思路,人們有利于在自己所處的社會環(huán)境中體驗憲法價值,具有豐富的評價憲法現象的資源與方法,提出人們關注的社會問題,使憲法問題得到合理的解決。但這種思考方式客觀上也有其局限性,如容易以社會現實的價值代替憲法規(guī)范性價值,無法有效地維護憲法的法的特征。那么,怎樣在憲法規(guī)范性價值與現實性價值之間尋求合理的平衡?針對憲法問題存在的特點,學者們努力在宏觀上建立憲法學研究方法體系的同時,也要通過憲法學分支學科的建設,豐富解釋憲法現象的方法。如在憲法實踐中已發(fā)揮學術影響力的憲法社會學、憲法人類學、憲法政治學、憲法心理學、憲法史學、憲法哲學、憲法經濟學等學科既是研究方法的新變化,同時也是整個憲法學體系的發(fā)展。[2]憲法學作為完整的知識體系,主要由本體論與方法論組成,而方法論是評價憲法學體系發(fā)展的重要因素。憲法社會學在學科性質與功能體系上,能夠滿足憲法現象多樣化的社會需求,為人們從社會角度客觀地分析憲法現象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二。憲法社會學的目標

憲法社會學是為了解釋和解決憲法規(guī)范與社會生活之間的沖突而產生和發(fā)展的,反映了憲法學研究中的價值與事實關系的原理。憲法社會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時間并不長,但以社會學的方法研究憲法現象的學說早已存在。如18世紀中葉出版的杜克的《憲法與社會》是運用法社會學方法研究憲法現象的代表性著作,標志著憲法學研究思路的轉型。在法國,列恩杜基在《憲法概論》一書中從社會連帶意識中尋求憲法正當性的根據,從社會學的角度對憲法進行了實證的研究。在日本,美濃部達吉在《日本憲法》中最早以社會學的方法分析社會生活中存在的憲法現象,并以憲法的社會基礎為出發(fā)點,提出了比較和歷史的研究方法。當然,當時的憲法社會學和憲法解釋學并沒有嚴格的界限,憲法社會學的研究借用了大量的解釋學方法,但畢竟提出了以社會為基礎分析憲法的思路,使憲法的存在獲得社會的評價體系。宮澤俊義教授吸取了法國憲法學的研究成果,嚴格地區(qū)分了法的科學與法的實踐的界限,廣泛采用了歷史科學的方法。在二戰(zhàn)以前的憲法社會學研究中鈴木安藏教授做出的理論貢獻是比較突出的[3].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尾高朝雄教授在日本法社會學的刊物《法社會學》第一期上發(fā)表了系統的憲法社會學論文,正式確立了憲法社會學的概念。

憲法社會學的目標是科學地認識憲法現象,體現科學主義的精神。憲法社會學的科學性既表現為接近憲法現象的基本態(tài)度,同時表現為認識方法的合理選擇。在憲法規(guī)范與社會現實之間的沖突中,憲法社會學所提供的知識與方法有助于人們客觀地分析多樣化的憲法現象。在分析規(guī)范、現實、價值、事實等各種關系中,憲法社會學提供了可供參考的指標與規(guī)則,豐富了憲法世界。因此,有的學者把憲法社會學稱之為“社會學的憲法學”或者“社會學的接近方法”。根據日本學者的解釋,憲法社會學是以社會學的方法研究憲法現象的一門學科,[4]其知識體系的基本任務是:把憲法作為一個社會變動過程來認識,實證地研究憲法規(guī)范、憲法制度、憲法意識、憲法關系、憲法運動等憲法現象與政治、經濟、文化之間的相互關系,使之成為經驗性科學。

因此,從經驗的角度看,憲法社會學概念一般具有如下特點:一是憲法社會學概念強調憲法現象與社會其他現象之間的聯系,突出憲法存在的社會基礎;二是在憲法社會學框架下,作為社會科學的憲法學與作為規(guī)范科學的憲法學能夠建立一定的對應關系;三是憲法社會學是一種動態(tài)的體系,具有歷史性;四是憲法社會學概念的核心是憲法的實踐功能,通過對社會生活的評價體系發(fā)揮其學術影響力。

三。憲法社會學的功能

憲法社會學在整個憲法學知識體系中發(fā)揮著重要的功能,起著知識整合和知識創(chuàng)新的功能。

首先,憲法社會學為客觀地理解憲法學研究對象提供了知識與方法。作為憲法學研究對象的憲法不僅指憲法典,而且包括現實的憲法制度與具體運作過程。憲法學研究對象的確定不僅受憲法制度本身發(fā)展水平的限制,同時也受社會變遷與時展的制約。在不同的憲法文化背景下憲法學所關注和研究的內容是不盡相同的。從現代各國憲法學發(fā)展情況看,研究對象的確定方法與具體標準體現了時代特征。如日本憲法學的研究對象主要包括憲法意識、憲法規(guī)范、依據憲法建立的憲法制度;法國憲法學研究對象主要包括政治權力、國家、憲法體制、民主主義制度等,有關政治制度部分在憲法學研究領域中占有較大的比重;美國憲法學研究對象中憲法判例與現實憲法的論述居于主導地位;韓國憲法學研究中憲法規(guī)范的實證性研究與憲法的現實運作過程成為憲法學的主要研究對象等。不同社會背景下憲法學研究對象所呈現出的多樣性反映了憲法社會學的基本理念,也就是在憲法與社會互動中觀察憲法現象。

其次,憲法社會學是建立與發(fā)展憲法解釋學與憲法政策學的學理基礎。在憲法學知識和方法論體系中憲法解釋學與憲法政策學反映了解決憲法問題的基本方法與體系,成為憲法學發(fā)展的基礎。從狹義上講,憲法學始于憲法解釋,同時也終于憲法解釋,通過一系列的解釋規(guī)則、過程與程序,并通過憲法政策(學)展示了對理念的關懷與學術生命力。離開憲

法社會學所提供的思維與思想資源,憲法解釋學的發(fā)展會遇到理論或方法上的障礙。[5]憲法社會學對憲法解釋學發(fā)展產生的影響主要表現為:

