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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報告范文

時間:2023-03-01 16:33:39

序論:在您撰寫案件分析報告時,參考他人的優(yōu)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fā)您的創(chuàng)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chuàng)作高度。

案件分析報告

第1篇

通過對案件的分析總結出以下原因:一是用人單位用工不規(guī)范,管理體制不健全或與法律規(guī)定相抵觸,違反工資、工時、社保、工傷以及經濟補償金等法律強行性規(guī)定;用人單位隨意或者違法解除合同。二是勞動者對法律規(guī)定存在錯誤理解且自身缺乏誠信或行為嚴重違紀;勞動者訴訟請求缺乏證據支持。三是勞資雙方缺乏證據意識,對重要事實無法舉證。

究其原因,建議從以下幾方面預防和處理:

一、進提高用人單位法律意識,規(guī)范用工管理。企業(yè)給勞動者提供就業(yè)的機會,如果企業(yè)發(fā)展良好,發(fā)生勞動糾紛的概率就比較低。從以往案件處理經驗來看,不少企業(yè)違法用工并非出于主觀惡意,而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所致,由此帶來的勞動爭議解決成本更已成為不少企業(yè)的一項重大開支。用人單位自身要加強對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建立健全勞動用工管理規(guī)章制度,發(fā)揮好企業(yè)工會的作用,強化工會維護好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功能,建立企業(yè)民主管理制度。加強對企業(yè)員工教育培訓工作,營造“和諧穩(wěn)定、互利共贏”的良好氛圍。

第2篇

關鍵詞:借貸糾紛;程序;實體;裁判觀點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深化發(fā)展,新的特點、新情況、新問題、新的糾紛不斷出現(xiàn),青島市中院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也呈現(xiàn)出許多新的情況和新的特點,需要在審理案件和解決糾紛時加以深入思考,找出相應對策。

一、 爭議焦點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爭議焦點可分為程序與實體兩方面,實體方面的問題高達70%,但隨著民事主體法律意識的不斷加強以及律師專業(yè)素質的不斷提高,程序問題也越來越受關注。

(一)程序方面。該類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于主體是否適格、管轄權異議、送達程序是否合法及訴訟時效等方面。

(二)實體方面。借貸糾紛案件在實體方面的爭議焦點絕大部分圍繞借貸關系是否成立的問題,其所占比例高達42.22%,而實踐中借貸是否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是否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也是比較常見的爭議問題。

二、 裁判結果

(一)二審案件的裁判結果。青島中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二審結果發(fā)改率達27.27%。其中5個發(fā)回重審的案件,有3份判決的理由均為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即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另2份除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外,還涉及《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四)項,即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二)管轄權案件的裁判結果。在摘取的45件借貸糾紛案件中,有4件屬管轄權異議,但青島中院都作出了維持的裁定。

三、 裁判觀點

(一) 程序問題

1.借貸合同糾紛案件的適格主體為借貸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而非該借款金額的實際使用人。

上訴人張維波因與被上訴人周延貴民間借貸糾紛案中[(2014)青民二終字第144號],上訴人辯稱,其是代姜誠誠給被上訴人書寫借條,實際借款人為姜誠誠。青島中院認為,2014年2月27日上訴人以借款人身份出具借條,即便該款項實際為姜誠誠所用,但姜誠誠以擔保人身份簽名,上述事實證明上訴人是實際借款人,姜誠誠是擔保人,上訴人應承擔還款責任。因此,上訴人是本案的適格責任主體,應向被上訴人償還借款。

2.合同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此外,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施行,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確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應以新司法解釋為準即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中“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不再適用。

(二) 實體問題

1. 借款人出具借據,且貸款人實際交付借款,雙方借貸關系成立。

上訴人周健與被上訴人青島玉柘木業(yè)有限公司民事借貸糾紛案[(2014)青民二終字第196號]中,原審法院認為,玉柘公司主張其于2012年10月18日給付周健20萬元系借款,周健雖對此不予認可,主張該筆款項系玉柘公司替他人向周健償還借款,但周健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該主張,以為提交證據證明其與玉柘公司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系,故對玉柘公司主張該20萬元系借款予以支持。上訴人于上訴期間提交的證據證明:①被上訴人股東分別為張守玉、張吉春、張桓;②在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20萬元以前,上訴人曾支付張守玉10萬元,支付張吉春8萬元。但不能證明上訴人有向被上訴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僅憑該銀行轉賬憑證證明雙方當事人存在借貸關系證據不足。

