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問:您好,范·愛默倫教授!第一個問題是,在溫莎大學跨學科論辯研究博士點創(chuàng)立演講中,您提到要把“論辯”重新界定為“交流活動”。為什么要提出這個新定義?有什么特殊考慮?答:我不是有意要將“論辯”(argumentation)重新定義為“交流活動”(communicative activity)。實際上,這是我1970年代末從事論辯研究以來所采用的定義。我只是想要強調(diào),正如我一如既往地這么說,論辯絕非只是涉及推理(如一些邏輯學家似乎認為的)那么簡單,論辯更多涉及與人的交流和互動。論辯總是致力于說服他人,使人相信一個觀點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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