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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轉房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2-07-29 17:23:09

序論:在您撰寫周轉房申請書時,參考他人的優(yōu)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fā)您的創(chuàng)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chuàng)作高度。

周轉房申請書

第1篇

為了城市的整體規(guī)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筑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瀏覽更多強制拆遷申請書請點擊“拆遷申請”查看。

強制拆遷申請書范本申請人: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

因被申請人拒絕履行搬家騰地的義務,且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影響了____大街市政工程的進展,特向人民政府提出強制拆遷申請。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政府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的規(guī)定責成有關部門強制被申請人履行拆遷義務。

事實和理由:

為了拓寬____大街,____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經____市市政委員會等部門的批準,并經市房管局批準,申請人為該公司核發(fā)了房屋拆遷許可證,許可該公司拆除包括____胡同______號在內的房屋。被申請人在____胡同______號承租他人房屋三間,居住面積為______平方米。____開發(fā)公司為其安置____小區(qū)______號樓______號一居室一套,但被申請人要求另行安置一居室一套。因拆遷人與被申請人未能達成拆遷協(xié)議,申請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拆遷裁決,裁決由拆遷人為被申請人安置____小區(qū)______號、______號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居住面積為______平方米,遠遠超過了被申請人原來的居住面積,并限被申請人在三日內搬家騰地,但被申請人拒絕履行拆遷義務,現(xiàn)被申請人所居住的房屋嚴重妨礙了市政工程的建設。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guī)定,特申請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遷決定書,限令被申請人履行拆遷義務,如被申請人仍然拒絕履行拆遷義務的,請責成有關部門強制被拆遷人履行拆遷義務。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拆遷程序流程是怎樣的1、城市房屋拆遷申領規(guī)劃用地許可證程序

城市房屋拆遷首先應當獲得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拆遷人按規(guī)定向有關政府規(guī)劃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規(guī)劃管理部門核發(fā)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確定拆遷房屋的地域范圍。同時,由規(guī)劃管理部門通知被拆遷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改建、擴建等工程。

2、城市房屋拆遷編制拆遷計劃和方案

拆遷人在獲得土地使用權后,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錄拆遷范圍內的常住人員及其房產狀況,對被拆遷人進行逐一采訪,摸清要求,并分類做好記錄。拆遷人再根據核實的情況和國家、地方有關拆遷補償安置的規(guī)定,編制出詳細的拆遷計劃和方案。

3、城市房屋拆遷申領拆遷許可證

國家對房屋拆遷實行許可制度。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拆遷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

國家拆遷賠償標準拆建單位依照規(guī)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xié)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qū)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qū)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qū)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yè)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注: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第2篇

申請書的使用范圍廣泛,申請書也是一種專用書信,它同一般書信一樣,也是表情達意的工具。拆遷許可申請書要怎樣寫呢?瀏覽更多2022年拆遷許可申請書請點擊“拆遷申請”查看。

2022年拆遷許可申請書珙縣房地產管理局:我單位為房地產二級房地產開發(fā)公司

所?。阂速e市長寧縣銅古鄉(xiāng)街村

法定代表人__

職務:__縣人大代表。

我單位因需要拆除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特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

請求事項:

請求主管部門批準申請人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并發(fā)給申請人的拆遷許可證。

事實理由:

申請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在珙縣安寧街一帶進行危房改造建設,需要拆遷該地區(qū)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依據我國拆遷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請人已經依法制定了拆遷該地區(qū)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機劃和拆遷方案,并已經準備了拆遷安置和補償用房?,F(xiàn)依法提出拆遷申請,請主管部門批準申請人所提出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并依法發(fā)給申請人房屋拆遷許可證。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_

_年__月__日

什么是拆遷許可證是拆遷人在實施前,由行政機關根據其提交的文件資料批準的一種附有明確期限的行政強制許可行為。沒有獲得該許可,拆遷人不得進行拆遷程序。拆遷是指拆遷人依法將建筑予以拆除,并對被拆除建筑的使用人予以移遷安置,對被拆除建筑的所有人予以經濟補償的民事法律行為。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經濟損失的,對被拆遷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使用性質,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000元至1800元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yè)綜合補助費。