2.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上訴人藤素英與被上訴人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花園支行借款合同糾紛案[(2014)青金商終字第62號]中,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借款發(fā)生于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系期間,藤素英應與王波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青島中院認為,結合①上訴人與王波于2004年6月26日簽訂了關于收入與債務相互獨立的協(xié)議書,②兩人于2009年10月4日將上訴人單獨購買的房產產權進行公證,該兩份證據,認定上訴人與王波對于家庭財務收入和支出相互獨立。上訴人對于本案借款,既不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亦未實際使用款項,不應對王波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借貸合同中的借款金額為借貸合同記載的金額,但貸款人未足額交付的,以貸款人實際交付的金額為準。

在上訴人紀毓德與被上訴人欒志強民間借貸糾紛案[(2014)青民二終字第114號]中,欒志強在一審中辯稱,人民幣10萬元的借條紀毓德實際只交付了9.7萬元。原審法院認為,紀毓德提交的借條只能證明雙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因紀毓德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履行了借款交付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結合欒志強提交的借條及雙方陳述,確認紀毓德實際支付欒志強借款的數額為9.7萬元。而青島中院認為,被上訴人沒有提交證據證明上訴人支付9.7萬元的主張,故本院認定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10萬元。因此,被上訴人應償還上訴人10萬元借款。

四、 結語

本文是對青島中院近兩個月來已公布的借貸糾紛審判案例的簡單梳理,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當前借貸多采用書面形式、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手段增多、借貸合同的形式多樣等問題,因此借貸糾紛所涉及的各項法律問題還有待于我們進一步的學習研究。

參考文獻:

[1] 張濤著.民間借貸法律問答[M].天地出版社, 2008.

第3篇

2014年1-6月份,縣法律援助中心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485件,其中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5件,同比增長84.2%;民事法律援助案件450件,同比增長75%。其中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共359件,同比增長121.6%,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79.8%,為受援人討回欠薪共計430萬余元,取得明顯效果;共辦理工傷事故賠償案件10件,請求社保待遇案件15件,經濟補償金25件,辦結率均超過98%,辦結率為歷年最高。

主要原因是新《刑訴法》實施擴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范圍,使得援助案件出現(xiàn)了一定程度的增長;宏觀經濟環(huán)境的變化導致部分企業(yè)經營困難,欠薪案件多發(fā);部分企業(yè)主法制觀念淡薄,誠信經營的理念以及企業(yè)文化建設缺失,粗放的經營管理模式與職工日益增強的維權意識相矛盾,使得勞資糾紛不斷。

二、法律援助工作便民舉措

(一)聘請專業(yè)人士,做好日常接待工作。認真做好法律援助中心和“148”法律援助熱線的日常接待工作;貫徹落實“應援盡援”原則,認真接待,對符合條件的及時受理、指派。對來電、來訪的群眾做到熱情接待、細心解答,努力提高困難群眾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滿意度。

(二)開通綠色通道,保障農民工利益實現(xiàn)。積極開展“拖欠農民工工資”、工傷職工幫扶專項行動。開通農民工討薪綠色通道,凡提出討薪要求的一律不審查經濟條件,實行窗口當時受理、領導當時審批、案件當時指派、律師當時介入的“四當時”工作制度。遇到群體性的欠薪案件,堅持特事特辦,簡化一切手續(xù),先援助、后補辦手續(xù)。積極引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大大化解和案件,切實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提高辦案補貼,調動辦案人員工作積極性。規(guī)范和加強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與縣財政局聯(lián)合制定了《縣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業(yè)順利發(fā)展。對2013年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認真的審查,把好辦案質量關,對合格案件發(fā)放辦案補貼,共發(fā)放辦案補貼9余萬元,較好地調動了辦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下步工作重點

(一)認真學習,積極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認真抓好司法部今年7月1日執(zhí)行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貫徹落實,及早抓好新程序的有關業(yè)務培訓,確保新程序在基層能夠貫徹落實。

(二)加大宣傳,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知名度和社會知曉率。結合“八一”建軍節(jié)、重陽節(jié)等,重點抓好法律援助進軍營、進監(jiān)所、進鄉(xiāng)村(社區(qū))工作,繼續(xù)抓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

第4篇

家庭是社會構成的基本單位,其穩(wěn)定與否直接關系到社會穩(wěn)定大局。離婚不僅給家庭帶來無法彌補的傷害,也不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及和諧社會構建。本文將通過對我市離婚案件統(tǒng)計數據的分析,從中探求離婚訴訟案件的特點和引發(fā)的原因,并有針對性地提出建議和對策。

一、統(tǒng)計數據及特點:

20xx年,我市兩級法院共審結民事案件10675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3715件,占民事案件的34.8%,與20xx年相比(審結民事案件10639件,婚姻家庭案件3128件,占民事案件的29. 4%)收結案數量及比重均有所上升。其中一審調解結案1173件,撤訴341件,調撤率達47.76%,二審調解結案35件,撤訴9件,調撤率達39.68%,平均調撤率為37.92%。

反映我市離婚案件的兩個特點:

1、離婚案件收案數量逐年增加。

2、各類民商事案件中,離婚案件調撤率最高。

二、離婚案件的主要特點、原因:

1、離婚雙方感情基礎薄弱,結婚時間一般不長。

一些年輕人思想過于開放,婚前缺乏了解,相處時間較短,沒有婚姻基礎,視婚姻為游戲,在沒有完全了解對方的情況下就草率結婚,婚后不久因雙方性格不合沒有感情等種種原因而導致離婚的1115件,比06年的982件有明顯上升趨勢,占07年審理離婚案件的30%,此類婚姻一個明顯特點是,夫妻雙方一般都是經人介紹相識的,幾乎沒有多少戀愛了解時間。其中結婚不到一年的45件,占4%;結婚1—3年的167件,占15%;結婚3—5年的346件,占31%;結婚5—10年的279件,占25%。

2、外出打工人員離婚案件增多。

目前我市法院所審理的農村離婚案件中,外出打工人員離婚率占74%,較之06年有8%的上升。我省是全國勞務輸出大省,我市外出務工人員在全省又占前列,勞務輸出已成為我市的一大支柱產業(yè)。外出打工人員由于接觸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維方式、價值取向、生活習慣和社會身份較之過去有了很大改變,給以前相對較為穩(wěn)定的婚姻帶來了較大沖擊。由于雙方長期分居,難以培養(yǎng)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逐漸走向破裂。

3、女方起訴男方離婚案件增多。

20xx年受理的3128件離婚案件中,女方提出離婚的有1845件,占58.9%;20xx年受理的3715件離婚案件中,女方提出離婚的有2266件,占60.9%,有一定幅度的上升。一方面反映了現(xiàn)代女性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的覺醒,另一方面也說明了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特別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離婚案件近年來不斷上升,婦女維權道路任重而道遠。

4、婚外戀和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比例大。

隨著社會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人們物質生活水平提高,傳統(tǒng)的婚姻觀念發(fā)生變化,不再滿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外遇問題成為引發(fā)離婚的又一主要原因。近年來,因網絡交往引發(fā)婚外戀,進而導致離婚的案件明顯增多。

5、調解結案率較高。

隨著人們對新事物接觸的增多,觀念的逐步開放,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的表現(xiàn)比以往要冷靜和理智,能夠以正常的心態(tài)對待離婚,雙方的情緒相對平和,不致于嚴重對立使矛盾激化,離婚案件的審理可以在平穩(wěn)的訴訟環(huán)境里進行,調解工作容易開展。尤其是當事人年齡越小、結婚時間越短,離婚案件調解率越高。究其原因,一方面年輕人思想開通,好和好散;另一方面雙方一般尚未生育,不涉及子女撫養(yǎng)問題,離婚沒有后顧之憂。值得注意的是離婚案件的調解離婚率偏高,有的基層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經調解離婚的高達97%。這是由于夫妻雙方通過猜疑、吵打、冷戰(zhàn),對和好都不再抱希望,認為婚姻已走到盡頭,于是理智地采取法律途徑選擇分手,并就子女撫養(yǎng)及財產問題達成一致。

三、離婚案件審判過程中凸現(xiàn)的問題

1、女方當事人訴訟能力較低。特別是在鄉(xiāng)村,較之男性,女性的文化層次普遍偏低,大多數女性習慣于將糾紛提交法院,認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識的缺乏使得她們不懂如何運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所舉證據證明力不高,難以實現(xiàn)其訴訟目的。有些女性當事人庭審時質證、辯論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駁對方,發(fā)言往往偏離焦點,過分糾纏細枝末節(jié),表達不清。

2、缺席審理離婚案件增多。審判實踐中,缺席審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種是由于一方長期在外打工,不與家人聯(lián)系,處于下落不明狀態(tài),采取公告送達而缺席開庭;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開庭;也有當事人為達到離婚目的,可能隱瞞在外務工一方當事人的有關真實信息,致使對方無法到庭。缺席審理,法庭往往無法調查核實雙方的真實意思,若僅憑原告提供的證據和陳述審理,難以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以破裂,財 產狀況難以查明,子女撫養(yǎng)問題不易處理,可能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3、當事人取證困難。由于離婚訴訟主要是人身關系,尤其是事關感情,隱秘性較大,只有當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與雙方都有一定關系,往往或礙于情面不愿作證或有利害關系證明力較弱,這使得法官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認定難以把握;對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權債務,也因民間借貸合同的不規(guī)范而導致舉證困難。特別是向自己親友借債,往往由于無任何形式,債權人的證言因利害關系難以認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情形而導致離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異,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內部侵害,但舉證確困難重重。像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過錯行為,因其具有很大隱蔽性,當事人采取偷拍、偷錄方式取證的,合法性得不到認可又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使得大部分當事人無法完成舉證責任,損害賠償的請求難以得到支持。