(1)從憲法社會學角度分析憲法解釋中面臨的問題,可以擴大解釋學的社會基礎;

(2)憲法社會學為不同形式的憲法解釋提供各種知識與社會經驗基礎;

(3)有助于建立憲法解釋學與社會生活之間的互動關系,以社會發(fā)展的眼光分析信息化時代面臨的社會問題;

(4)有助于克服憲法解釋學在知識整合方面可能出現的過于技術性和實證分析的局限性,擴大解釋者的視野,推動知識的整合和創(chuàng)新;

(5)以憲法社會學為基礎的憲法解釋學為解釋者提供解釋方式的多樣性,使人們獲得接近憲法現象的更豐富的途徑;

(6)憲法社會學的發(fā)展有助于推動憲法解釋學理論與實踐的發(fā)展,為建立本國特色的憲法學理論體系奠定基礎。

憲法社會學在憲法政策學建立與發(fā)展過程中的理論支持也是不可忽視的,憲法政策學的發(fā)展依賴于憲法社會學知識、規(guī)則與具體的研究方法。憲法學的研究領域包含著一切憲法問題,有的是憲法典中規(guī)定的,有的是與憲法典有關的,有的是憲法典與現實之間相互關系中產生的問題。不過,無論是何種形式的憲法問題,憲法學所面對的憲法問題是綜合性的,由此決定憲法學本身具有“綜合性科學”的屬性。憲法政策(學)是為了解決憲法規(guī)范與社會現實之間的矛盾,并為憲法制定與修改指明方向的知識體系與方法。它提供了依據憲法價值評價與認識憲法問題的思路與方法。

憲法社會學對憲法政策(學)所產生的影響主要表現為:

(1)憲法政策以憲法問題為對象,而憲法問題則來自于憲法社會學所提供的知識與背景;

(2)憲法社會學知識對憲法制定與修改目標與過程提供廣泛的影響;

(3)憲法社會學所追求的知識的科學性對憲法政策的制定與具體實施提供依據;

(4)憲法政策學對憲法問題的基本認識是一種體系和綜合性的認識,其認識的基礎來源于憲法社會學的經驗與理性。憲法價值的實現過程中憲法政策論與憲法社會學知識處于相互補充與互換的關系之中。

第三,憲法社會學有助于協調憲法理論與憲法實踐之間的關系,使人們對憲法問題的解釋與認識達到客觀與理性。在憲法學方法體系中,解釋學發(fā)揮特殊的功能,但解釋學本身是否具有科學性,以及解釋方法的性質等問題是值得探討的。令學者們感到困惑的是,如何在憲法實踐中合理地平衡憲法問題的認識與解釋之間的關系,強化解釋活動的客觀性。憲法科學與憲法解釋有嚴格區(qū)分的概念,但兩者之間存在著價值互換的廣泛空間。解釋的過程就是發(fā)現價值,形成價值秩序的過程,至于解釋的客觀性的維護則取決于解釋者的判斷與意志。傳統的憲法學理論過于強調實踐價值與理論價值之間的界限,而沒有充分考慮實際生活中規(guī)范與現實之間協調的條件。如在純粹法學的影響下,憲法學界形成了“解釋―科學”兩元論的體系,把實踐活動理解為“法解釋”,把理論解釋為“法科學”,人為地割裂了認識與實踐活動之間的關系。憲法社會學方法的產生一方面提供了認識與實踐之間價值互換的認識工具,另一方面推動了憲法價值向社會現實轉化,提高了憲法規(guī)范的有效性。

再次,憲法社會學為各種知識之間的對話與交流起著紐帶與平臺的作用。在憲法學與法學內部各種知識之間、憲法學內部不同知識之間的對話與交流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在學科共同體中憲法學才能得到發(fā)展。當然,學術共同體的形成并不意味著憲法學專業(yè)性價值的喪失,也并不意味著憲法學要成為大眾化的科學。以憲法價值為核心建立的各種知識共同體的形成,有利于豐富憲法學研究方法,強化憲法學的解決憲法問題的能力。

四。憲法社會學基本框架

憲法社會學是以憲法問題的解決為出發(fā)點的,體現了憲法與社會關系的有機統一。其基本的研究框架包括一般理論、憲法動態(tài)過程與憲法評價等部分。其中,核心的部分是研究憲法動態(tài)過程,建立憲法與社會良性互動的機制。由于各國憲法學面臨的憲法問題不同,憲法社會學研究內容與范圍上也表現出不同的特點。如日本學者上野裕久教授的《憲法社會學》一書的基本框架是:憲法社會學導論、憲法制定過程、憲法變動與憲法功能等。在憲法社會學導論中作者主要探討了憲法社會學性質、課題與方法等基本范疇問題。在憲法制定過程中,重點探討了特定社會背景下憲法產生的具體過程。在憲法變動過程的研究中,主要研究變動的形式、過程與原因等問題。

從目前憲法社會學發(fā)展的趨勢與研究成果看,其基本框架包括如下內容:

(1)憲法產生與社會條件的關系。憲法——國家—社會是揭示憲法社會學邏輯基礎的基本依據;

(2)對不同國家憲法制定和修改過程進行實證分析是憲法社會學的歷史基礎。在說明國家權力與制憲權關系的基礎上,系統地分析影響制憲過程的事實、制憲者思想、制憲模式等因素;

(3)憲法實施過程的社會學分析。憲法社會學為人們提供了分析憲法動態(tài)發(fā)展的方法與途徑,有助于轉變憲法實施問題的觀念,確立憲法價值現實化的規(guī)則;

(4)違憲問題的系統研究。違憲存在于社會生活之中,應從社會的眼光分析其產生的原因、違憲責任、違憲主體、違憲制裁與程序等;

(5)憲法意識的研究。在憲法社會學框架中社會主體的憲法意識是評價憲法社會功能的重要內容,構成憲法社會學的心理基礎;

(6)憲法功能綜合研究。通過憲法社會學理論的分析,建立政治憲法—經濟憲法—文化憲法—國際憲法相統一的功能體系;