拆遷的分類有哪些1、按被拆除物的性質分類:拆遷房屋或拆遷附屬物

2、按拆遷范圍分類: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拆遷或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的拆遷

3、按拆遷范圍內土地所有權性質分類:國有土地的拆遷或集體土地的拆遷

4、按項目的目的分類:公益事業(yè)建設拆遷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或商業(yè)開發(fā)建設拆遷

5、按被拆遷人的身份分類:所有權人拆遷或使用權人拆遷

6、按拆遷方式分類:自行拆遷或委托拆遷

房屋拆遷補償的計算(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yè)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注: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房屋征收的具體流程為(一)房屋征收的具體流程

1、進行項目征收立項,并做好項目前期調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縣區(qū)政府;

3、對擬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情況

;

4、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5、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并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舊城改造項目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聽證會);

6、縣

區(qū)政府公布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聽證會情況修改情況,并對征收補償方案重新修訂公布,同時做好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7、縣區(qū)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區(qū)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8、公布房屋征收決定,做好房屋征收決定宣傳解釋工作。

9、由被征收人選擇征收評估機構;

10、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xié)議,在規(guī)定期限內達不成協(xié)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11、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12、對于在法定期限內不執(zhí)行補償決定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房屋征收的主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確定:

1、征收主體:市縣人民政府。

2、實施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一般為市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辦公室。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3、被征收人:征收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公房使用權人、未經登記建筑所有權人等。

(三)房屋征收的定義

第3篇

2、制定并認真貫徹實施《貴溪教育2010-2020年中長期規(guī)劃》

3、切實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4、抓好教學管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定期對各級各類學校進行綜合考核排名,實行優(yōu)勝劣汰.5、抓好教育均衡發(fā)展,推進貴溪教育辦學條件的提高,爭取申報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示范縣。

6、切實抓好項目建設,尤其是一中二期工程、特教學校、農村教師周轉房等重大工程建設。

7、抓好教師培訓,穩(wěn)定教師隊伍,提高教職員工待遇。

8、抓好學校校園文化建設,擴大優(yōu)質教育資源。

第4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和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建設、規(guī)劃、公安、工商、國土資源、行政綜合執(zhí)法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同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

第七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拆遷申請書;

(二)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三)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四)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六)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第八條拆遷申請書、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拆遷范圍、拆遷方式、補償方式、拆遷期限;

(三)被拆遷房屋狀況;

(四)預計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補償的面積,補償安置資金概算;

(五)安置方式、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及可提供的過渡周轉房數量、標準和地點;

(六)拆遷范圍內按規(guī)定應予保留的房屋、綠地及其他設施的保護措施。

第九條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條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房屋拆遷公告。

房屋拆遷公告應載明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許可證號等事項,并在拆遷范圍內張貼。

第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準予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重新拆遷公告。

第十二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實施拆遷。

第十三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四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拆遷公告后,拆遷范圍內的在建工程應當停止建設。拆遷人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六條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確定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xù):

(一)未經城市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改變房屋規(guī)劃用地性質的;

(二)改變房屋建筑面積、變更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權益狀況等,未按規(guī)定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

(三)未按規(guī)定將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

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批準并辦理變更、備案登記手續(xù)。拆遷人應當按照變更、備案登記后的房屋狀況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拆遷租賃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第十八條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九條拆遷當事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xié)議生效后,被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交由拆遷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

第二十二條受理裁決申請的機關應當將裁決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織召開裁決聽證會;一方當事人拒不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裁決進行。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己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四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地下人防建筑、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領事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房屋拆遷需要遷移樹木、管線及其他設施的,拆遷人應當事先與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產權單位聯(lián)系,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按規(guī)定存入指定銀行帳戶,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受讓人應當與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金融機構重新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支付協(xié)議。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工作結束后30日內,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拆遷檔案目錄及相關資料。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臨時建筑剩余批準年限除以臨時建筑批準年限,乘以臨時建筑工程造價計算補償金額。