4、夫婦共同財產分割漸成焦點。多數離婚訴訟當事人對離婚無異議,卻為了財產分割爭論不休,互不讓步。當事人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轉移、隱匿共同財產、虛報債務,加之這些證據難以調查,有些根本無法查明,難辨真?zhèn)?,使得法官對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給公正審理帶來困難。

5、離異家庭“問題孩子”成為社會難題。由于離婚后,有些撫養(yǎng)方忙于組建新的家庭,對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怠于撫養(yǎng),或雙方均不盡義務,將孩子丟給年邁的爺爺奶奶,使這些兒童缺乏父母的親情呵護,疏于管教,脆弱的心靈過早的蒙受陰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單親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護等方面出現(xiàn)斷層和缺位,較易引發(fā)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四、離婚案件審理的發(fā)展趨勢:

1、離婚人群低齡化將成為主要趨勢。80后一代正處于初入婚姻階段,這一代年輕人婚姻觀念較之父輩大幅度開放、積極追求新奇事物、責任感相當偏弱,大量出現(xiàn)的“閃婚”、“閃離”現(xiàn)象也透視著這一代人婚姻忠貞觀念的淡化,離婚案件低齡化已成為社會熱點問題和普遍現(xiàn)象,在今后離婚案件中的比例將呈上升趨勢。

2、子女撫養(yǎng)新問題日益突出。隨著社會進步,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撫養(yǎng)問題不再單純是撫養(yǎng)費、探視權問題,還擴展到子女生病、讀大學等大額支出如何承擔。因婚外戀產生的非婚生子女欺詐性撫養(yǎng)賠償、婚生子女否認、非婚生子女準正也日漸成為新名詞,目前學術界已有研究,但在實踐中沒有相關法律規(guī)定,急需《婚姻法》制定相應條款,以便給審理工作提供依據。

3、夫妻共有財產呈現(xiàn)出內容新、數額大、資金來源復雜等特點。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夫妻共有財產從以往單純的金錢和實物,日趨發(fā)展為房地產、古董收藏、公房使用權、個體商店經營權、公司股權等大額款項,夫妻共同財產的資金來源也更復雜。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認定難度增大,應更加慎重。

4、“問題兒童”將增多,成為社會問題。離婚率的上升,必然出現(xiàn)更多離異家庭;離婚人群低齡化,使得更多年齡幼小的孩子成為單親兒童;撫養(yǎng)方對子女怠于履行撫養(yǎng)義務,導致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親情缺失,成為問題兒童的比例必然增大。另外,撫養(yǎng)方損害子女利益的新情況也增多,例如將離婚時雙方贈與子女的房產私自過戶到自己名下甚至變賣、將贈與子女的收藏品隱匿或變賣,這類情況在今后的審理中也將成為重點。

5、導致離婚的因素將不斷增多。而且隨著通信手段的進步,交往渠道的擴展,婚姻忠貞觀念的淡化,導致離婚的因素增多,今后將出現(xiàn)大量新的情況。

五、對離婚案件審判中問題解決的建議和對策

1、加強對離婚當事人的訴訟引導。針對離婚案件當事人訴訟能力差異大,經濟地位不平衡,收集證據難,社會影響大的特殊性,訴訟過程中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引導顯得尤為重要。法院要強化庭前指導,做好釋明工作,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了解舉證責任分配,知曉舉證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審中適當指導當事人圍繞焦點舉證、質證、辯論。

2、樹立正確的婚姻觀。要充分發(fā)揮司法機關、婚姻管理機關、農村基層組織等多方面的職能作用,通過庭審講法、到基層社區(qū)發(fā)放法制宣傳資料、講授法制課、與全市縣區(qū)各廣播媒體聯(lián)合進行法制宣傳等方式,進一步強化婚姻法的宣傳,使婚姻法中規(guī)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忠誠等婚姻思想深入每一對夫妻。加強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違法婚姻,減少離婚案件發(fā)生的隱患。推動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增強責任感,同時也引導確實感情破裂的當事人學會依法維權,有力維護自身權益。