(7)憲法功能評價指標與體系問題。憲法社會學研究重視社會對憲法功能的評價問題,要求建立相應的評價指標;

(8)國際化時代憲法價值觀的演變與功能問題的綜合研究;

(9)憲法學統計與定量分析方法的研究;

(10)憲法學教育方法與形式問題的研究。

概括地講,憲法社會學是以憲法與社會關系的分析為基本出發(fā)點,以憲法運行過程的動態(tài)分析為基本內容,以憲法的社會效果為評價體系的動態(tài)的知識體系,反映了憲法學理論與方法的基本發(fā)展趨勢。

五。憲法社會學方法論

從某種意義上講,憲法學的發(fā)展歷史就是憲法學方法論發(fā)展的歷史,科學而多樣化的研究方法的開發(fā)與運用是憲法學逐步走向成熟的標志。

憲法學研究方法一般分為基本研究方法和具體研究方法。基本研究方法包括歷史分析法、系統分析法、比較分析法與綜合分析法。具體研究方法有功能分析、實證分析、規(guī)范分析、價值分析與判例分析等。不同形式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中,憲法社會學既構成獨立的研究方法體系,同時也起到整合各種研究方法的功能。如綜合分析法要求人們在分析憲法現象時,從綜合的角度分析不同性質的憲法制度,確立綜

合的研究思維,在統一的知識結構中合理地運用憲法學知識。功能分析法側重于憲法發(fā)揮社會效果的分析,要求研究者從動態(tài)中把握憲法發(fā)展規(guī)律。價值分析法主要從價值論的角度分析憲法制度的內在結構及其運行過程,是對憲法實踐價值的一種社會評價方法。

在憲法學研究中大力引進憲法社會學方法是憲法實踐發(fā)展的客觀要求,有利于更新傳統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以保證憲法現象的分析具有客觀性。在傳統的憲法學理論中,我們雖強調了研究方法轉型的必要性,但始終沒有在方法論上取得比較大的突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憲法學研究方法缺乏統一性,沒有形成方法論上的學術共識,缺乏遵循方法論規(guī)則的學術自覺。由于方法論與社會現實之間出現沖突,人們難以以成熟的憲法理論解釋社會現象,無法準確地把握憲法問題與法律問題之間的界限。比如,在憲法學教學中,我們介紹了大量的西方憲法的理論與方法,但這些理論與經驗的社會正當性基礎與適應性問題并沒有得到學術的嚴格驗證。對憲法與、憲法分類、限制基本權利的界限與原則、基本權利的分類、憲法公共性與意識形態(tài)性之間的關系、憲法與、人權第三者效力、憲法與民族等基本憲法理論問題上,有時我們所提供的知識與方法是不完整的,往往滿足于制度或規(guī)范的分析,未能從憲法現象存在的特殊社會矛盾與沖突中尋找原因。

實際上,影響憲法制度發(fā)展與演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運用制度的人的功能是不可忽略的,經過社會實踐檢驗的“社會的力”始終是影響憲法發(fā)展的重要背景。社會生活的差異決定了憲法體制的多樣性,同時形成了多樣化的憲法理論。人類的歷史告訴我們,價值的普遍性并不否定各國實現理想的具體方式與過程,人類生活的多樣性是所具有的道德品德。因此,從憲法社會學的角度,向民眾說明生活的特色與多樣性是必要的,不應片面強調文化與生活的一致性,更不應該以犧牲社會生活的個性為代價,保持所謂的普遍性價值。

在憲法社會學理論看來,憲法現象的分析是在一種體系和規(guī)范中進行的,憲法所體現的是規(guī)范價值與生活方式,規(guī)范憲法與現實憲法之間的合理平衡仍然在憲法社會學所提供的知識空間內實現。如采用憲法社會學方法,可以尋找實現憲法規(guī)范的社會基礎與力量,建立評價憲法發(fā)展的綜合體系,即以憲法學者的理論研究、憲法問題判斷者的智慧、憲法教育的形式、公眾的憲法意識與社會的憲法支持等為基礎建立憲法價值的綜合評價體系。這些相關因素的有機作用構成推動憲法發(fā)展的內在動力。從這種意義上講,憲法社會學是以“體系分析”為基本框架的“體系理論”,承擔著對憲法體系進行社會學分析的任務。對已建立的憲法體系的合理解釋、憲法體系內部各種要素的實證分析、憲法運行動力的發(fā)現等都需要憲法社會學的思維與方法的積極運用。在憲法社會學理論比較發(fā)達的國家,憲法裁判功能的分析基本上依賴于憲法社會學所提供的信息與方法,甚至對憲法解釋者判斷依據與具體背景也要通過憲法社會學理論來進行分析。

憲法社會學接近憲法現象的理論思維是“原因——結果”的方式,即透過實際生活中存在的憲法現象說明產生某種現象的原因,并以憲法價值評價其社會效果。當人們發(fā)現產生某種憲法現象的原因時,可以根據已提供的經驗,得出某種結論。如果人們所發(fā)現的原因與結果之間缺乏必要的邏輯關系時,我們應在原因或結果中尋找相互聯系性,對其性質進行合理的判斷。如前所述,憲法現象是復雜而多變的社會現象,一種原因有可能產生多種結果,也會出現原因與結果之間沖突的后果。從憲法社會學的角度看,憲法規(guī)范與社會現實之間形成合理平衡的基本條件是:社會共同體對憲法價值觀的普遍認可;良好的憲法文本的存在(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審判制度的存在;健全的憲法教育等。規(guī)范與現實之間發(fā)生沖突就說明維持平衡的某些條件受到了破壞,需要在社會生活中加以分析和觀察。我們需要運用憲法社會學的思考方式與具體經驗,分析憲法實施中到底出現了哪些問題,哪些因素阻礙著憲法的實現等問題。