第二十九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三十條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二)搬遷期限、搬遷補助費金額及支付期限;

(三)違約責任及糾紛的解決方法;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三十一條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樓層、位置、戶型、結構、建筑面積;

(二)搬遷期限、搬遷補助費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三)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yè)補助費的計算、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四)安置房屋的交付時間和通知方式;

(五)產權調換差價的結算期限;

(六)違約責任及糾紛的解決方法;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三十二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積、權益狀況等,以房屋權屬證書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為住宅、非住宅共用的,按照住宅、非住宅實際使用的建筑面積分別補償;不能區(qū)分的,按住宅和非住宅各占建筑面積50%的標準予以補償。

臨時建筑的建筑面積以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記載為準。

第三十三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結構、建筑面積(含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樓層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拆遷房屋安裝的電話、有線電視、煤氣管道等設施,應當按照現(xiàn)行安裝費用予以補償。

對被拆遷人種植樹木、花草、綠地的補償,參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示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社會信譽良好的拆遷估價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

第三十五條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后,拆遷人應當與估價機構簽訂書面拆遷估價委托合同,并承擔評估費用。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評估機構評估。拆遷當事人對第二次評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估會,進行技術鑒定。

第三十六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設計規(guī)范。

拆遷人不得將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出售、出租、抵押或用于清償債務。

第三十八條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九條拆遷企業(yè)生產用房,拆遷人應當根據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重建超過補償金額的費用,由被拆遷企業(yè)承擔。

第四十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十一條拆遷無產權關系證明、存在產權糾紛或未確定遺產歸屬等產權不明的房屋及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被拆遷房屋產權明確或產權人下落查實后,拆遷人應當按照補償安置方案予以補償安置。

第四十二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房屋拆遷的過渡期限,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xié)商確定。過渡期限從拆遷公告公布的拆遷截止日期起計算,建設項目為多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建設項目為高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建設工程合理工期。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實際過渡期,自搬遷完畢之日起計算至回遷之日止。

第四十四條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過渡。不能自行解決周轉房的,由拆遷人解決。

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必須具備水、電等基本生活條件。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第四十五條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自逾期之月起,對自行解決周轉房過渡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六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拆遷房屋所發(fā)生的搬運、誤工等搬遷補助費。

第四十七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在產權調換期間因停產、停業(yè)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給予補償。

第四十八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發(fā)展計劃等部門按房屋租賃市場價格確定和公布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并適時調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二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轉讓拆遷業(yè)務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5篇

一、補償決定

(一)補償決定的法規(guī)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該條明確規(guī)定了申請補償決定的條件、主體,作出補償決定的主體、依據的方案以及補償決定的公告等。其中“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通常指被征收房屋產權有糾紛或暫時不能確定產權人這兩種情況。

(二)補償決定所經程序

目前,國務院及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對補償決定所經程序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結合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補償決定的作出需經過申請、受理、調查、作出并送達四個程序。

1.補償決定的申請

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屆滿后,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協(xié)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時,房屋征收部門可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補償決定。征收部門申請補償決定時需提供以下資料:(1)補償決定申請書;(2)征收決定書、征收公告及申請征收決定的相關資料;(3)評估機構選定情況材料及評估報告;(4)征收補償方案;(5)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明材料;(6)被征收人身份證明;(7)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補償安置的談話記錄;(8)安置房屋的相關資料;(9)其他與補償決定有關的資料。

2.補償決定的受理

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接到補償決定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房屋征收部門的申請進行審查,對提交的資料齊備的,及時向征收部門送達《補償決定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征收人送達《補償決定申請書》(副本)、《調查通知》、《權利告知書》、《答辯通知書》。對資料不齊的,一次性告知征收部門應補齊的資料。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及時向征收部門送達《不予受理補償決定申請通知書》。

3.調查

市縣級人民政府相關工作人員在調查過程中,需了解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建筑面積、結構、使用性質等,征收當事人雙方就征收房屋補償的洽談情況,被征收人的補償要求等,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宣傳征收法規(guī)政策,引導征收當事人尤其是被征收人依據法規(guī)政策洽談被征收房屋的補償事宜。根據調查情況,必要時可向征收當事人發(fā)出《舉證通知書》,就其主張的事實提供依據。