3、依法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政府要對農村的勞務輸出規(guī)范管理,正確引導,關心民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解決其在農村的子女入托入學問題,解決農村無子女戶和兩女戶的生活和供養(yǎng)問題;勞動監(jiān)察部門要主動履行職責,監(jiān)督檢查用工企業(yè)執(zhí)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嚴格作息、休假制度;用人單位要關愛農民工,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要盡量解決農民工兩地分居的問題,可為民工提供夫妻宿舍、周末夫妻房,逐步為改善民工的居住條件和增加民工夫妻團聚的機會創(chuàng)造條件。

4、充分挖掘現(xiàn)有司法資源。指派年富力強、辦案經驗和人生閱歷都較為豐富的法官專門審理此類案件,進一步提高辦案效率和案件質量,同時根據當前申請離婚當事人多為女性的特點,適當安排女法官辦理此類案件,通過女性與女性之間的設身處地的溝通做好思想工作,盡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5、建立多元化調處化解婚姻糾紛的機制。在強化訴訟調解的同時,針對不同年齡、不同層次的當事人和案件特點,廣開調解渠道,如邀請當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員中資歷較深、威信較高的親屬參與調解,邀請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領導或婦聯(lián)等基層組織、當事人所住社區(qū)的辦公人員或鄰居協(xié)助調解,邀請當事人的子女到場做工作參與調解,邀請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基層組織、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積極參與分析產生糾紛的原因,耐心做夫妻雙方的思想工作,幫助雙方明白彼此間面臨的差異和改進溝通方式,鼓勵夫婦雙方努力維系婚姻,發(fā)揮家庭功能,減少婚姻中的沖突,即便通過調解雙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過調解將離婚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雙方矛盾越來越大、裂痕越來越深,也能夠取得第一手資料。

6、實行向婦女適度傾斜的原則。婦女相對處于弱勢,在婚姻家庭破碎后受到的傷害也相對較深,在合法的基礎上適當照顧女方,是司法關懷的一種體現(xiàn)方式。離婚時在財產處理方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大部分婦女的經濟條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要適度照顧婦女的利益,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而影響其正常行使離婚權利,避免婦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絕境。同時要充分考慮婦女對家庭的隱形貢獻,按照照顧婦女利益的原則給予婦女適當補償。對于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訴訟人的農村婦女,法院在依法減免其訴訟費用的同時,可以主動與法律援助部門聯(lián)系,為其申請法律援助,由律師無償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平等保護她們的訴訟權利。

7、加強對離異家庭子女的保護。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僅要考慮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還要做好父母雙方的法制教育,非撫養(yǎng)方及時支付撫養(yǎng)費,撫養(yǎng)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視權,使子女能夠感受到父母雙方的溫情,雙方相互,監(jiān)督減少對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議有條件的法院可以與離異家庭、子女就讀學校建立聯(lián)系卡,時時回訪溝通,了解子女生活學習情況,及時制止對子女利益損害情況發(fā)生,使我們的審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護離異家庭子女,防止其成為問題少年。

8、強化離婚案件的調解工作。利用調解前置程序,理清雙方的婚姻狀況及爭執(zhí)焦點。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司法解釋,將婚姻糾紛列入調解前置程序的框架,這樣便于法官及時了解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涉訴原因,是否有調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數“對癥施藥”。對夫妻感情較好的,只因一時沖動草率引訴的,可采用“冷處理”的方式;對雙方因誤解或誤會引起的離婚,幫助雙方消除誤會;對婚姻感情確以破裂,在調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應及時開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糾紛。審判中應貫徹和體現(xiàn)“能調則調,多調少判”原則,對死亡婚姻盡量勸離,讓雙方好聚好散,對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則應盡量調解和好。

第5篇

一、價格違法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價格違法案件總量微幅下降

上半年,全國共查處價格違法案件32630件,同比下降0.9%,查處違法所得8.4億元,實施經濟制裁6.4億元,其中退還用戶2.5億元,沒收違法所得3.5億元,罰款0.4億元。

今年以來,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組織開展了教育、醫(yī)藥、成品油、交通運輸等一系列價格收費檢查,組織有關地方價格主管部門加強了雨雪冰凍、地震災害期間的價格應急監(jiān)管,指導查處了一批價格串通、價格欺詐、哄抬價格等違法案件,加強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威懾力度,促使價格違法案件總量在連續(xù)四年較大幅度下降的基礎上,繼續(xù)微幅下降,進一步規(guī)范了市場價格秩序。特別是連續(xù)多年開展全國專項檢查的行業(yè)價格違法行為下降明顯,如教育收費違法案件下降21.8%,藥品價格違法案件下降15.9%,醫(yī)療服務價格違法案件下降12.8%,有效遏制了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領域中的價格違法勢頭。