憲法社會學作為憲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為規(guī)范研究方法和經驗研究方法的相互結合提供了方法論基礎。規(guī)范研究方法和經驗研究方法乃是現代憲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盡管其內容與運用過程發(fā)生了變化,但在整個憲法學體系中的影響仍沒有發(fā)生實質性變化。在人類已進入21世紀的今天,規(guī)范研究方法并沒有失去存在的意義,價值分析作為憲法學研究中不可缺少的因素,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人們對憲法問題的分析。但是,規(guī)范研究方法也面臨自身無法克服的局限性,容易把價值問題絕對化。為了客觀地分析憲法制度運作的規(guī)律與規(guī)則,有必要運用科學方法進行經驗研究,以推動憲法學成為具有說服力和解釋力的理論或方法。規(guī)范研究與經驗研究的相互滲透和融合,反映了現代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基本趨勢,拓展了憲法社會學知識的運用范圍。特別是經驗性研究主要通過憲法社會學知識實現,如憲法社會學的案例分析、社會調查、功能分析、定量分析等直接為憲法學的經驗研究提供背景與認識工具。

六。結語

通過憲法學發(fā)展的思考與反思,憲法學界形成了下基本的共識,那就是研究方法的創(chuàng)新是創(chuàng)新憲法學理論體系,建立憲法學基本范疇的重要途徑和有效手段。近年來,我國憲法學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和研究領域的擴大是通過研究方法的創(chuàng)新實現的。通過對中國社會現實的分析,學者們提出了更新研究方法,改變思維模式,從方法論上解決研究方法問題的許多新思路,并賦予憲法學新的形式與內容。作者認為,在我國,創(chuàng)新憲法學研究方法的重要途徑是大力加強憲法社會學的研究,擴大憲法社會學的研究領域,為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更新提供理論與方法論基礎。經過20多年的發(fā)展,我國已積累了豐富的憲法發(fā)展經驗,為憲法社會學的發(fā)展奠定了經驗與社會基礎。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無論在憲法學研究過程中運用哪一種方法,從基本發(fā)展趨勢看,有理論內涵的研究成果,都貫穿一條主線,即把憲法學理論研究與社會現實問題的解決統一起來,使研究方法獲得堅實的實踐基礎。目前,憲法學研究方法正處于轉型時期,憲法學界要重視憲法社會學功能,需要以憲法社會學為基礎建構新的方法論體系。

注釋

[1]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2]日本著名憲法學家小林直樹對憲法學體系的分類是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他把憲法學分為廣義憲法學和狹義憲法學。廣義憲法學分為理論憲法學和實用憲法學。理論憲法學又分為一般憲法學、憲法學理論、憲法史、憲法學說史、憲法思想史、比較憲法學、憲法社會學;實用憲法學分為憲法解釋學、憲法政策學。

[3]鈴木教授是日本憲法學的代表人物之一,最早提出了“憲法學”和“科學的憲法學”概念,強調憲法學與社會實踐的相互聯系。

第3篇

作者:王嘉順 單位:華僑大學哲學與社會發(fā)展學院

社會學研究中的演繹邏輯類型及其特點

在前文已經提到社會學研究中的理論檢驗就是借助于演繹的邏輯,才能夠從抽象的理論中得到相對具體的假設,進而通過對假設的檢驗來實現對理論的檢驗,但是在降低理論抽象層次的過程中,如果不能夠嚴格遵循一定的演繹邏輯規(guī)則就有可能出現研究假設與理論不處在同一邏輯體系下的情況,如果是那樣,就不能真正驗證所需檢驗的理論。為了說明這個問題,我們先要介紹演繹的兩種類型,一個是邏輯演繹,另一個是經驗演繹,這兩種方法都有一些自身的先天不足。對于邏輯演繹來說,這種方法主要在自然科學中應用,而運用最好的就是數學。數學可以用非常抽象的語言將處在不同抽象層次的公理、概念、定理聯結在一起居于同一邏輯體系之下。數學主要是根據一些已知的公理為基礎,然后根據一定的演繹規(guī)則推理出需要的定理。社會科學的研究者也借鑒了這種方法,他們也大致應用這種定理化方式來演繹理論假設,所不同的是他們演繹的基礎不是一些不證自明的公理,而是一些暫時假定成立的理論,而這些理論可能是通過歸納邏輯得到的,也可能是經過前一階段的檢驗而獲得暫時的穩(wěn)定性,但是不論何種,都存在各自邏輯方法上的缺陷帶來的理論有效性的質疑,因此在應用這些理論來演繹出更低抽象層次的假設時就有可能使研究假設帶上理論本身固有的某些缺陷。此外,社會學中的理論都包含必要的概念,而有一些流傳甚廣的理論中的概念沒有被清晰定義過,并且社會科學內部并沒有對所有的概念及其測量方法達成一致的認識。但是邏輯演繹的一個優(yōu)點就是它能從原先那些無法被驗證的公設①中推演出研究命題,并且保證這些研究命題和推演出它們的公設處在同一個抽象層次。而對于經驗演繹來說,由于社會科學的研究對象畢竟不如數學的研究對象那樣單純,社會學不太可能根據邏輯演繹方法推演出如數學那樣抽象的命題或者研究假設。所以實際上,社會學的研究者為了能夠得到可以被直接觀察、直接檢驗的研究假設往往運用經驗演繹的方法。這種方法實際上就是將理論抽象層次更加降低。在得到研究假設之后,運用經驗演繹的方法,研究者可以將假設中的概念與其變量聯系起來,在經驗層次上得出更加具體的假設也即工作假設。在得到工作假設這一過程中很重要的步驟就是操作化,即給概念下操作性的定義,正是通過這一步驟,研究者可以收集到能夠反映概念內涵的資料??梢钥闯鼋涷炑堇[可以克服邏輯演繹的不足。經驗演繹能夠將抽象的理論及概念降低抽象層次使之轉化成可以被觀察到的指標,從而使理論在經驗材料中得到檢驗。并且由于有了具體的指標,研究者可以根據具體的指標收集所需的資料,從而避免收集資料上的盲從性。但是與邏輯演繹所擅長的相反,經驗演繹的缺陷就在于理論中的概念及其變量、指標是處于不同的抽象層次上的。