4.作出《補償決定》并送達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調查的基礎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的規(guī)定,在受理補償決定申請后的30日內作出《補償決定》?!堆a償決定》應包括以下內容:(1)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的名稱、姓名、地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狀況等;(2)征收部門陳述的征收補償方案,被征收人的補償要求;(3)調查的事實;(4)適用的法律依據;(5)決定的具體補償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6)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等。

《補償決定》作出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送達征收當事人,并留有送達的證據。根據情況,送達可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堆a償決定》送達后,市縣級人民政府還應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二、強制執(zhí)行

(一)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條件和主體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的規(guī)定,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條件是:市縣級人民政府送達《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在60日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未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未搬遷。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主體是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二)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時間、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時間、法院、需提交的資料應該如下:

第6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建設部《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城區(qū)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建設、舊城區(qū)改造、改善城市環(huán)境和居民居住條件,促進城市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人。

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進行合理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棗莊市建設委員會是棗莊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

棗莊市城建開發(fā)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棗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

滕州市建設局負責轄區(qū)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七條計劃、規(guī)劃、國土資源、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被拆遷人所在的單位和街道辦事處,協(xié)助有關部門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八條區(qū)(市)政府、市高新區(qū)管委會要編制房屋拆遷中長期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報市建委會會同市發(fā)展計劃委審核后,由市政府上報省審批,沒有列入年度拆遷計劃的項目不得實施拆遷。

第九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十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根據不同項目,提交下列相關資料: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經濟適用房等建設項目還需提供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第十一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將有關內容在拆遷范圍內公示,并告知居民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后,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收取拆遷管理費;不符合條件或不予批準的,應在審查期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退回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應當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委托實施拆遷的,凡拆遷居民戶數在200戶以上或者拆遷總費用在2000萬元以上的項目,都要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拆遷單位,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委托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被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委托拆遷。

第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管理,拆遷工作人員應當經過有關法律和業(yè)務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省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崗位證書方可上崗;未持證上崗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與其商談拆遷事宜。

第十四條拆遷人申請拆遷時,用于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足額到位,并存入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并監(jiān)督使用。拆遷人提供的用于房屋補償的房屋可以折價抵減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由棗莊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

(五)公安機關辦理的居民戶口遷入或者居民分戶。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拆遷人必須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暫停期間辦理的有關手續(xù)一律無效,辦理機關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fā)放,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項目名稱、拆遷許可證號、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期限、補償安置方式等情況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拆遷人應當在拆遷現(xiàn)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安置房情況、拆遷工作流程、補償結算辦法、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機構名稱以及上崗人員名單等內容,并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八條在公告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面積誤差范圍和處理方式以及各自違約責任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第十九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拆除的施工企業(yè)訂立拆除合同,施工企業(yè)應當在施工拆除工程15日前,持有關資料報建筑業(yè)管理部門備案。房屋拆除應當由具有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證書、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企業(yè)承擔,施工企業(yè)應當編制拆除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確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財產安全。施工企業(yè)負責人對拆除施工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除后30日內憑拆遷許可證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xù),繳銷原房屋權屬證書。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項拆遷活動的檢查、驗收。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yè)務秘密。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補償,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拆遷公告后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附屬物以及裝修等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棗莊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qū)位價和各類房屋重置價,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結構、建筑面積、朝向、新舊程度等因素,參照市場成交價確定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拆遷非住宅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所處的不同位置和用途,依據《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規(guī)定的評估方法,確定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

第二十六條拆遷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補償房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由同一估價機構按照同一估價方法確定其市場評估價(補償房屋建筑單體造價為重置價)。補償房屋的建筑面積與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結算差價;超出部分按照市場價格交納購房款。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補償。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人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為同一人并實行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拆遷人付給被拆遷人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拆除公益事業(yè)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拆遷人應當按照原規(guī)模予以重建或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或者房屋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補償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條非住宅用房的確定,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用途欄內標明“營業(yè)”或者“生產”等字樣;