同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創(chuàng)新工作方式,積極開展“價格服務進萬家”活動,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維權、政策、協(xié)調、信息等服務,特別是高度重視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價格舉報咨詢工作,高效快速地辦理了一大批交通運輸、房地產及物業(yè)管理、教育、醫(yī)藥、成品油等領域的價格舉報案件,及時有效地化解了價格矛盾,維護了社會穩(wěn)定。

(二)價格違法案件集中于五大領域

查處價格違法案件數量排名前五位的是:藥品和醫(yī)療服務價格、教育收費、交通運輸價格、國家行政機關收費、成品油價格,分別為8534件、7089件、6026件、1677件、1458件,五項合計占全部價格違法案件的76%。其中,由于受成本上升、供求緊張等階段性因素影響,成品油、交通運輸價格違法案件數量出現(xiàn)了較大程度的上升,分別比去年同期增長176.1%、32.0%。

藥品和醫(yī)療服務價格違法行為主要有:一是藥品加價率政策執(zhí)行不到位,較多醫(yī)療機構銷售藥品沒有嚴格執(zhí)行“以實際進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政策;二是提高標準收取手術費、化驗費、放療費、監(jiān)測費、床位費、護理費等;三是自立項目自定標準收費,如手術醫(yī)生站臺費、CT室床單鞋套費、一次性床罩費、查房費、微機管理費、出生保健卡費、健康咨詢費等;四是通過多計算用藥數量、一次性衛(wèi)生材料使用數量多收費;五是通過捆綁項目、擴大范圍、強行服務等手段多收費。

教育收費違法行為主要集中在:一是與入學掛鉤的高額“捐資贊助費”;二是代收服務費,如餐卡費、飲水費,以及強制購買教輔材料的費用等;三是“超三限”招收擇校生多收的費用:四是利用學校改制、合作辦學和補課補考等方式多收取的費用。

交通運輸價格違法行為主要有:一是擅自提高票價,特別是一些跨省跨市公路個體客運車輛在行駛途中向乘客加價收費;二是不按實際站點售票,如強行讓短途乘客按全程票價購票;三是對持學生證、軍人證、殘疾證、老年證等乘客的優(yōu)惠票價執(zhí)行不到位;四是提高標準收取道路特別是高速公路事故車清障、施救費用;五是停車場超標準收費。

國家行政機關收費違法行為主要有:一是部分土地部門違規(guī)收取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土地管理費等;二是部分城建部門違規(guī)收取建安檢測費、招投標管理費,重復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三是一些交通部門強制收取車輛安全服務費,違規(guī)收取客運、貨運配載專線經營權有償使用費;四是一些環(huán)保部門違規(guī)收取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五是有些公安部門違規(guī)收取治安聯(lián)防費。

成品油價格違法行為主要有:一是超過國家規(guī)定價格水平銷售成品油,特別是夜晚高價賣油、對外地車輛高價賣油;二是故意隱瞞油源、囤積居奇,趁機抬高價格;三是通過降低質量、減少重量等手段變相漲價。

(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執(zhí)行價格干預措施案件明顯上升

上半年,價格違法行為結構發(fā)生變化,在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中,不執(zhí)行政府定價、不執(zhí)行政府指導價案件數量減少,同比分別下降11.4%、1.2%;不正當價格行為上升較快,同比增長21.1%;不執(zhí)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案件大幅上升。

今年以來,受國際市場、成本推動以及部分地區(qū)自然災害等影響,國內食品、化肥、成品油、液化氣、建材等價格較快上漲,并且價格上漲向其他行業(yè)傳導的壓力進一步增加。在較大的成本壓力下,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為較為頻發(fā),同比增加。從案件地區(qū)分布看,不正當價格行為分布較為廣泛,河南、湖南、河北、甘肅、山西、江蘇等省查處的案件均超過了200件。從違法形式看,主要是經營者通過行業(yè)協(xié)會、行業(yè)主導企業(yè)進行串通漲價,通過虛構原價等方式進行價格欺詐,通過缺斤少兩等手段變相漲價,以及通過散布不實漲價消息哄抬價格等。

不執(zhí)行價格干預措施案件集中分布在受雨雪冰凍、汶川地震影響較大的地區(qū),其中湖南省查處1195件,陜西省查處187件,四川省查處124件,主要表現(xiàn)為食品、抗災救災及災后重建所需建材兩大領域的部分經營者沒有依法及時執(zhí)行有關省市出臺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二、加強價格監(jiān)管工作的建議