社會學研究中的演繹邏輯使用通過簡單的分析

我們可以在理論檢驗的初步階段應用邏輯演繹的方法從既有的理論中推演出理論假設,應用這樣的推演方法可以保證研究假設和推演出它們的理論處在同一個抽象層次,從而使理論和收集的資料保持一致的邏輯關系;而在檢驗的后一個階段,研究者可以應用經驗演繹的方法,在得到具體的研究假設之后,運用經驗演繹的方法,研究者可以將假設中的概念及其變量聯系起來,以使理論得到具體的驗證。但是還應該看到即使將這兩種方法結合起來后,雖然可以解決部分方法上的不足,但是還有些缺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其中之一就是概念的內涵檢定及其變量、指標的確定。某個概念究竟具有哪些維度,不同的維度究竟需要哪些變量、指標來代替是一個理論素養(yǎng)和經驗積累的問題。社會學研究中有時需要對某些概念進行測量,而選取概念的哪些維度則要視研究者的需要而定。當然每個概念的情況各不相同,有時是不同的研究者對其認識不同,而對于一些相對比較經典的概念,就算研究者之間已經形成比較接近的認識,但是對于概念的內涵及外延的界定不清楚,仍然會造成對概念的內涵檢定及其變量、指標的確定的不清楚的問題。

第4篇

接下來的一個時期可以被稱為社會語言學的學科開拓時期。除原有的三大領域外,社會語言學又開拓了其它領域的研究,其中以互動社會語言學、言語社區(qū)、言語接觸等領域的研究發(fā)展最快。

1.互動社會語言學互動社會語言學成形于20世紀80年代初。甘柏茲的《話語策略》[4]的出版,標志著互動社會語言學作為社會語言的一個分支正式建立。互動社會語言學重在研究如何用語言學的知識解釋人際交流的過程和結果,其理論的核心是“互動”,認為具有交際功能的言語互動才是語言的本質所在,一切語音、語法規(guī)則的價值只存在于具體的交際活動之中,通過言語互動產生交際效果的語言形式才是語言事實。甘柏茲在他的論著中提出了會話策略、語境提示、會話推斷等一系列核心概念。會話策略是指會話參與者能夠維持會話繼續(xù)、增進雙方相互理解的能力。會話推斷即話語理解的情景化或語境化過程,其基本功能是在評估交際參與者雙方目的的基礎上作出相應的反應。語境化提示即提示有關交際知識,尤其是語境的語言信號,包括語碼轉換、超新段標記等,其基本功能是在交際互動中引導指示話語、預測行為情景。此外,Goffman、Brown、Levinson、Tannen等的研究也對互動社會語言學理論的發(fā)展起到了推動作用。Goff-man進一步補充完善了Gumperz的語境推理,強調社會互動的作用[5];Brown和Levinson提出了具有普遍性影響力的禮貌原則;Tannen則將研究中心轉向異性之間的言語互動,特別強調談話的節(jié)奏性。

2.言語社區(qū)社會語言學研究的是不同說話人群體內部或群體之間的語言使用狀況,因而對這個群體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社會語言學沿用Bloomfield的speechcommunity的叫法以及他的言語互動觀[6],摒棄結構主義的“理想”同質狀態(tài),朝著“真實”的言語社區(qū)的方向不斷前進。Hockett、Lyons認為言語社區(qū)具有單語性,即某一語言社區(qū)內只流通某一特定語言(方言)。甘柏茲對言語社區(qū)單語性的論斷提出質疑,提出言語社區(qū)也可以是多語的,為避免“以語定區(qū)”帶來的單語限制,提出把“共同使用的言語符號”和“共知的社會規(guī)范”作為言語社區(qū)的兩條主要標準,整合了共同準則的變異遵守等觀點,指出言語社區(qū)是由共同規(guī)范和愿望結合在一起的、組織起來的講話人的多樣化的系統,進而強調了言語社區(qū)的系統性和規(guī)范性。隨著言語社區(qū)界定的不斷深化,言語社區(qū)第一、語言第二的原則越來越明確,并占據主流。此外,個人認同在言語社區(qū)的界定中同樣備受關注。LePage指出言語社區(qū)中個人認同的重要性,每個人都是許多不同言語社區(qū)的成員,在不同的情況下認同不同的言語社區(qū)。此后,Preston、Rosen、Saville-Troi-ke、Meyerhoff等都對個人認同問題作了研究。

3.語言接觸19世紀史密斯、特魯別茨柯依對施萊格爾“譜系樹”理論的“同構”和“對應”提出質疑之后,語言接觸逐漸成為備受關注的研究領域。早期語言接觸研究主要從語言內部結構因素的角度研究語言接觸,直至Kipar-sky提出社會因素決定語言接觸深度的觀點,語言接觸的研究才逐漸成為社會語言學的一部分。此后,這一觀點被大批學者認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Thomason的語言材料及觀點。語言接觸研究可根據研究對象的不同,分為語言結構的研究和語言使用的研究。語言結構的研究,即以接觸中一種語言為基本視角,研究其在詞匯、語音、語法三個層面受到其他語言的影響情況,主要關注的是語言借用和語言干擾。語言使用的研究涉及面較廣,主要關注語言轉用、語言混合和語碼轉換。語言接觸可以導致社會雙語的形成,而社會雙語現象又可分為穩(wěn)定和競爭兩種情況。對于穩(wěn)定的社會雙語現象的理論研究,主要歸功于Fishman。Fishman在Ferguson研究的基礎上完善了“雙言制”理論,認為不同的語言變體有著嚴格的社會分工;同時,提出“語域”理論,用以分析語言變體在缺乏社會規(guī)范時的使用情況[9]。