(二)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并有正常納稅記錄;

(三)房屋所有權證、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yè)、生產的地點、時間相一致。

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拆遷非住宅房造成停產、停業(yè)并實行房屋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支付停產、停業(yè)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拆遷因無產權關系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產權的合法所有人和因產權關系正在訴訟的房屋,在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解決的,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先行拆除。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xù),待產權明確后按本辦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向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給予補償。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xié)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xié)議的,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實施拆遷。

第三十五條對被拆遷人人均建筑面積低于我市住房解困標準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進行補償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積未超出解困標準的部分,應當交納超面積安置費;超出原建筑面積又超出解困標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被拆遷人解困家庭人口的認定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拆遷范圍內的戶口;

(二)戶內人口無其它住房。

第三十六條補償房屋不是現(xiàn)房的,應當在協(xié)議中明確過渡期限。過渡期限為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加上1至2個月的準備期。在協(xié)議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用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協(xié)議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因拆遷人責任造成延長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月加倍付給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增加逾期費。

第三十七條新建住宅樓房回遷安置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時,應當本著先簽協(xié)議先選房的原則,在確定的安置房源范圍內進行安置。對烈屬、殘疾人和孤寡老人視具體情況在樓層安排上給予適當照顧。

第四章拆遷評估

第三十八條被拆遷房屋的評估,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單位評估。

第三十九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評估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未經公示的評估機構,不得接受房屋拆遷評估委托,不得從事房屋拆遷評估工作。

第四十條評估機構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協(xié)商確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選擇評估機構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組織抽簽確定,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3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guī)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委托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書面拆遷評估委托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簽訂之日起10日內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委托協(xié)議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方、受托方(評估機構);

(二)委托估價目的、估價范圍、估價時點;

(三)評估報告出具方式、交付時間;

(四)委托方、受托方的權利、義務;

(五)評估費用、支付方式;

(六)違約責任;

(七)委托雙方認為應當訂立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程序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評估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評估。

第四十三條房屋拆遷評估的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但拆遷規(guī)模大、分期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第四十四條拆遷估價人員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者拒絕評估,影響拆遷正常進行的,評估機構可依據房屋的權屬資料、房屋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作出說明,同時提供第三人的證明。

第四十五條評估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在拆遷地段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并現(xiàn)場解答被拆遷人提出的有關房屋評估的問題。

第四十六條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評估,向委托人出具評估報告(包括分戶評估報告)。

第四十七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第四十八條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拆遷當事人重新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委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內出具估價報告。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4%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4%誤差范圍且協(xié)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重新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棗莊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第五十條棗莊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出具估價報告。

第五章拆遷裁決

第五十一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xié)議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申請裁決應當在搬遷期限屆滿之后拆遷期限內遞交裁決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二)申請裁決的事項、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它問題。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裁決申請:

(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的;

(二)拆遷當事人達成拆遷補償協(xié)議后發(fā)生合同糾紛的;

(三)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的;

(四)已超過拆遷期限的;

(五)申請人為拆遷人,因其未履行告知拆遷補償相關事項等義務而引發(fā)爭議的。

第五十四條裁決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者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四)發(fā)現(xiàn)新的需要查證事實的。

中止裁決的因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理。

第五十五條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和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五)被申請人的戶籍證明;

(六)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七)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xié)商記錄;

(八)未達成協(xié)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九)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十)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和資料。

第五十六條申請人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和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或者房屋的租賃證明;

(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六)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和資料。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裁決必須向裁決機關提供證據、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五十八條裁決機關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經審核,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fā)出裁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有本辦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說明理由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條裁決機關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資料。被申請人不如期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資料的,不影響案件的裁決,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的,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第六十條當事人委托他人的,必須向裁決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六十一條裁決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進行裁決公務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證人及有關單位出示執(zhí)法證件,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協(xié)助調查,如實提供材料。有關單位或個人作偽證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專業(yè)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當事人提出申請,由裁決機關組織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第六十二條行政裁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時必須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提請裁決各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單位全稱、地址;