(一)積極貫徹落實成品油、電力價格調整政策及格時價格干預措施,穩(wěn)定市場價格

檢查落實成品油和電力價格調整方案,嚴格控制調價幅度和調價范圍,特別是加強對與居民消費密切相關的公共交通運輸價格的檢查,嚴肅查處亂漲價行為,穩(wěn)定市場價格。檢查落實抗震救災物資價格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和減免通行費、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減免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等政策,落實地震災區(qū)三省電力價格不上調政策,維護災區(qū)市場價格基本穩(wěn)定。鼓勵經營者通過優(yōu)化管理、創(chuàng)新技術等方式降低成本,盡量消化上游產品價格調整影響的增支因素,加強價格自律,引導價格誠信,預防價格違法行為的發(fā)生。

(二)繼續(xù)加強民生價格監(jiān)管,減輕群眾生活負擔

一是繼續(xù)開展醫(yī)藥價格檢查,重點檢查藥品加價率、醫(yī)療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一次性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設備檢查治療價格與收費政策執(zhí)行情況。二是繼續(xù)加強教育收費監(jiān)管,落實義務教育免費政策、高中“三限”政策和高等學校教育收費政策,著力整治“改制學?!薄⒅型夂献鬓k學亂收費行為。此外,切實加強通信、郵政、房地產及物業(yè)管理等領域的價格監(jiān)管,維護人民群眾的價格權益。

(三)依法查處價格壟斷和不正當價格行為,維護價格秩序

加強市場價格行為監(jiān)管,積極研究價格壟斷行為認定標準,制定調查取證程序,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跟蹤分析糧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奶等群眾基本生活必需品,以及成品油、液化氣、化肥等重要商品價格變化情況,嚴厲打擊串通漲價、搭車漲價、哄抬價格、變相漲價、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加強與紀檢、監(jiān)察、公安、工商、質監(jiān)以及新聞單位的配合,加大監(jiān)督檢查力度,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件及時進行公開曝光,并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刑事責任。

第6篇

一、__縣法院20__年至20__年執(zhí)行農村婚約財產案件的基本情況及特點

20__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正式實施,該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使婚約財產案件的審理有了明確的依據。解釋實施以來,我院受理的婚約財產案件數量持續(xù)上升,20__年至20__年河南省信陽市__縣法院共有34件此類案件進入執(zhí)行程序,分別是20__年8件、20__年11件、20__年15件。在這34件農村婚約財產執(zhí)行案中,經判決后進入執(zhí)行程序的有29件,占85.3%,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后執(zhí)行的有5件,占14.7%。目前,已順利執(zhí)結26件,案件執(zhí)結率76.5%,其余案件均中止或終結執(zhí)行。在已順利執(zhí)結的26案件中,強制措施執(zhí)結的15件,占57.7%,和解執(zhí)結的7件,占27%,當事人自動履行的4件,占15.4%。

通過上述數字可以看出,我院農村婚約財產執(zhí)行案的數量上升較快,但當事人自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比例低,案件執(zhí)行情況并不樂觀,案件執(zhí)結率較低。

二、農村婚約財產執(zhí)行案執(zhí)行難的主要原因

(一)偏頗的傳統(tǒng)觀念使得部分被執(zhí)行人在主觀上就不想歸還婚約財產。在農村的許多地方,大家都認為娶媳婦花錢是應該的,如果在結婚前女方提出來不同意結婚,女方要退還男方的錢物,而如果男方提出來不結婚,女方就可以不退還;同時,女方家庭大多認為解除婚約后,吃虧的是女方,再要其返還彩禮不公平,正是這樣一些落后的觀念,使得有些當事人對歸還婚約財產主觀上存在抵觸思想,不配合法院執(zhí)行的情況比較普遍。

(二)被執(zhí)行人的個人財產難以查清,不便執(zhí)行。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被執(zhí)行人要么與父母及家人同住,要么結婚后與丈夫同住,他們的財物混在一起,難以分清哪些是家庭共同財產,哪些是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如果分家析產還要形成新的訴訟。如:李某申請執(zhí)行劉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雙方分手后,女方即外出打工,后在外地與他人結婚,現(xiàn)家中雖有房產及相關生活用品,但多為男方婚前所置,作為執(zhí)行法官,在財產不十分清晰的情況下,就不便執(zhí)行。