二、國內的社會語言學研究

(一)引進期社會語言學自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傳入中國。直至80年代末,國內語言學界才開始接觸西方社會語言學理論,此時以理論及研究方法的引進為主,尚未展開結合漢語實際的深入研究,主要表現在理論譯作和通論性著作的出版。因此,將這一時期稱為社會語言學的引進期。理論譯介方面,大批國外社會語言學的研究成果通過翻譯的形式被引入國內語言學界。1980年到1982年,特魯基爾的《社會語言學導論》(林書武等譯)在《國外語言學》連載。1987年,《社會語言學譯文集》(祝畹瑾編)和什維策爾的《現代社會語言學》(衛(wèi)志強譯)出版。通論性著作有陳原《語言與社會生活———社會語言學札記》(1980)、《社會語言學》(1983),陳松岑《社會語言學導論》(1985),游汝杰、周振鶴《方言與中國文化》(1986)。

(二)模仿期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西方的社會語言學理論的引進仍在繼續(xù)。較上一時期而言,運用社會語言學理論及方法解決中國的社會語言學問題已成為這一時期的研究主流,故而將這一時期稱為模仿時期,即模仿西方社會語言學研究的時期。專題研究成果集中在語言變異、語言接觸、互動社會語言學、言語社區(qū)理論等幾個領域。1.語言變異研究研究內容涉及語言變異的重要性、具體語用中的語言變異、語音詞匯句法變異、特定地區(qū)語言變異等。具體語用中的語言變異居多,包括廣告中語言的變異現象、教學及詞典編纂領域的語言變異現象、網絡語言中的變異現象等。學者對語音、詞匯、語法的語言變異研究都有涉獵。語音變異方面,以個體音變研究為主。趙一農[10]從語音變異研究出發(fā),論述語言的自我調節(jié)機制。詞匯變異方面,王立、程祥徽、蘇金智等研究的是人體動作詞語、新詞、詞語差異方面的詞匯變異;蘇金智則從詞匯變異角度研究語言變異與多樣文化的關系。句法變異方面的研究較少。2.語言接觸研究國內的語言接觸研究已涉及語言接觸的多個領域。趙杰從語言接觸引發(fā)語音干擾的角度,研究北京話受滿語和旗人話影響所產生的“融合式音變”現象。蘇金智從語言接觸引發(fā)借詞的角度,研究漢語借詞,提出借詞演變的基本模式。吳雅萍從語言接觸導致語法滲透的角度,研究漢語語序對少數民族語言語言的同化作用。羅美珍從語言接觸導致語言替換、語言影響、語言混合和融合三種現象出發(fā),對五色話、白話、五屯話、干河灘保安語的語言質變進行考察。綜上所述,國內的語言接觸研究尚未形成自己的理論體系,仍處在具體例證階段,即運用西方語言接觸理論及方法,例證中國的語言接觸問題。3.互動社會語言學研究劉煥輝的《言語交際學》是國內言語交際研究的開山之作。此外,具有較大影響的還有姚亞平的《人際關系語言學》和劉煥輝、陳建民主編的《言語交際與交際語言》等。20世紀末,孫維張、呂明臣的《社會交際語言學》著重理論闡述,強調言語交際的社會性,試圖從宏觀角度建立交際語言學的基本框架。岑運強從人類學史、語言學史及言語語言學的視角,追溯言語交際語言學在東西方的源頭,首次從結構上分出說服學、回答學、語境學、語言變異學,從功能上分出一般社交學、演講學、辯論學、談判學、推銷學、廣告學。4.言語社區(qū)研究言語社區(qū)理論是近年來剛剛引入中國社會語言學界的新理論,鄭海翠、張邁增、張紅燕簡要探討了言語社區(qū)的相關理論。楊曉黎對構成言語社區(qū)的基本要素問題展開討論,對言語社區(qū)理論中的“設施”要素提出了質疑[15]。夏歷依據在京農民工的資料,質疑言語社區(qū)的“地域”要素[16]。但言語社區(qū)方面較有影響力的重要理論尚未建立,仍處在萌芽階段。國內學者的關注點仍集中在運用此理論的實證性調查方面周剛對海外華人、校園、網絡等社區(qū)內的群體言語進行了實證性的研究[17]。

第5篇

1.參與社會體育的熱情不夠高漲

有調查表明,在20~59歲這個年齡段(男、女)的成年人群體各有53.63%和63.96%的人不能達到每周進行一次體育活動。其主要原因分為:

(1)工作占用時間較多。

(2)沒有形成參與體育活動的興趣;在60~69歲這個年齡段的老年人群體不參與體育活動的原因分為:

1)沒有形成體育活動的興趣。

2)受家務勞作影響。但就現實情況而論,我國目前16歲以上人口的空閑時間已經是1900小時/年,顯而易見,因工作忙或家務忙造成沒有時間參與體育活動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主要造成人們不參與到體育活動中的原因是人們沒有養(yǎng)成參與體育活動的習慣,不了解參與的意義和對參與體育活動沒有熱情。

2.年齡結構分布不均

我國目前參與體育人群就年齡結構來看屬于凹形結構。即青少年和老年人參與社會體育活動的熱情比較高,而中年人的參與情況較差。青少年還處在學校教育階段,直接接受學校的體育教育對其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老年人的余暇時間比較豐富。另外,延年益壽、豐富晚年生活的需要,使他們參與社會體育活動的熱情也比較高;而中年人的工作、家庭、社會等各方面的壓力都比較大,沉重的生活壓力迫使他們無暇顧及自己的業(yè)余生活,導致他們參與社會體育活動率偏低。

3.場館的現狀不適合

人們參與社會體育活動的需要我們國家人口眾多,人均土地面積小,公共體育場館更是少之又少。而且,大部分的體育場館也僅僅是集中在一少部分的學校里,街道、公園、社區(qū)中的體育場館寥寥無幾,這給人們參與社會體育活動帶來了極大的不便。

二、影響我國社會體育發(fā)展的社會學因素

1.參與者對社會體育的態(tài)度

參加體育活動的重要因素包括正確的體育價值觀和樂觀向上、積極參與的態(tài)度。缺乏體育鍛煉的興趣直接影響人們參與體育活動。積極的態(tài)度可以促進人們參與到體育活動中來,而消極的態(tài)度則直接阻礙了人們參與體育活動。其中積極向上的體育態(tài)度是人們能夠排除困難、持之以恒地參與體育鍛煉的主要因素。