(二)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裁決的理由、內容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

(三)告知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權利;

(四)裁決機關的全稱、地址和作出裁決的時間,并加蓋裁決機關的印章。

第六十三條送達裁決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簽收日期。受送達人不在時,應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并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托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收時,送達人可邀請相關證人到場,把裁決書留在其住所,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由兩名送達人、證人簽名即視為已經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或在報紙上公告送達,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報紙公布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拆遷人可以向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強制拆遷;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可以申請市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拆遷,也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第六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后,經審查批準,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qū)人民政府會同市有關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六章罰則

第六十七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七十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轉讓拆遷業(yè)務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guī)定》、《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或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出具不實估價報告的;

(二)與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拆遷估價業(yè)務的;

(四)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拆遷估價活動或者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拆遷估價業(yè)務的;

(五)多次被申請鑒定,經查證,確實存在問題的;

(六)違反國家《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標準和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其他規(guī)定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7篇

山西省最新拆遷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統(tǒng)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

第四條 各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監(jiān)督檢查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實施;

(二)審核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

(三)負責房屋拆遷單位(含被委托人)的資格審查;

(四)調解和裁決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爭議。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須持有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單位向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規(guī)劃用地許可證和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項目的計劃批準文件;

(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實施委托拆遷的,還須提交委托拆遷合同。

第六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拆遷申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或作出不予發(fā)證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一)拆遷居民超過三百戶或臨時過渡安置超過一百戶的;

(二)拆遷居民自行過渡超過二百戶的;

(三)拆遷房屋涉及外國組織和外國人的。

第八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拆遷范圍后,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營業(yè)登記、房屋改建、擴建,房地產交易等手續(xù),但停辦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拆遷人應在期滿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請,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暫停期滿或者拆遷人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xù)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條 拆遷人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擅自變更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或停止拆遷,確需變更的,應重新辦理有關手續(xù);

(二)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和安置書面協(xié)議;

(三)安置用房應符合《住宅建筑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四)一般住宅工程的過渡期限不超過二年;

(五)就被拆遷人安置房屋的房號、面積、層次張榜公布;

(六)將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權證交原發(fā)證部門;

(七)拆遷安置工作完結后,書面報告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第十條 被拆遷人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按時搬遷,不得借故拖延阻礙建設施工;

(二)如實提供家庭常住人口和出具房屋及其設施的合法產權證件或使用證件;

(三)自拆遷公告之日起,不得建筑施工、改變房屋用途或進行房地產交易;

(四)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和安置協(xié)議;

(五)按期進戶并及時騰退周轉房。

第十一條 拆遷私有房屋作價補償的金額按下列規(guī)定補償給房屋產權所有人:

(一)被拆遷人要求保留產權的,拆遷人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用新建房屋或者其他房屋互換產權,按照互換房屋面積、質量差異結算差額價款。

(二)被拆遷人不保留產權,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所拆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原則給予補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合理補償外,可再給房屋所有權人不超過補償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獎勵。

第十二條 拆除公有房屋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單位自管住宅以產權調換的形式補償,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建筑造價結算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標準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二)房管部門管理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調換安置房屋擴大面積或提高結構質量所增加的費用不另行結算。

(三)政府代管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也可以按重置價格補償,補償金額由代管部門代管,并保存被拆遷房屋的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停產、停業(yè)的,拆遷人應付給房屋使用人補助費,補助標準以拆遷時被拆遷人在職人數月工資額為基數,補助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月。

第十四條 拆遷安置應以拆遷時的戶口人數為準。一房內多戶簿的,屬同輩兩對以上(含兩對)夫妻者分產安置;不同輩者,按一戶安置;空掛戶口的,不予安置。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予以安置:

(一)原有常住戶口的現(xiàn)役軍人(不含外地結婚定居;

(二)夫妻一方支援省外、國外工作的;

(三)戶口在學校的學生或在本地單位的職工;

(四)出國留學生在簽證期內的(不合國外定居);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應予安置的。