(三)案件矛盾復雜激化,被執(zhí)行人自動履行義務的意識較差。此類案件除財產糾紛外,當事人還有感情上的糾葛,他們訂婚時不惜大把大把地花錢,產生糾紛后卻又斤斤計較,矛盾不斷升級,最后由愛轉恨,無論是誰提出解除婚約,讓女方提出返錢難度都比較大。

(四)部分被執(zhí)行人不是實際掌握財物的人,履行義務困難。訴訟中,有的原告僅列女方為被告,而在實際生活中,根據民間風俗,男女雙方訂婚時一般由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給付彩禮,當男女雙方形成財產關系后,實際掌握該財物的可能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信賴的人,而非女方本人。當法院判決返還財物后,即使被執(zhí)行人想盡快了結案件,但只要實際控制財物的人不愿意將財物拿出來,案件就難以執(zhí)結。

(五)被執(zhí)行人下落不明,尋找不易。有的女方解除婚約后就外出打工或嫁到外地,且男方也不知其下落,法院執(zhí)行時找不到被執(zhí)行人,這樣,執(zhí)行財產就更加困難。另外,還有部分被執(zhí)行人在返還現(xiàn)金上也存在困難,男女雙方訂婚以后,女方拿著對方給予的錢去購置結婚用品,大量的金錢變成了一堆實物,法院判決是要被執(zhí)行人返還現(xiàn)金,而農村當事人的履行能力又比較有限,這在客觀上也導致了此類案件的執(zhí)行難。

三、解決農村婚約財產案件執(zhí)行難的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倡導文明健康婚戀新風。有關部門,特別是共青團、婦聯(lián)等組織要對《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進行廣泛宣傳,倡導新事新辦,節(jié)儉辦婚事,樹立文明婚戀新風尚。

(二)合理擴大當事人,特別是被告的范圍。婚約財產關系與婚姻關系不是一個概念,婚姻關系僅是男女雙方,但婚約財產關系的產生一般不是單個人的行為,所以應將婚約財產的實際占有人列為第三人,讓實際占有人也成為案件的義務人,以便于此類案件的順利執(zhí)結。

(三)多調少判,增加義務人主動履行義務的自覺性。針對此類案件的特點,在審理過程中,法官要多做當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向他們灌輸高尚的愛情觀、價值觀,注重對義務人說理釋法,減少對抗情緒,爭取在原告方自愿作出部分讓步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xié)議,促使被告方主動履行義務。

第7篇

元月17日,我局迅速召開干部大會,局長同志組織傳達學習了全市經濟工作會議精神,重點一是傳達書記的講話精神;二是傳達市長的講話精神。學習會上,局領導班子成員與全局干部職工一起就書記、市長的講話精神進行了認真的討論和分析,總結了我局去年的工作,分析了今年的經濟形勢和面臨的安全生產形勢和任務;會議要求全局干部職工統(tǒng)一思想,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今年的總體經濟目標,高標準,嚴要求,對今年的安全生產工作定目標,定任務、定責任,定措施,定獎懲,確保各項任務完成。

二、制定目標和任務,明確工作重點,落實各項具體措施

根據全市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總體經濟目標和任務要求,我局就如何服務全市經濟建設,深入推進“安全生產年”活動,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確保今年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穩(wěn)定,明確了“三杜絕一減少一控制”的總體工作目標。即:“杜絕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杜絕校園安全事故,杜絕敏感時期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全市各類事故及死亡人數較上年減少,控制在市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以內”。堅持安全發(fā)展,科學發(fā)展,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深入推進安全生產年活動為載體,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經濟建設總體目標任務,扎實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打非治違”活動和黨風廉政及機關效能建設,進一步構建和落實長效管理機制,深化隱患治理,全面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為實現(xiàn)經濟又好又快發(fā)展營造和諧穩(wěn)定的安全環(huán)境的工作總思路。并明確了今年的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

1、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管力度。一是加強市、鄉(xiāng)鎮(zhèn)、村三級監(jiān)管網絡建設,確保鄉(xiāng)鎮(zhèn)和基層安全監(jiān)管機構齊全、人員到位,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監(jiān)管格局;二是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跟蹤督查,逐級抓好責任制落實;三是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加強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鍋容管特等高危行業(yè)的安全監(jiān)管,強化安全檢查,嚴密監(jiān)控重大危險源,及時發(fā)現(xiàn)隱患,治理隱患。

2、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狠抓隱患排查治理。嚴格執(zhí)行專項整治驗收和隱患整改“五到位”制度。

3、繼續(xù)加大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力度,高標準,嚴要求,確保創(chuàng)建單位和企業(yè)按質按期完成,逐年提高全市質量標準化建設達標比例。

4、繼續(xù)深入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

5、進一步組織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