2.參與者余暇時間

目前,實行了一周5天工作日后,我國群眾的余暇時間有逐步延長的趨勢。但相對于其他國家來說,還是遠遠不夠的。而且,大部分的時間也都被用于做家務、學習等上,參與社會體育的時間幾乎沒有,這對我國社會體育的發(fā)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礙作用。

3.體育場地設施

體育場所的質量和數量是影響人們參與體育活動的直接原因,其中包括公共體育設施,學校對外開放的場館設施、街道的健身器材,公園內的活動場所以及森林公園等。但就我國目前的體育場館設施來看,很難滿足人們的活動需求,情況不容樂觀。相對于體育較發(fā)達的廣州而言,其室內人均活動面積僅為0.0025平方米,室外0.0112平方米,面積數與發(fā)達國家的人均水平相差甚遠。我國《全民健身計劃綱要》規(guī)定的“到世紀末,城市公用體育用地1~2平方米,小學2.3平方米,中學3.3平方米”的標準也遠遠不能達到。

三、結語

第6篇

涂爾干的個人與社會關系思考最典型的即為社會決定論。社會決定論也是涂爾干的主要理論之一。為了理清涂爾干眼中的個人與社會,以及以此形成、建構的社會秩序,我們先對社會決定論思想進行梳理。社會決定論的基本觀點包括:

(1)個人依賴社會,社會控制個人,個人與社會是相對應的性質完全不同的實體。

(2)社會現象不僅具有外在于個人的獨立性,還具有對個體的強制性。而涂爾干所強調的,即是這樣一種社會決定論。對于他而言,社會事實不僅是一種作用于行動者個人的外在強制力,它同時也是一個決定著他們的行為傾向的集團性力量體系。這些對于社會與個人關系的思考,在《社會分工論》中僅僅只是一個開端。關于個人與社會的關系,涂爾干在《自殺論》中進行了更為深入的闡述。通過用社會與個人的關系解釋自殺的原因,涂爾干提出:社會的人需要一個高于個人的社會目標;對這個目標所負的義務不至于使他失去自主;他的欲望應受到社會秩序給予的一定程度的限定。這具體的三個命題也完全可以與《社會分工論》中“個人通過各自出讓一小部分利益而獲得彼此的共識”共鳴。由此我們可知:正是因為集體意識,個人才能夠得到集體賦予并承認的身份,即正是因為社會,個人才成為個人。進而,社會并不是人思想觀念所形成的一種意識化存在,相反,個人是由社會分化出來的且不可避免的帶有社會的烙印。從這個角度上說,社會既參與建構了有限個人,個人又是構成社會的一部分,個人與社會最終實現了雙重建構。

二、法律社會學視野下社會秩序建構與整合的手段——法律

涂爾干極力強調社會不是觀念性的,而是一個具體的存在,因此社會秩序是可以通過具體的手段得以表征和考量的。這正是法律與社會學交叉的核心部分——法律是社會秩序建構與整合的重要手段。涂爾干認為:“社會團結屬于社會學研究的領域。我們通過考察它的社會作用,才能全面徹底的了解社會事實?!蓖瑫r,“要想使團結具有一種可以把握的形式,社會的后果就應該為其提供一種外在的解釋?!薄巴庠诘慕忉尅奔瓷鐣刃蚪嬇c整合過程中的幾種手段,這些手段同時也是社會秩序的表現形式和考量標準,其中最重要的即為法律。

(一)法律的意義

涂爾干認為,社會的結合是一種道德現象,研究社會不可能從其內部進行,而必須考察他的外部表現,而法律就是社會結合最穩(wěn)固、最明確的外部表征。社會秩序在本質上具有法律意義的,不可能存在離開法律的社會團結。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對法的本質的研究可以揭示社會的變遷。通過法律來考察社會秩序并以此對社會進行二元劃分是涂爾干創(chuàng)造性的社會思路?!胺傻氖滓再|就是社會性”在他看來,“任何持續(xù)存在的社會生活都不可避免地會形成一種限制形式和組織形式。法律就是這些組織中最穩(wěn)固、最明確的形式?!?/p>

(二)法律的劃分

在《社會分工論》中,涂爾干將社會分類與不同的法律形式相對應,從歷史的角度、社會的角度對法律進行了劃分,即壓制性法律和恢復性法律。進而證明了法律隨社會的變遷而變遷,作為一種單獨的社會事實表征著“社會“這個抽象的表達。“由于內在事實是以外在事實為標志的,所以我們能借助后者來研究前者”。內在事實是社會團結、社會秩序,外在事實即是法律等與社會相應的社會秩序調控手段?!氨M管社會團結是非物質性的,但它也并非只具有一種純粹的潛在狀態(tài),而是通過一種可感的形式表現出來。”涂爾干顯然將法律等社會秩序調控的手段認作了社會的“可感形式”。在涂爾干的視角下,法律是社會秩序建構的手段,是維護社會團結的工具,也是劃分不同社會形態(tài)的標的。綜合《社會分工論》的機械團結、有機團結的章節(jié),我們可以綜述:在機械團結的社會,法律主要以打擊反抗、維護集體感情的壓制性法律為主。而在有機團結的社會,則以恢復社會秩序為目的的恢復性法律為主?!盎謴托灾撇梅热徊话餐庾R,那么它所確定的關系就不會不加區(qū)分地針對任何人。這就意味著,它并不是個人與社會的關系,而是某些有限的卻相互發(fā)生聯系的特定社會要素之間的關系?!币簿褪钦f,“恢復性法律將個人意識維系于社會意識是需要中介的?!痹凇渡鐣止ふ摗分?,涂爾干將這種有機團結社會中恢復性法律的中介訴諸于法團。法團的行動可以被視為一種對國家和社會間常規(guī)互動。