第十五條 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標準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原居住面積或使用面積加輔助面積為安置標準。

(二)從區(qū)位好的地段遷入區(qū)位差的地段,或被拆遷人主動要求到區(qū)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增加的安置面積原則上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五十。

為鼓勵被拆遷人自愿搬遷,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安置標準。

第十六條 被拆遷私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屬兩人的按下列規(guī)定安置:

(一)所有人不保留產權,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應按實際情況對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別安置;全部出租的,應安置使用人,對所有人進行作價補償,不再安置。

(二)所有人要求保留部分產權的,按保留產權部分的面積互換房屋,對放棄產權部分予以估價補償,安置房屋使用人。

第十七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實際安置的房屋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部分,由使用人繳納超面積安置費。住宅房屋按建筑造價計算;非住宅房屋按成本價計算。不交納超面積安置費的,拆遷人可減少其安置面積,使用人自愿放棄或自愿減少安置面積的,拆遷人可適當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半年以內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半年至一年增加百分之五十,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內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超過過渡期限三年以上的,由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拆遷人限期予以安置。

第十九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責令其停止拆遷,并可按拆遷面積每平方米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對委托人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拆遷,可以對委托人處以五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或者擴大和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對拆遷人可處以五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吊銷其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因拆遷人責任造成的,可以按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一)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一年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違反搬遷協(xié)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退還周轉房,并可從逾期之日起按周轉房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日處以零點一元以上零點三元以下的罰款,直至騰退周轉房。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細則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財政。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規(guī)范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合法有序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環(huán)境和居民居住條件,有利于保護城市歷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跡。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和地區(qū)行政公署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六條 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舊區(qū)改造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并依法報經批準。城市房屋拆遷的街區(qū)應當具有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

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舊區(qū)改造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的要求,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房屋拆遷年度計劃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對涉及拆遷的建設項目,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以適當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聽取擬拆遷范圍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設項目規(guī)劃一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批。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其變更前,應當重新進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規(guī)定的,不得實施房屋拆遷。

第七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產權清晰、無爭議的安置用房證明。前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拆遷方案應當包括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臨時周轉用房和用于產權調換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八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其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得低于拆遷總預算的百分之八十,拆遷房屋的單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現(xiàn)房價值可以折價計入,但不得高于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價值依據拆遷房屋的單位提供的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確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不足部分由拆遷房屋的單位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內補足。

第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顚S?,拆遷房屋的單位不得以抽逃、轉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拆遷房屋的單位應當與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款使用協(xié)議,并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單位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七、八、九條規(guī)定的,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其規(guī)定的,不予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應當作出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人實施拆遷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據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確定拆遷范圍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拆遷范圍內已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在拆遷范圍內公示下列內容,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

(一)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四)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落實情況;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簽訂書面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拆遷房屋的地點、建筑面積、結構型式、層次、戶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辦法和期限;

(三)搬遷期限;

(四)搬遷補助費、其他拆遷補償費用及其支付辦法和期限;

(五)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除載明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一)、(三)、(四)、(五)、(六)項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安置用房的地點、建筑面積、結構型式、層次、戶型和朝向等情況;

(二)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三)周轉用房地點、建筑面積、結構型式、層次及水、電、氣、暖等生活設施情況;

(四)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辦法和時間;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辦法和期限。

第十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和對被拆遷人的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十八條 在拆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實施造成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電、用氣、取暖中斷以及排污、交通阻斷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十九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第二十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被拆遷人可以依法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根據其區(qū)位、用途、結構型式、建筑面積、裝飾裝修等因素,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二)拆遷范圍確定并公告后,新建房屋和擴建、改建房屋的部分。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依據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確認。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用途的,由設區(qū)的市、縣(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管理部門依據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進行確認。

第二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經營者停產、停業(yè)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拆遷許可證頒發(fā)前已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拆遷人應當根據其經營年限及納稅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前兩款規(guī)定的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拆遷學校、醫(yī)院、體育場館、幼兒園等用于社會公益事業(yè)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qū)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房屋拆遷中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其他花木、綠地,按照城市規(guī)劃不能保留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補栽、補種或者補償。