(三)習俗與法律的關系

在維護社會秩序的他律手段中,除了帶有明顯強制性和暴力性的法律以外,習俗也是一種他律手段,只是表達方式相對溫和一些?!耙话銇碚f,習俗是不與法律矛盾的;相反,它正是法律存在的基礎。當然,有些時候在這一基礎之上并沒有什么法律存在,有些社會關系也只能根據某些來源于習俗的分散形式得到規(guī)定?!钡@只是存在于“法律不再于社會的現狀相吻合”的特殊情況。涂爾干說:“如果某種社會團結單純是由習俗表現出來的,那么它肯定是一種次級秩序。反過來說,法律表現出來的社會團結是本質的?!?,也就是說,一般習俗與法律是共同發(fā)揮作用的,或者說,習俗更多的已經融合進法律里,在每一個法律手段的背后實際都包含著一定的習俗意識、集體意識。而當且僅當在法律的手段進入了無力、空白的領域,習俗便成為公認的他律手段。當然,社會秩序建構和整合的手段還包括道德、宗教等,限于篇幅,在這里不作贅述。綜上,對社會秩序的探討已經有了比較全面的梳理,但理論的價值更在于指導實踐,經典著作在當下的重要性正在于它所提出的問題以及思考方向仍被現代人所接受,仍存在植根的土壤——在當代背景下,產生于西方的百年前的涂爾干社會秩序建構思想是否能為中國現實社會提供理論可能性?

四、當代背景下社會秩序整合的意義

涂爾干思想曾經引起西方世界的廣泛討論,近年中國對涂爾干的討論比西方世界更熱烈。筆者揣測原因一方面是根據客觀情況,中國引進涂爾干思想比較晚;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在現代社會,涂爾干的相關社會學思想在中國有比西方世界更為契合的連接點。我們分別對兩種社會進行探討,從而找到涂爾干思想在中國地域的生命力及現實意義所在。

(一)西方個體主義上的集體發(fā)展

文藝復興之后,西方世界個體主義傾向盛行,強調每個人都更關注個體的利益和價值。而個體主義與涂爾干所強調的社會與個人關系理論始終有一種張力——不能完全稱反比關系,但有負相關性。這也是在現代西方世界,涂爾干理論有被邊緣的傾向原因所在。雖然涂爾干在著作中也表明了個體充分發(fā)展的有益之處,但其所強調的社會先在、共同意識和集體感情,都更著力于社會的作用,強調了社會作為一個整體存在的社會事實的作用。我們不難發(fā)現其與個體主義相對盛行的現代西方內化了的沖突。

(二)中國集體主義下的個體發(fā)展

第7篇

近年來,伴隨著對于高爾夫球運動認識的深入,中央五部委聯合調查表明:高爾夫球場90%以上并未占用耕地或林地,同時起到了解決就業(yè)、增加稅收、改善居住環(huán)境、改善投資環(huán)境等積極作用。使得高爾夫球運動得以正名,高球項目的發(fā)展又重新煥發(fā)了活力。深圳市和海南省分別建立了中國第一家和第二家公眾高爾夫球場,都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在財政、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優(yōu)惠。這種支持是建立在社會各項事業(yè)統籌和可持續(xù)發(fā)展上,來自于政府的這種態(tài)度對于高球的發(fā)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社會因素。①高爾夫運動代表的文化內涵,滿足了社會的某種精神需要。高爾夫運動的文化內涵是豐富的,代表了游戲、競技、休閑和溝通,分別對應了生活文化,商業(yè)文化,休閑文化和社交文化。作為一種舶來品,高爾夫運動提供給人們更多的選擇,首先體現在生活方式選擇上的多元化與個性化,高爾夫球運動提供獨特的生活理念,比如,與大自然的最親密接觸、陶冶情操。目前參與高爾夫球運動的群體,以中高端商務人士為主,因此,為高球運動貼上了“商業(yè)文化”的標簽。高爾夫運動在動靜的轉變之間,盡顯了領導者的抉擇風范。高爾夫球運動的發(fā)明來自于蘇格蘭牧羊女的游戲,其休閑的特質也盡顯無遺,置身于藍天綠草之間,身心得到最好的放松,無疑是休閑的絕佳方式。同時,活動范圍擴大和加深,社交成為個人生活和工作的必需,而高雅的高爾夫運動,為人們展示了一種有效、有層次的社交方式。正是因為其所涵蓋的文化特質,適應了當今社會的不同人群不同層面的需求,高爾夫運動才得以廣泛開展。②經濟發(fā)展與高爾夫運動的開展相互促進。某種意義上講,高爾夫運動在我國的開展,是經濟快速發(fā)展的產物。開展該項目,并不僅僅是建立一座球場那樣簡單容易,在一座座高標準球場的背后,是一條長長的經濟鏈條,包括配套設施,道路和運動用品(球具、服裝、球車等)等,這一切都需要經濟上的巨大投入,沒有強大的社會資源作基礎,是無法發(fā)展的。無論是從占地還是維護、經營,高爾夫運動都需要相當昂貴的費用,強大的經濟實力,是開展該項目的根本前提。東部和沿海地區(qū),經過改革開放以來的高度發(fā)展,積累了相當多的資源,這些地區(qū)的也是開展最好的,所以,沒有雄厚的經濟基礎,就等于是空談。據統計,高爾夫運動的開展與地區(qū)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呈現明顯的正相關,二者為互為促進、互相影響的關系。因此,經濟的高速發(fā)展,促進了高爾夫球運動的進一步發(fā)展,反過來,高爾夫運動也為經濟的發(fā)展做出了顯著的貢獻。

需要解決好的幾個問題及對策

伴隨著社會的發(fā)展,高爾夫球運動作為一項典型的休閑、競技體育并存在形態(tài),成為體育發(fā)展的趨勢,理應得到正視,促進其合理發(fā)展。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1.加強制度建設。缺少合理的制度支持,高爾夫球的發(fā)展往往就會陷入短視、急功近利之中,對于其本身的長遠發(fā)展是一種不小的傷害。因此,只有從宏觀的角度,建設與其他社會建設相協調的高爾夫球發(fā)展制度,并且站在社會和諧發(fā)展的高度,才能避免市場失靈、環(huán)境污染、亂占耕地等問題的再現,因此,制定出最合理的制度,推行出適宜的政策,以幫助高球運動健康的發(fā)展,使高球運動本身的效益和社會收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