第二十六條 城市房屋拆遷需要遷移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的,由所有權人按照城市規(guī)劃自行遷移,所需遷移費用,由拆遷人給予補償。補償金額和支付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不小于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價。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價格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拆遷人應當協(xié)助被拆遷人辦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宅房屋且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小于45平方米,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結算差價,超過45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地產市場價格結算。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享受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符合有關技術、質量、安全標準。

第三十條 安置用房為期房的,低層和多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年;中高層和高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年。過渡期限應當自被拆遷人搬遷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在房屋拆遷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住房的,拆遷人應當自被拆遷人搬遷之月起3個月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當地租賃與被拆遷房屋相當面積、區(qū)域的住宅房屋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解決住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規(guī)定標準的3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已提供周轉用房的,除繼續(xù)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在支付被拆遷人房屋補償安置資金時,一并支付搬遷補助費;被拆遷房屋有承租人的,拆遷人應當將搬遷補助費支付承租人。

被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搬遷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周轉房遷往安置用房時,拆遷人應當再次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四章 拆遷評估第三十四條 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當地不同區(qū)位的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確定拆遷范圍內被拆遷房屋補償標準參考價格,并將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因素、評估依據等主要情況在被拆遷范圍內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應當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依據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進行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守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應當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經其所在評估機構蓋章。

第三十七條 設區(qū)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鑒定專家?guī)臁?/p>

技術鑒定專家應當具備連續(xù)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工作5年以上執(zhí)業(yè)經歷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資格。

第三十八 條房屋拆遷價格評估的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fā)之日;延長拆遷期限的,估價時點為批準延長拆遷期限之日。

第三十九 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補償價格達不成協(xié)議的,應當在10日內協(xié)商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xié)商不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拆遷人、被拆遷人隨機抽取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前款規(guī)定的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支付。

第四十條 房屋拆遷當事人應當協(xié)助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提供有關資料,配合實地勘察。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認可的,依照該評估結果進行補償。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其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支付。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的誤差范圍在3%之內的,采用原評估結果。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的誤差范圍超過3%的,房屋拆遷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所在地設區(qū)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拆遷人、被拆遷人從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5人以上的專家組成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鑒定專家委員會,對評估結果進行鑒定。經鑒定維持其中一個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承擔;經鑒定需要重新評估的,重新評估的費用和鑒定費用由原來兩個評估機構分攤。

第五章 拆遷糾紛裁決第四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第四十四條 申請裁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拆遷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裁決請求、事實與理由;

(四)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時間最遲不得超過拆遷期限屆滿前30日。

第四十五條 申請裁決的當事人,應當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身份證明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身份證明和住所;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是拆遷人的,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結構、建筑面積、平面示意圖以及相應的評估報告;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因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配合,拆遷人無法提供被拆遷房屋結構、建筑面積、平面示意圖及其評估報告的,可以在申請書中做出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裁決機關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可以受理。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是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明或者租賃關系證明;

(二)戶口簿、身份證等合法身份證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四十八條 裁決機關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發(fā)送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發(fā)送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裁決機關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答復。

第四十九條 裁決機關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受理申請裁決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 裁決機關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裁決機關工作人員與裁決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裁決機關裁決時,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裁決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五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不予受理裁決申請的決定,或者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在拆遷期限內,因拆遷人的行為造成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電、用氣、取暖中斷以及排污、交通阻斷等影響生產、生活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拆遷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房地產評估價格顯失公正的,評估結果無效;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房地產評估機構給予警告、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五十條規(guī)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本條例規(guī)定拆遷公告的;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實施強制拆遷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第五十七條 在本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五十八條 在本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集體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拆遷的重要意義由于城市規(guī)劃和專項建設工程的需要,對城市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實行再分配,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舊房,在原有土地上進行新的房地產開發(fā)建設。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凝結了原用戶的資金與勞動力,并且是原用戶、住戶賴以生存和生產的基本物質條件,因而在再建設過程中,拆遷工作的主持者必須對原用戶、住戶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并對其進行妥善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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